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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问答】如何认定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

【党务问答】如何认定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 前线理论圈
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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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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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中共党员,某区工商分局副局长。2016年,王某在一次聚餐中与该区某商贸公司董事长张某认识,交谈中发现两人是远房表亲。两人表示以后要经常来往,相互照顾。2017年春节、中秋及2018年春节期间,王某先后3次收受张某所送价值共计6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017年3月,王某的女儿结婚,张某送贺礼1万元。其间,张某因车祸住院及其妻子因病住院,王某也均去看望,并分别送给张某2000元和1000元。


王某被审查后称,张某系其表兄弟,而非管理和服务对象,其收受的节礼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但据张某证实,商贸公司逢年过节都会走访对公司提供帮助的、关系不错的朋友和一些职能部门的领导,将王某列入公司走访名单主要是为了与王某处好关系,以备将来公司有什么事情需要协调时可以找王某帮忙。


分歧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王某的行为是属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的行为,还是亲戚之间正常的礼尚往来。对此,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构成收受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亲属间正常的礼尚往来,不构成违纪。


案例评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构成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


礼尚往来,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相处过程中,基于一些诸如婚丧嫁娶、过年过节等人情事由,为表达发自内心的真情实意、增进情谊,相互馈赠礼品、礼金等的行为。中国讲究“礼尚往来”,人的社会属性使得每个人都需要人际交往和情感沟通,礼物则是情感的载体,通过收送礼物,以物质方式完成情感交流。父母给孩子送压岁钱,是为了祝福孩子茁壮成长;朋友之间相互赠送礼物,是为了增进友谊;恋人之间相互赠送礼物,是为了表达爱慕之情。此类种种,皆属人之常情。但如果收送礼金、礼品的行为掺入了公共权力和私人利益,礼尚往来就变成了“利尚往来”了。党规党纪对党员正常的礼尚往来是允许的,但是要防止打着“礼尚往来”的幌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的行为,以及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两款内容,第一款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情形,第二款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情形。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对于日常生活中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只有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围,才给予处分。而正常的礼尚往来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送礼人没有一定的功利动机和目的;二是不超出当地正常经济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以及个人经济能力。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之间虽然因婚嫁等事由有过正常的人情往来,但从主观上,张某送给王某购物卡的目的是为了将来公司有事需要找王某帮忙协调,而不是单纯为了与王某增进感情。即使双方的交往不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王某女儿结婚,张某送贺礼1万元也超出了正常的礼尚往来范畴。因此,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其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构成《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


在执纪实践中,对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特别是在适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第一,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都可以构成本违纪行为的主体。


第二,本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第三,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章、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对党员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适用前提。礼尚往来的前提是双方的交往行为与公正执行公务行为无关,否则,应当按照《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处理。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规避惩处,常常会刻意将违纪行为的时间节点选择在节日期间,为违纪行为披上礼尚往来的“面纱”。我们需要透过表象,准确把握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行为。


二是准确理解“礼尚往来”的含义。正常的礼尚往来应指双方存在长期交往,所送礼金数额较小,且属于相互赠送,数额大体相当的情况。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也要予以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作者单位:市纪委市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

(责任编辑:李冠然)

来源:《是与非》201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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