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做好我省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本通知中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高企系统”)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
(三)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申报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二、有关要求
(一)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要做好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确保符合条件企业应申尽申、应享尽享。
(二)申报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企系统,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申报表和企业承诺书须在相应位置签字、盖章)和加盖单位公章的高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邮寄地址:郑州市熊儿河路93号盐业大厦1316房间)。企业名称变更但未及时在高企系统进行更名操作的,在系统上传文件时需附企业更名情况说明和更名证明材料。
(三)企业可于10月17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未及时申报的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于每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后续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须及时填报《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申报表》,并于当月25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表格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根据本通知要求提交补充申报。补充申报企业可于2024年4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五)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联系电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0371-65509815
省科技厅 0371-6590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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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减前应纳税额 |
抵减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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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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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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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
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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