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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王某某在某市经营烟酒超市,6月4日至19日期间,王某某向李某某销售某牌白酒9箱(54瓶),销售金额共计5.4万元。
6月19日,李某某发现王某某销售的白酒有问题后,王某某向李某某退款5.4万元。经该白酒公司鉴定,王某某所销售的9箱(54瓶)白酒非该公司生产,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7月31日,王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该案有必要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
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案中王某某虽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符合不起诉条件,但王某某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应当依法给予王某某行政处罚。
检察院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及时立案调查,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54瓶;罚款189000元人民币。
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介绍,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假酒流入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和消费信任,为白酒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以行政处罚震慑侵权行为,使违法者受到应有处罚,避免出现对轻微犯罪“不刑不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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