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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问答】如何认定生活奢靡、 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行为?

【党务问答】如何认定生活奢靡、 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行为? 前线理论圈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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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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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修某,民营企业主,中共党员。修某出资在老家祖坟地为自己建了一座豪华活人墓。墓地是一座三层建筑,排列如金字塔结构,最下面一层最为宽敞。墓碑为菱形柱体,没有碑文。“因为人还在世,所以不能刻碑文”,有知情村民解释说。柱体顶端还盖上了红色琉璃瓦,外形如凉亭一般,再配上台阶两边护栏上雕刻的凤凰、鱼、铜钱之类的花纹做点缀。村民说:“墓地建筑共有三层,整体上看呈金字塔形状,代表祖上三代人。俨然一座陵园,听说耗资两三百万元。”该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党纪评析】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党上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党风政风社风民风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个别党员身上存在的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行为与党的性质宗旨格格不入,严重破坏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群众深恶痛绝,必须坚决制止。


一、修某构成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行为


本案中,修某作为中共党员,追求低级趣味,在老家祖坟地为自己修建豪华活人墓,造成了恶劣影响。修某虽然是私营企业主,自己出资建造活人墓,但铺张浪费、搞封建陋习,助长了民间攀比斗富的奢靡之风,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修某的行为构成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


二、准确认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行为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都可以构成本违纪行为的主体,包括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追究低级趣味”,主要是指党员热衷于庸俗低级不高尚、不符合共产党员道德情操的行为。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经过批评教育,仍然我行我素,进一步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袁瑛
来源:《北京支部生活》201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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