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导读

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虽然短短几百字,但调整力度程度绝对不小。被大家称为史上最严发票令!新政策出来后,开具发票到底有什么变化?大家又需要重点关注什么呢?其实最重要的只有一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