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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日喀则市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华夏能源
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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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喀则市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日喀则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区内外企业到日喀则市投

日喀则市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日喀则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区内外企业到日喀则市投资兴业,推动经济社会实现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根据国家《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加强西部大开发科技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日喀则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日喀则市投资注册或开展投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且经过日喀则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招商引资企业。日喀则市现有企业进行再投资或技术升级改造的同样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国家、自治区及日喀则市禁止和限制的行业。

第二章  投资产业导向

第四条  结合国家、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政策规定,我市重点支持以下产业、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一)重点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珠峰有机种养加业、珠峰特色旅游业、珠峰天然饮用水业、珠峰绿色生态业、珠峰特色手工业、珠峰清洁能源业、珠峰南亚物流业等“七大产业”以及藏医药业、建筑建材业、投资业、金融业。

(二)重点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参与交通、能源、水利、通信、城市(城镇)公共设施等开发建设。

(三)重点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

第五条  投资者在日喀则市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一)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方式经营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贸易、来件装配及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技术承包。

(三)通过租赁、收购、托管、参股、控股、兼并、承包经营等方式参与日喀则市国有企业改组改制。

(四)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招商引资扶持资金

第六条  市政府先期设立2亿元“日喀则招商引资扶持资金”,并实行预算管理。

第七条  招商引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日喀则产业做大做强以及兑现本规定内各类补贴、奖励、激励等。

第八条  成立日喀则市日喀则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及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具体负责本章所述相关补助、扶持和奖励等资金的申请、考核、验收、认定、审计等工作。 

第九条  如企业享受本规定的同类优惠政策出现重复的情况,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除特殊认定的情况外,不能重复享受优惠政策。对本规定款项划分有疑义的,由疑义方提供法律或政策依据,经日喀则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研究后,再行认定区分。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实施后,根据国家、自治区财政部门要求和日喀则市财政实际情况,原则上次季度兑现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和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其他有关金融、保险、外经贸、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均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日喀则市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适用于本规定的企业,将视为自愿接受日喀则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其进行不定期审计检查。第三方审计机构承担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可参照设立本级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用于扶持本县(区)产业做大做强,以及兑现本规定内各类补贴奖励激励中县(区)级财政应承担负责的部分。

第四章 经营贡献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在享有自治区财政优惠政策基础上,在日喀则市投资经营的企业还可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在日喀则市投资注册的各类企业(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5万元及以上),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比重低于40%(含40%)的,按实际形成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5%给予扶持。

(二)在日喀则市投资注册的各类企业(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5万元及以上),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比重达到40%以上,按实际形成日喀则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5%给予扶持。

(三)在日喀则市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或以上)或纳税额50万元(或以上)的非生产制造业企业,按实际形成日喀则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扶持。

(四)在日喀则落户的生产制造业企业,按实际形成日喀则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5%给予扶持。

(五)在日喀则市投资注册的投资类企业,凡资金投向西藏自治区内的企业或产业,按实际形成日喀则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5%给予扶持。

(六)在日喀则市注册的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在执行上述相关政策的同时,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企业上浮5%,新三板企业上浮3%。

(七)前六项有关企业产业发展扶持优惠政策,除投资类企业外,暂不包括限售股减持业务形成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各类企业招收当地群众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给予相应的扶持。招收日喀则当地劳动力比例达到60%且超过20人的,按实际形成日喀则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给予扶持。

第五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日喀则市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国家、自治区统一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金融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凡符合国家、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第十八条  投资者在西藏自治区金融机构获得的人民币贷款,均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即人民币贷款利率统一执行全国各类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第十九条  对符合日喀则市七大优势产业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项目,可享受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日喀则浦银珠峰双创产业发展基金25亿元(母子基金),可用于政府鼓励的所有产业开发。

