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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 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再建构及中国的因应

论文导读 | 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再建构及中国的因应 国际经贸圈
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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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再建构及中国的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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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352字,阅读大约需要5分钟

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再建构及中国的因应

作者:石静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论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新一代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构建及中国的应对研究”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四期)启动资金立项重大项目“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构建及中国的应对策略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论文的完成受益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于2015年4月举行的第82期“经贸工作坊”学术讨论。

基本观点

文章指出,新一代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构建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和路径迅速展开。在实体内容上,新一代规则范围扩大、标准提高,反映了发达国家在全球价值链生产商的新需求。在中国发挥全球化再平衡之路的引领作用背景下,应当从被动应对的规则执行者逐步成为主动参与的全球经贸治理规则引领者,积极参与新规则的构建,推动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进程。而发生角色转变的重要前提有两个方面:对内实施自贸区战略、统一内外资法律等关键措施进一步深化国内改革;对外则积极参与多边与双边、区域和诸边谈判、重视服务贸易和投资规则并密切关注新议题,实现国内法治与规则间的良性互动。

篇章内容

原文共计25000多字,除引言和结语外,文章主体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梳理了国际贸易投资的再构建背景及路径。由于多边构建路径在近年来的缓慢进展,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构建中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构建模式和路径从多边转向双边、区域或诸边。

2001年11月,WTO启动首轮多边贸易谈判,试图构建更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但谈判多年进展不顺。有文献关注DDA长期停滞不前的原因,包括数量众多的WTO成员达成一揽子协议本身存在的客观困难、WTO协商一致(consensus)决策机制的制约等。其后,由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包括中国在内的金砖国家迅速崛起),主要成员间经济力量对比发生重大变化,加之金融危机重创,美欧无法再在WTO发挥绝对领导作用,导致各成员至今未能弥补失去的机会。在DDA十多年的僵滞过程中,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构建并非止步不前,有两个现象值得关注:第一,各方陆续缔结了数百个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下称“RTAs”)。第二,近年来在多边经贸谈判中呈现出发达国家主导的诸边化(plurilateralization)特征。RTAs和诸边协议盛行的主要原因在于,尽管多边谈判停滞不前,但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使各国无法阻止贸易投资的进一步自由化。但考虑到各国从诸边协定中得到的自由化收益不能与综合性多边协议相比,RTAs仍是次优选择。

第二部分探讨了全球价值链与规则再构建的问题,特别分析了全球价值链对传统贸易投资规则构成的挑战以及服务贸易和投资成为新规则构建中的重点关注领域。

现有贸易投资规则和治理机制无法适应与全球价值链相匹配的新贸易模式。一方面,全球价值链上的贸易已远远超越货物贸易,传统规则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另一方面,随着全球价值链发展的日益常态化,贸易的主要障碍已不再是关税,而是各类名目繁多的“边境后(behind-the-border)措施”

文章第三部分研究了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构建的内容从传统“边境措施”议题到包含越来越多的“21世纪新规则”。本部分以规制合作以及对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为例,分析了新规则构建的背景、意义及困难所在。

(―)规制合作或协调(regulatory cooperation/coherence)

近年来各种非关税措施对贸易和福利的影响甚至超过关税。企业在各国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规则和规制障碍,而贸易政策本身很难改变一国诸如金融稳定、食品安全、环境治理等各领域的规制选择。规制合作成为协调各国边境后措施的重要环节,目的在于通过有效机制使各方的贸易投资监管更和谐透明,并消除不必要的规制。

但对于规制合作的发展和未来作用的发挥仍需进一步的观察:

首先,国际法层面上的规制合作和协调问题由来已久,但因其涉及一国的监管主权,在谈判和实践上较难有实质性突破。其次,有关规制协调或合作的章节会涉及到一些鼓励放松监管之类的实体性要求,这些规定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政府规制的内容。再次,在进行措施的规制影响评估时,常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而在此过程中,非经济因素的考虑常被排除或成为外围因素,从而导致决策片面性。最后,为达到合作或协调的目的,政府常被要求公布规制影响评估的过程或结论,并应允许公众接入此类信息或数据。这实际上将政府采取规制措施的决策考虑透明化,对政府监管构成很大挑战。

(二)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

跨境数据流动对促进贸易投资发展、驱动发明创新以及提升生产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制,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考虑:其一,在何种情况下基于何种理由可以限制数据的跨境流动?这涉及界定“合法政策目标”的问题。其二,为达到“合法政策目标”,各国对数据的跨境流动可以限制到何种程度?这方面的总体原则应当是,对跨境数据流动的限制既能确保政府实现合法政策目标的空间,同时又最小化对国际贸易产生的扭曲和障碍。

在此基础上,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规制可考虑多途径进行:第一,各国发展一套有约束力的承诺。第二,关于跨境数据流动的互联网限制有一些特殊问题,必要时可通过额外承诺的方式解决。第三,对于敏感行业可以通过专门规定进行处理,如美韩FTA特别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跨境数据转移和处理,以解决该行业的数据流动问题。

第四部分探讨在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构建中的中国因应措施。作者借欧洲国际经济法学者彼德斯曼(Ernst-Ulrich Petersmann)的观点“国际主义或自由主义必须从国内开始”,从如何制定策略并及时调整国内政策及法律的角度,分析国际规则与内部规制间的良性互动,建议中国采用多途径和分步走策略,积极参与规则制定和谈判,既有必要在国际层面上进行自上而下的自由化努力,更需要伴有各国自下而上的一致认识与改革。同时要特别注重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规则的构建,及时关注“21世纪新议题”,适度调整规制措施等。

参考

法之理:【获奖成果】石静霞教授:《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再建构及中国的因应》

—责编:朱新玥 —

—推送:张宇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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