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师:有人觉得拿钱去放生,那些动物最后还是会死的,或者刚刚放生就死了,这样,放生的钱不就是浪费了嘛。的确,被放生的动物终究也免不了会死,我们找不到一个完全不死的地方去放他们,但不能因此就不放生。那些动物如果能活到命终自然死亡,所感受的痛苦会远远小于被生生屠宰、开膛破肚的痛苦。即使刚刚放生就死掉或在放生中途死掉,也千百倍地好过被人当作食物宰杀,神识尚未离开肉体就被千刀万剐。此外,放生不仅是帮助动物脱离了暂时的死亡恐惧和痛苦,更重要的是我们念诵放生仪轨,使那些动物听闻到佛号、心咒,这将成为他们未来解脱轮回的因缘。钱怎么花才不浪费,每个人对此都有自己的看法。很多人花钱实际是在增加自己的烦恼,如果那样不算浪费的话,那么花钱帮助减少众生的痛苦也不应该算浪费。
【另附印祖关于如法放生的部分开示】
又生亦不可乱放。放之于江,则无不可。放之于池,凡害鱼之鱼亦放其中,是放贼于人民之聚处,则群鱼皆为彼之食料。然欲一一如法,实难做到。是宜极力提倡戒杀吃素,以为根本解决之法。其于放生略为举行,以期人各体会放之之意而已。若尽量放而设法未能合法,则亦只功过不相掩耳。 放生之举,事虽为生,意实为人。人若止杀,则固用不著此种作为。然人食肉之心愈盛,不设此举,久而久之,将举非洲之野蛮行为,遍行于世。可不预为设法,令彼嗜杀嗜肉之人,同生反躬自省之诫乎。 放生者,但以不忍杀生为念,不能计及彼之食生物与否。鱼多食小鱼及小水虫。若如所论,则放一大鱼,必日杀无数小鱼水虫,则放一以杀多,是放之功少过多也。然穿山蛇獭,究无几何。既不能尽生物皆买放,则似宜从缓,庶免闲议。 放生以志诚为彼念佛持咒为本。所有仪式,亦不过表示法相而已。如有其人,固宜按仪式行。否则但竭诚念佛即已。
又凡生欲放,若夏日当宜速行。倘泥于等齐,按仪式作法,或至久经时刻,有碍生命。居士放生,宜从省略。若真诚无伪僭之心,即按仪式行,亦非绝不可行。若妄效僧仪,则成我慢矣。法固圆融,当善用心。在家居士可放蒙山,则此放生仪,固无所碍。然须绝无僭越之心,深存度生之念方可耳。
(印光法师文钞三编卷一·复罗智声居士书一)
放生一事,原为感发同人戒杀护生之心,实行自己恻隐不忍之念而已。世人多矣,心行各异,纵不能全皆感动,即感动一人,彼一人一生,即少杀若干生命,况不止一人乎。至谓小鱼被大鱼所食,即放之长江,亦难免不遭网罟。此种计虑,似乎有理,实则为阻人善念,助人杀业。其人幸得为人,或不至身受杀戮,故作此无理之理,以显己之智,能折伏放生者。使彼为鱼,及诸生命,当受杀时,断断不肯起此种想念。唯冀有人救己之命,别无他种救亦恐或后来又被别物所食,别人所得,唯愿甘心受戮,免致后复遭殃等想。果能当此时,作此想念,尚不足为训。况万万不能当此时作此想念,而于无关痛痒时,作此阻人善念,启人杀机之语。其人来生,若不自受其报,则日月当东行,天地当易位矣,言可妄发乎。大鱼食小鱼,固有此事。放之又遭捕,亦不能无有。若谓小鱼被大鱼食尽无余,则无此事理。放者尽被人复捕去,亦无此事理。何得如是过虑。譬如救济难民,或与一衣,或与一食,亦可不至即死。在彼则当曰,此一衣一食,何能令彼终身温饱,与之有何利益。不如令彼冻饿而死,便可不至长受冻饿矣。又如强盗劫人,有力者为之捍御。彼将曰,汝若能捍御彼一生,则为甚善。唯捍御一时,究有何益。反不如任彼抢劫一空,后来不至再被抢劫之为愈也。父母之于子,常常抚育,而慈母不能抚身后之子。彼将谓,既不能抚育,不如杀之之为愈乎。君子修德,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彼必期于万无一失,方肯行放生,则令世人尽寿皆不行戒杀放生之事矣。其人将来必膺万无一人能救己于死也,哀哉,痛哉。不禁络索言之。
(印光法师文钞续编(上)·复愚僧居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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