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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丨新的个税法征求意见稿出炉:如何理解六项专项扣除?

众说丨新的个税法征求意见稿出炉:如何理解六项专项扣除? 国际经贸圈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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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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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中,除了把个税免征额提高到了5000元和扣除“三险一金”等之外,新的个税法还有六项专项扣除,分别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


问题一:六项专项扣除是什么?

       专项附加扣除是本次个税法新增的重要内容,将子女抚育、赡养老人和住房纳入到专项附加扣除中,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收入和家庭负担确定,可以对不同负担水平的纳税人差别化对待,降低高负担家庭的税负,专项附加扣除尤其利好大型城市中的高负债中产阶层。

       这六项支出有一个核心,那就是“消费”。这六项消费我们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保障性消费,大病医疗是不得已的保障性的消费,普通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都是只给保障性的住房提供税收优惠,多套房不提供。

       二是外延性消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是能够对社会起到推动作用的外延性消费。

       三是赡养老人的费用,积极赡养老人不但是发扬中华传统美德,也是在减轻国家社会负担,已对应当下老龄化现状。


问题二:“纳税人差别化对待”是否会使中国个税产生同美国个税一样的“报税难问题”?

       《澎湃新闻》,聂日明(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改革是可操作的,是惠及广泛群体的,适应中国国情的。”专项附加扣除的制度设计非常关键,如果程序复杂,纳税人申报成本过高,可能流于形式,纳税人享受不到实惠,也会使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局之间的关系复杂化,可能导致相关诉讼增多,把好事变成坏事。所以进行“家庭差别化对待”制定了适应国情的制度,政策在具体执行,制定实施步骤时,也应当尽量保持简化税制、尽可能的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的可及性。就便于管理的问题,改进为标准定额扣除,保留了简洁,公平的特点,极大降低“报税难”发生的可能性。

【背景补充】美国“报税难问题” 

       美国的个税制度是综合制,中国的个税制度是分类制。

       综合制个税所得税下,纳税人的全部所得无论其来源和性质,都纳入征税范围。这种税制是以纳税人为中心,将其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取得的任何来源和任何性质的收入汇总,经过合法的豁免、扣除程序后,计算出纳税人的应交个税。综合制的最大优点就是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缺点也显而易见,需要针对不同人群设计分门别类、多种多样的费用扣除标准。

       在美国,每年的个税申报季,对于穷人来说,各项扣除完以后,基本都交税很少或者不用交税,但填报纳税申请花的钱比税收还高。因为这些都是普通人不能独立申报的,需要依靠专业人士来协助,因此美国综合制的劣势就是太复杂、征管成本高。

       中国是分类制,纳税人的所得并不是都要缴纳个税。一般采用列举的方式,列举范围内的所得需要交税,不在范围内的无需纳税。分类制是以收入为核心,根据该收入类型,确定该收入是否需要纳税,如果需要,就根据该收入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计算该项收入应交的个税。实行分类制的优点是简单,征管成本低,对纳税人的素质要求低。缺点也是税法规定太粗线条,导致收入调节功能不足。


问题三:标准定额扣除的独特之处是什么?

       标准定额扣除格外利于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者家庭在子女教育的投入上往往小于高收入者家庭,低收入者住房面积更小、住房贷款和租金也相应更少。若据实扣除,高收入群体会用完限额,而更需要费用减除的低收入者家庭因为不舍得支出,无法充分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政策在具体执行步骤简单。如房租列入专项附加扣除,意见稿只规定了何种人员能享受到什么档次的扣除。为了增加附加扣除的便利性,可以采用更简化的办法,即只要无房的劳动者,就可以直接获得该专项附加扣除的待遇,无需合同备案等。而一般实践操作中,除了开具无房证明以外,还可能会采用现有的居住证的办理条件,即租房合同经相关部门备案后才有资格抵扣,但能抵扣到的税款每个月可能只有120元或240元,需要房东本人和自己前往相关部门花几个小时办理,费时费力,还取决于房东是否配合。

【背景补充】标准定额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标准定额扣除,二是据实扣除。后一种据实扣除,纳税人需要提供费用的票据,凭票报销。凭票扣除会导致票据使用泛滥,税务机关倾向强监管,审核程序会很复杂,纳税人可能需要“报税中介”提供服务,或者干脆不申报,这有违该条款减轻纳税人税负的初衷。前一种只数人头(子女、老人)和房数,针对人头、房数确定一个扣除定额,多不补,少不退,大大降低雇主和雇员的举证责任。

问题四:在兼顾地区差异和纳税人的异质性(独生子女)是否还有改进空间?

       中国幅员辽阔,地区间的收入和支出水平差距巨大。此现象在房屋租赁上体现非常明显。子女教育也存在同样的现象,义务教育阶段中国一线、二线和其它城市的家庭教育支出分别为1.68万、1.12万和7037元,其它城市占一线的不到一半(北大教育财政所的研究)。这样来看,目前的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过低,尤其是没有兼顾到大城市家庭的子女教育支出更多的现实。
       意见稿对孩子数体现了数量上的差异,但对于赡养老人则统一了标准。考虑到中国家庭中老人多,孩子少,大多数城市家庭只有一个孩子,但往往要抚育四个老人,所以赡养老人应该兼顾到多老人的家庭,考虑到老人不与子女同住的比例较大,每个老人对应的扣除定额应当大于儿童对应的标准。

       同时,梁建章(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客座研究员)、黄文政(人文经济学会特约研究员)指出,子女的支出不应该限于教育,应该将全年龄段的儿童纳入,包括0-3岁的学前儿童,同时针对更多的孩次采用递增的扣除标准,这样可以鼓励大城市高负担家庭(往往生育意愿较低)更多的生育。

       考虑到地区差距,赡养老人、子女教育和住房四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应该充分兼顾地区差距,参照社保缴费基数下限调整的制度,全国层面规定区间和原则,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保证他们父母的生活质量,为社保收支压力造成的养老负担增加缓冲地带。故在兼顾地区差异和纳税人的异质性(独生子女)的问题上,个税改革仍有很大改进空间。


来源:真话财经(ID:zhenhuacaijing)、《澎湃新闻》、《人民日报》

—责编:衣诺—

—推送:姚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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