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16年11月22日C3版《廉洁体系制度》实施后
集团内已开启全员学制度狂热模式
学习精神是酱紫的~

越来越多的小伙伴开始学习
问题自然也越来越多了
终于体会到“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
小伙伴提出了各种各样问题
电话、邮箱火热到爆了
于是我们的工作人员就变成这样了
“喂? 啊!哦~”

然而,通过接电话,我们也梳理了几个问题
在这里和大家统一回复下~
参与公司组织的活动,抽中的奖品是不是全部归个人?另外一种情况,去年公司组织北京车展,我单位一名员工在展台抽奖时抽到一辆汽车,应该怎么处理?
①本单位内部组织的,归员工所有;
②长城公司组织的面向社会的活动(如:广州车展),由组织方设定相应规则,若没有规则,依据廉洁体系制度执行。
集体活动涉及部门基金的,部分员工参与,只能扣除参加人员的部分费用,剩余的费用怎么处理?
既然使用部门基金,须遵循全员参与的原则使用。如参与人员不全,管理者须考虑是否有必要使用部门基金;
①未参加人员(策划期间不想参加的人员)基金,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购买等价的礼品送给该员工,或选择其他方式补给员工;
②同意参加但实际有异常未参加且消费行为已发生,钱无法退回的,应计为已经使用;
③如有员工不同意使用部门基金,则此次集体活动不能使用部门基金。
日常领导向员工借烟等细节,是不是需要明确告知不可以?
偶尔的不算,如果长期向员工借烟,属于违反廉洁体系制度内容(以此类推到所有事件......)
小编大概猜想这个问题是员工咨询的哦~
咳咳~~咱们的管理者能不能自觉一点!
真是操碎宝宝们的心啊~

目前公司要求与合作方重新签订新版《阳光协议》,涉及到同一个合作方与我公司同一单位签订多份合同的,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多份阳光协议
这种情况签订一份即可,但是需要把该份阳光协议扫描件放到每份合同里。
关于第二职业,如果员工的家属做微商,自己帮助家属转发,算第二职业吗?或是说员工家属家里是自己开小店或者自己经营业务的,而员工在家属家里帮忙(员工家属经营的业务跟公司没有合作关系,跟员工的工作职责也不相关),以上两种算第二职业吗?
第二职业:除本职工作外其他有经济收入的活动。
①员工的家属做微商(开小店)不属于本人的第二职业;
②员工给家里帮忙不算。(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小伙伴们,明白了吗?
最后,小编还要唠叨几句
制度是准则,方向性的引导
不可能涵盖工作、生活中方方面面、各种特殊情况
需要管理者依据原则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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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简单、透明”
下期解析,我们不见不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