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会这么关注服务平台?因为我们公司的平台本质上就是个服务交易平台。事实上,所有互联网平台都可以看成是服务平台。从狭义来说,“服务平台”指提供自营服务的平台,“服务交易平台”指撮合服务交易的平台;从广义来说,两者都可以归为“服务平台”。以下不作严格区分。
习惯上,人们倾向于从有没有创造出“新”物品的角度,把劳动分成生产性劳动与服务性劳动。但是,即便没有生产出新的东西,人们在提供“服务”时同样可以标新立异,可以比生产实物更具创造性。或有天才者,可以在提供服务时使用自己发明的新工具,来提升服务体验。而“生产”的本质就是制造出实物商品代替人们的手脚来间接为他人提供服务。所以,“生产”与“服务”并没有严格而清晰的界线,本质上,人类的一切劳动都是服务,“生产”与“服务”也并没有任何优劣贵贱之分。
我始终觉得,将软件业划归到“现代服务业”是极不恰当的。我是个狂热而追求完美的软件爱好者。当我在工作时初次接触到“现代服务业”这个概念时,心底就十分反感。把软件业特意说成现代服务业,我实在搞不明白这是对软件产业的尊重还是轻视。软件是在内存与硬盘中真实存在的“0”“1”组合,其实是切切实实的物理存在,跟万吨轮船航天飞机并无本质区别,总不能因为人们肉眼看不见这些0、1比特就否认开发软件是生产行为吧?
我觉得,未来应当尽可能淡化或者泛化“服务”的概念。要么把一切“服务”都说成“劳动”,要么把一切“劳动”都说成“服务”。若是把服务同其他劳动区别对待的话,本质上是一种歧视,给人感觉从事服务行业是低端的,而其他工种则相对高端。有人也许会解释:“不是这样的。”解释就是掩饰,掩饰就是事实。360行没有贵贱之分,一切都是服务,一切都是劳动。当然,由于约定俗成的关系,狭义的服务特指一些专门的行业。我们可以尊重传统,在特定的语境下维持这种狭义的定义,但不应该将这种概念朝着特定的方向进行扩大化,尤其是针对高科技领域。重视高科技,应该从概念开始抓起。如果概念上轻视,那么行动上也不会有实质性的重视。
既然人类一切劳动的本质都是服务,那么研究服务平台的运作模式就非常重要了。在商言商,重点关注商业模式。之前我写过一篇《服务交易平台的商业模式》,从整体的角度对服务交易平台的商业模式作了一个概括性的分析,而本文主要分析“抽佣”这种商业模式在服务平台的适用范围。
任何一个群体性的组织,我们都可以将其视为“服务平台”,起着提供服务或黏合服务、撮合交易的作用。所以,“服务平台”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小到个人,大到国家、联合国,都可以看成是“服务平台”。
公司就是服务平台的最普遍最典型代表。任何一家公司都可以看成是一个服务平台,员工是服务提供者,客户是服务消费者,而公司本身就是“服务中介”。员工以公司为“工场”生产商品(这里的商品可以理解成一切提供出售的价值载体),公司到市场上寻找客户,最后将商品卖给客户。公司赚钱后,员工获得了工资性的收益,剩下归公司的部分,本质上就是抽佣,一部分变成资本盈余用于公司的后续运作,另一部分变成股东的红利分配给股东。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把这个“抽佣”的部分称为剩余价值,并把赚取剩余价值的行为称为剥削。照我说,如果这个抽佣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就不能称之为剥削,只有超出了这个合理的比例才算剥削。当然这个比例具体应该控制在什么范围之内,不是科学,不是经济学,也不是艺术,而是玄学,没有人能说得清楚。根本原因在于“价值”是个很虚很主观的概念,只要你情我愿,即便周瑜打黄盖,那也是合理的;而若是心不甘情不愿,那么即便倒贴也未必合理。
本文不去探讨这个抽佣比例的合理性,只探讨在什么情况下抽佣这种模式能够长期而稳定地有效运作。
一个国家或全世界范围内所有的组织,我们都可以把它们看成是一个个大大小小的公司。这些公司之间的关系很像互联网的结构,小公司像局域网,多个小公司可以联合成更大的公司,相当于广域网,整个世界可以看成是一个超大的公司,就像互联网。也好比《变形金刚》里,小机器人可以组成大机器人。
