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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 |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税收合作

众说 |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税收合作 国际经贸圈
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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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际税收管理经历了涉外税收管理、传统国际税收管理到现代国际税收治理的发展过程,中国也从国际税收规则和管理的学习者逐步向重要参与者和一定程度上的引领者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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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资者来说,在国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海外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私人海外投资对其本国也具有积极作用:高额海外利润汇回有助于郑家国家财政收入,开拓海外市场,利用海外原材料带动本国经济发展,维护和加强国际竞争地位。但是,投资者在国外进行投资,在税收上通常服从双重管辖权,资本输入国根据属地原则,有权对投资者在本国境内的收入征税,而资本输出国也有权根据属人原则对本国投资者在海外的收入征税。所以,不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就不足以鼓励海外投资。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际税收管理经历了涉外税收管理、传统国际税收管理到现代国际税收治理的发展过程,中国也从国际税收规则和管理的学习者逐步向重要参与者和一定程度上的引领者转变。

涉外税收管理阶段(1978年~1993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历史新时期。外国资金、技术、管理经验以及外籍个人开始进入中国。与此相适应,在学习参照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建立涉外税制: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中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1991年4月,在并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外资企业所得税制。

从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内容看,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是重中之重,税制的设计比较充分地借鉴了国际惯例,实行比较规范的居民管辖权制度,对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征税,对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实行抵免制以避免重复征税。1983年中国与日本签订了第一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之后陆续与美、英、法、德等国家谈签。基于吸引外资的现实需要,协定谈签比较重视纳入税收饶让条款。

随着外资企业的发展,出现了通过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的问题。作为改革开放最前沿城市,深圳市政府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结合具体情况,颁布了中国第一个反避税地方性规章。同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以“(87)财税外字第376号通知”将上述办法转发全国参照执行。这是中国最早有关转让定价税制的法规。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务处理作相关规定,标志着中国涉外税收管理中转让定价税制的建立。1992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充实了转让定价税制内容。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1994年税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内资企业的转让定价作了与外资企业类似的规定,标志着转让定价税制在内资企业的全面实施。

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内经济仍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相应的,内资企业税制极不完善。因此这一阶段的国际税收管理实际就是对外资企业的涉外税收管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税制的设计与管理,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的特征明显;二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资的特征突出;三是初步建立税收协定网络和转让定价税制;四是国际税收管理合作少,主要限于双边税收协定的谈签和实施。

传统国际税收管理阶段(1994年~2012年)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在此基础上实施了1994年税制改革。一是统一个人所得税制;二是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实施与国际惯例基本接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征税,对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实行抵免制以消除重复征税;三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流转税制,实行1994年新开征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总之,1994年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内资企业和国内个人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跨境税源纳入国际税收管理范畴。

之所以将这一阶段形容为“传统”,是因为它是以发达国家形成的国际税收规则或秩序为基础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税收竞争日益加剧,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问题日益突出。随着一些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崛起,国际税收规则的公平性问题受到关注,再加上数字经济发展对传统税收规则的挑战,使国际税收改革日显必要。在二十国集团(G20)的推动下,G20国家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于2013年共同发起国际税收改革,推动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国际税收管理成为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将2013年国际税改以前阶段称为“传统的国际税收管理”,把2013年国际税改启动后的阶段称为“现代国际税收治理”。

在传统国际税收管理阶段,中国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很大的变化,对国际税收管理和合作产生直接影响。

从国内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化,中国经济稳步快速发展,特别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至2006年2月外汇储备成为世界第一;2009年中国超越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201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经济地位和对世界经济影响力明显提高。

从国际看,一是G20合作机制的建立支持和推动了国际税收管理合作。二是2009年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的建立。三是2000年“税收透明度与情报交换全球论坛”的建立,促进了情报交换和税收透明度提高。2009年论坛扩建后成为当今世界规模最大、最为重要的税收国际组织之一。截至2018年6月18日,论坛共有150个国家或地区成员和17个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

与此相适应,中国国内税制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一是2008年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实施更加规范的企业所得税法,不论内外资企业,都按统一的居民标准对居民企业就全球所得征税,对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实行抵免制度;二是转让定价制度进一步完善。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首次正式规定预约定价方法;2004年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明确规定将规程的适用范围从外资企业扩大到内资企业;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规定了关联业务成本分摊制度、关联交易的资料申报义务和“一般反避税”条款,为中国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受控外国公司等领域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构建了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整合转让定价法规。三是在2009墨西哥全球税收论坛会议上,中国当选为论坛的副主席国,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工作的肯定,也为中国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话语权提供了重要平台。

现代国际税收治理阶段(2013年以来)

2013年9月G20圣彼得堡峰会批准BEPS行动计划,意味着由G20国家和OECD国家发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自主共同参与的国际税收改革的启动,国际税收管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如果说在此之前,中国主要是原有国际税收规则的学习者和接受者,那么,在这轮新的国际税收改革中,中国借助于G20、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等国际合作平台和“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参与改革的研究讨论,促进改革成果的实施与推广,成为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修改和管理合作的重要参与者和一定程度上的引领者。

