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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近期颁布了涉及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新法规,旨在简化境外投资审批程序并对敏感性的投资项目加强监管。
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1号令”)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并将取代此前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即“9号令”)。
11号令原文下载: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712/t20171226_871560.html
作为中国的经济规划部门,发改委在11号令的出台解释中表示,11号令将鼓励创新型境外投资,在促进全球产能合作的同时减少中国境外投资者的行政审批负担。
11号令中涉及的重大变化主要如下:
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管范围
通过受控境外子公司开展的境外投资活动亦受到监管
11号令将发改委的监管范围适用至任何由中方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实体间接开展的投资行为。中方投资主体需将任何通过其控制的境外子公司实施的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在交割前向发改委提交项目报告。
在此方面,11号令中对“控制”给出了一个广泛的定义: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不同的中方投资主体
在新的发改委监管机制下,各类金融机构在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时不仅需要得到其行业主管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该等金融企业还需要就其境外投资活动取得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
简化项目核准、备案与报告程序
需审批的敏感类/限制类投资项目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如未与我国建交或处于战乱)的境外投资或涉及敏感行业(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的境外投资需要发改委审批。11号令对“敏感类”行业也增加了一项概括性的规定(即: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这为发改委根据国家政策变化而需要不时对敏感类项目的范围进行调整而留有了灵活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国务院之前颁布的法规,其他某些类别的境外投资也被界定为“限制类”投资,例如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与体育俱乐部方面的投资。因此,国务院法规所列出的该等限制性境外投资与发改委此次规定中所列出的“敏感类”行业一样,将受到中国监管部门的限制。
需备案投资项目的金额阀值
境外非敏感类投资项目应向国家或地方发改委办理备案手续。具体而言:如果中方投资主体是中央国有企业或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该非敏感类项目需在国家发改委备案。对于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包括地方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的非敏感类项目,如果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则该非敏感类项目需在国家发改委备案;如果中方投资额低于3亿美元,则该非敏感类项目仅需在相关地方发改委备案。
通过境外实体进行投资的报告类项目
对于中方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告知发改委。对于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低于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无需向发改委申请核准、备案或报告信息。
优化事前管理程序
取消“小路条”
9号令要求,对于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境内投资主体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应当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取得国家发改委的确认函。该确认函在实践当中被称为“小路条”。11号令取消了“小路条”这一要求,从而简化了发改委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事前管理环节。这不仅有利于企业降低一定的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得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项目的前期(尤其在竞标阶段)可以更加快速迅捷地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在11号令中取消“小路条”,无疑释放出了发改委意图简化与放松对海外投资项目的事前监管的信号。
惩戒措施
发改委将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事中监管
发改委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但是11号令未明确何种事项会被认定为重大事项。
事后报告体系
11号令引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制度(工程竣工或股权或资产项目交割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重大不利情况报告(报告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等重大不利情况)。
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发改委将公布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惩戒措施
11号令针对隐瞒交易有关情况、虚假申报、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擅自实施项目、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均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中止或停止项目并追究刑事责任等。
趋势展望
除发改委外,对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监管也涉及到诸如商务部和外管局等其他相关的中国政府机构。随着11号令的出台,其他相关中国政府机构是否也会对其各自现有的针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也值得进一步的密切关注。
来源:高伟绅律师事务所、搜狐投中快评、中国证券网
—责编:朱新玥 —
—推送:胡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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