电商平台就是一个大型的服务公司,入驻的商家既可以看成是该公司的客户,同时也可以看成是该公司的一个分公司或一个部门。当把商家看成(作为服务提供方的)客户时,电商平台就是服务中介,向商家抽佣。而当把入驻商家看成是一个部门时,就相当于他们联合起来向上游经销商或者制造商抽佣,然后内部再进行利益分配。
甚至国家都可以看成是一个超大型的服务平台。各种形式的税收,以及那些相当于税收的收入,都可以理解成抽佣。唯一特别之处在于,“国家”是一个想象构建的概念,它不是由特定的一小撮人所构成或能代表的,每个公民都是国家的一个细胞,也就是说,抽佣方与被抽佣方是重叠的。这个“抽佣”最终应当以一种合理的形式(比如调整贫富差距、修建公共基础设施、抵御外敌等)返还给全民,也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果这个“抽佣”没有以“合理”的形式返还,或其某些部分不翼而飞,那就说明出问题了。
所以,最核心的还是抽佣。把抽佣这种模式分析清楚,对于我们实际的业务选择与业务运作是非常重要的。
服务平台的本质就是中介,抽佣就是收取中介费。其实中介也可以在交易过程中付出很多努力,注入很多价值,应当通过等价交换获得应有的利益。但是正如我在之前那一篇《不等价交换揭秘》和另一篇《商业模式中的“暴力”考虑》所说的,交易各方都会运用暴力手段去达成有利于自己的不等价交换。在买卖和中介三方构成的交易体系内,有时候中介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对买卖双方施加暴力,而有时候,买卖双方也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联合起来向中介施暴,这种施暴形式就是“跳单”。最典型的例子,比如利用顺风车平台搭车,乘客上车后取消订单,直接给车主支付现金,当然这个费用肯定比原先的订单价格便宜。通过这种联合施暴的方式,作为中介的平台显然没有享受到等价交换所带来的好处。
事实上,无数大大小小的服务交易平台,本质上就是被跳单这种暴力行为给搞死了。
我们不应当从道义角度来谴责商业中的这些“暴力”行为,因为那样一点用都没有,而是应当从规则制定层面来防范与杜绝这些“暴力”。还是那句话,在一切合作、一切商业行为中,任何人都会千方百计地利用暴力这根杠杆,来制造有利于自身的不等价交换。商业的正常开展,是以承认大家的“恶”为前提条件的。你要是假设大家都诚实守信,那么就输在了起跑线。只有在制度上堵住每个人施暴的通道,才有可能趋向于公平合理的等价交换。
为了保证抽佣这种商业模式能正常进行,我们一定要假定:交易中的各方都会见缝插针地对其他参与方施暴。在业务选择和运作过程中,重点考虑如何对暴力进行威慑与制止,从而杜绝暴力或者使暴力达到平衡。
站在平台角度,为了能够采用抽佣模式,需要在以下几个层面进行充分考虑。
第一,服务者/客户需要依赖平台。也就是意味着,平台需要提供不可替代的价值。这些价值可以包括比较重型的资产、核心技术、人脉资源、销售渠道等等。比如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其核心价值体现在跨地域的展示与交易、相对低廉的价格、方便可靠的支付、快捷体贴的物流等,对于打车平台跑腿平台而言,其核心价值体现在高效的调度等。对平台的依赖就是“刚需”,越依赖越刚需。
第二,平台能对服务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监控。这也是公司制为什么能长久成为主流商业制度的根本原因。到公司上班就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的最基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员工老老实实干公司里的活,而不是摸鱼、偷懒、磨洋工、接私活。如果在公司里做着自己的事情,本质上就是“跳单”,用着公司的资源去接私活。