善用合作平台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

税收是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合作已成为促进世界经济包容发展的新引擎。近年来,我国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充分利用二十国集团(G20)委托OECD开展国际税收规则重塑的重大机遇,积极主动走向国际舞台中央,加入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主动争取将“一带一路”沿线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诉求融入国际税收新规则。

我国作为G20成员国,先后提出了“修改数字经济税收规则”“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等1000多项立场声明和意见建议,成功地将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观点和理念渗透到BEPS行动计划成果之中。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等国际税收新规则中反映出“中国方案”的鲜明主张。中国正在努力实现从既有规则的接受者到国际规则的参与者、制定者和引领者的转变,逐步成为国际税收大家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目前,中国既是领导和组织多边法律工具谈判与起草的副主席国,又是全球税收论坛指导委员会副主席国,还是全球税收论坛同行评议小组、OECD自动信息交换小组和共同传输系统(CTS)技术小组成员,在OECD新型监督机制下,应抓住这些有利时机和条件,进一步提升国际税收规则“话语权”,增强国际影响力,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尽力争取合法的税收权益。

此外,在区域性税收组织中,由于参与者相对小众,可能更易寻找税收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更易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税收政策取向方面达成共识。比如,中国与金砖国家建立税务局长会晤机制,签署了金砖国家税务合作的第一份机制性文件——《金砖国家税务合作备忘录》,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将金砖国家税收领域合作上升至制度层面。又如国际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已发展成为成员国税务局在局长层面进行沟通对话和协调合作的独特平台。在第十届FTA大会上,签署税收协议或达成合作意向11个,对中国正在实施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和税收现代化“中国方案”给予了高度评价。

扩展协定服务助力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税收协定是促进跨国经贸活动平等互利的税收国际法保障,常被形容为企业“走出去”的“护身符”。避免双重征税国际双边协定,是缔约国双边税务合作的法律基础,也是涉税争议解决的重要基础。

双边税收协定的落实,为相关企业带来实惠。数据显示,2016年,仅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就为我国金融机构减免境外税收达278亿元,有力支持了企业的资金融通,协定的双向互惠也为境外纳税人在我国减免税收280亿元。在2014年至2016年这3年中,通过开展双边协商已累计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达131.8亿元。

打击逃避税营造公平公正的国际税收环境

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一些跨国公司近年来违规避税手段花样百出,上演出一场场“猫鼠”博弈。根据OECD不完全统计,各国政府因跨国企业的BEPS行为每年税收损失高达2500亿美元。跨境逃避税不仅损害各国税收主权、侵蚀税基,也有损于公平良好商业环境的营造。在促进对外开放的同时,坚定维护国家税基安全,加大打击国际逃避税,引导企业有序合规走向“一带一路”也是大国税收义不容辞的担当。近3年来,我国反避税工作累计贡献税收收入超千亿元,调查处理了一批反避税大案要案,有力推动了全球税收公平分配,得到了外国税务当局与跨国企业的理解与认可。

对于BEPS给世界经济带来的风险,各国难以依靠单边行动和双边协调予以解决,必须借助于多边税收合作。近年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BEPS多边公约》)相继推出或修订,提高了国际涉税信息的透明度,为坚决打击国际逃避税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支撑和法律保障。截至目前,全球有60多个国家已经或承诺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有100多个国家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有近80个国家签署《BEPS多边公约》。其中,2017年6月顺利签署的《BEPS多边公约》是第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就税收协定政策进行多边协调的法律文件,旨在一揽子修订全球现有的300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并且为各国打击逃避税提供一个多边的税收合作法律框架。作为G20创始成员国,我国积极参与G20国际税制改革,积极促进G20税改工作的落实和成果转化,积极推动《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BEPS多边公约》实施,与国际社会共建透明的国际税收体系,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税收秩序。

BEPS系列成果的推出,不仅规范国际税收合作协调,而且倒逼参与国修订国内税法与税收协定,使之适应开放、透明的国际税收规则。结合BEPS成果,我国按照G20“实施增长友好型税收政策”的倡议,顺应国际税改趋势,进一步完善反避税法规制度体系,增强税收中性与透明度,避免对跨境经贸活动造成扭曲,为持续、平衡、包容性增长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成为我国落实BEPS成果的第一项行动,得到国际社会好评;《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从制度上解决了境外投资者间接转让我国财产、规避我国税收的问题;《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有效遏制了跨国企业通过对外大额支付费用转移我国利润的避税行为;《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深入贯彻G20国际税改指导思想,全面借鉴国际最新理念与方法,与我国国际经济合作与反避税实践相结合,有望成为一部方法先进、技术领先、符合实际的反避税法规。

来源:中国财经报、中国税务报

责编:朱新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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