第三,对交易双方的暴力行为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惩罚机制。面对恶行,劝善是没有用的,只有严厉的惩罚才能使恶行收敛,把恶念消灭于萌芽状态。当然,有罚就一定要有奖,赏罚分明才是好的制度。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
第四,让服务者忙到没有机会施暴。前阵子公司换新址,通过某搬家公司找来了司机和师傅,事后我留下了司机的联系方式。过了一周我又要搬家,于是就给那个司机打电话,希望不通过平台下单直接过来,当然我肯定希望价格能比通过平台下单要优惠。那个司机起先答应了,但到了约定日期的前一天晚上他给我打电话,说公司已经把他第二天的活排得满满当当了,要到晚上12点才结束,他肯定过不来了,搞得我最后还是只能通过平台下单。这就是搬家公司防止员工接私活的重要招术:尽可能让每一个员工都一天忙到晚,无暇接私活。
第五,对服务者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还是接着上面的例子,第二次我是通过另一个搬家平台下的单,东西比较多,比前一次搬家的车要大,人手也多。司机到了后我下楼一看——怎么只有司机一个人啊?一问才知道,他们是临时组队的,司机和几个搬家师傅都互相不认识,每个人分头赶过来。竟然还有这样的骚操作啊?真是涨姿势了。如果搬家队伍由固定的师傅组成,那么他们就很有可能“合伙作案”接私活,让平台蒙受损失,所以平台采取了分而治之的办法——临时随机组成搬家队伍,使得成员之间由于缺乏信任而难以“合谋作案”。团结就是力量,但是这股力量要是用来干坏事就不好了,此时平台想到的就是进行分裂。
第六,避免服务者单独工作。每个人都有作恶的概率,时机越成熟作恶的概率就越大。根据概率论,人越多作恶概率越小,同等情况下,多个人联合作恶的概率就要比单个人单独作恶的概率小多了。所以对于那些需要多人联合协作的工种,跳单的概率就相对小很多。
第七,尽可能提供高标准高质量的服务。人们的合作方式由从前的手工作坊向公司制转变,最主要原因就是品质和规模要求都比以前大增。大型的公司或者平台往往是服务质量最有力的保证。那些对服务质量要求比较高的服务,离开公司或平台往往难以赢得客户的信任,安全、体验等方面都可能比较差。
第八,提供高附加值的商品或服务,利用品牌效应阻止跳单。高品质的客户更看重公司/平台的品牌。假如兰博基尼公司的开发和设计人员觉得公司对自己待遇不公,全体辞职成立了一家新公司,用一模一样甚至更高级的技术和创意打造新的汽车品牌——兰博比基尼。但这个新品牌销量会好吗?用户大概率不太会买账。因为用户看中的主要是兰博基尼这个品牌,购买兰博基尼为的是让这个品牌在生活中发挥作用。你兰博比基尼是个啥呀?是史泰龙穿上性感比基尼饰演的兰博吗?30万以下我可以考虑,多一块我都不会买!最后,那帮跳槽离开兰博基尼公司的员工,卖不出一辆车,只好注销了“兰博比基尼”,乖乖回到兰博基尼公司上班。这就是品牌的威力,在强大品牌的光环之下,一切都黯然失色,都依附于这个品牌。
一项业务,如果打算采用抽佣模式作为商业模式,那么一定要考虑清楚,能否利用上面这些招术打出“组合拳”?用王八拳乱打可是不行的。上述各招若能被使用得越多,那么抽佣模式就越安全可靠。反之,业务越脆弱。太多太多的互联网平台,就是因为没有考虑这些因素,片面注重数据,被暂时光鲜漂亮的表象迷惑,没有规避用户暴力所带来的跳单等风险从而不知不觉走进了死胡同。也有些公司则采用损失用户体验的方式来以暴制暴,结果杀敌一千,自损八百,可能是因为他们偷看了《葵花宝典》吧——“欲练此功,必先自宫。”不过,“即便自宫,未必成功。”“不必自宫,也能成功。”Oh, my god!
所以,无论如何,一定要在业务的顶层设计时,对上述各方面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和预估,走不通的路要及时退回,行不通的业务要及时放弃,力求找出可以规避前述风险的业务模式。
有些时候要尝试,有些时候无需尝试。有些时候,要一条路黑到底,有些时候,却不能一条路黑到底。你若问我,这是一门什么学问?我只能告诉你,这是一门理性的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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