第二十条  对直接增加农牧民收入的产业扶贫龙头企业、从事社会事业项目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赋予西藏的特殊金融政策之外,符合扶贫贴息条件的按照相关扶贫贴息政策执行(利率1.08%);对能带动群众增收、从事扶贫产业开发的项目,可享受“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担保的金融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享受扶贫贴息贷款政策但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含1亿元)且对日喀则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投资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以实际贷款额按贷款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提出的“十三五”时期金融支持西藏的24项政策意见,对有上市融资意愿的企业,市相关部门全力给予支持,并开辟办理相关手续的绿色通道。

第七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符合自治区、日喀则市投资和产业政策的,优先安排用地。

第二十四条  投资从事农、牧、林业生产项目占用国有土地的,可依法承包经营;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占用国有非经营性土地的,可按照征地价格给予不超过100%的基建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为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减轻企业落户资金压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工业建设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可以约定在两年内缴清。

第二十六条  鼓励采取租赁、土地入股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土地使用者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投资企业租用国有出让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单位依法出租。属于划拨土地,可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复转出让之后,按法律规定出租

第二十八条  投资企业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其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但是不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原有场地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或利用其他土地与投资者合作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合同期限内不改变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由合营企业使用,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企业建设用地出让基准地价执行以下标准:

(一)商业用地。一级商业用地1701元/平方米、二级商业用地1225元/平方米、三级商业用地901元/平方米、四级商业用地690元/平方米、五级商业用地377元/平方米。

(二)住宅用地。一级住宅用地795元/平方米、二级住宅用地572元/平方米、三级住宅用地350元/平方米、四级住宅用地240元/平方米。

(三)工业用地。一级工业用地270元/平方米、二级工业用地200元/平方米、三级工业用地150元/平方米、四级工业用地126元/平方米。

(四)对于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可按照征地价格给予100%的基建补贴。

第三十一条  对投资落户日喀则市境内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建成正式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以12个月计算)实际形成日喀则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从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按每亩4万元的标准(总计补助不超过10亩)给予一次性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第一个纳税年度(以12个月计算)实际形成日喀则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100-200万元(含100万元)的,从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按每亩6万元的标准(总计补助不超过15亩)给予一次性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第一个纳税年度(以12个月计算)实际形成日喀则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从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按每亩8万元的标准(总计补助不超过20亩)给予一次性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集约、节约用地,建设多层厂房,提高投资额度。对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2层厂房的企业,按厂房面积给予10元/㎡的土地节约利用补贴,对建设3层厂房的企业,给予15元/㎡的土地节约利用补贴,对建设4层(含4层)以上厂房的企业,给予20元/㎡的土地节约利用补贴。

第八章  产业扶持资金

第三十三条  支持引进先进工业项目建设。对日喀则市鼓励类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者新上工业项目(包括购地自建厂房和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或项目),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自批准设立起3年内,租用标准厂房项目自批准设立起2年内,设备投入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6%给予补助;设备投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6.5%给予补助;设备投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7%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列入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的,根据其设备投入最高补助30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支持现有企业改造升级

(一)鼓励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已投产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技改项目实施完成后,一年内进行申报认定,生产设备投入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入的6%给予补助。技改工程获得国家、自治区表彰的,除上述补助之外,另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二)鼓励现有企业智能装备投入。已投产企业实施运用机器人(手)、自动化控制设备或流水线自动化等进行智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完成后,销售收入增加,一年内进行申报认定,生产设备投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入的6%给予补助。智改项目获得国家、自治区表彰的,除上述补助之外,另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三)鼓励发展“互联网+”制造。鼓励发展以“机联网”和“厂联网”为重点的“互联网+”制造技术改造。“机联网”和“厂联网”项目实施完成后,一年内进行申报认定,生产设备投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生产设备和技术投入的6%、10%给予补助,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鼓励企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企业实施信息化管理过程中,有关信息集成、数据平台的建设和数据的深度挖掘等方面技术及设备投入,一年内进行申报认定,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  支持企业开放创新、打造品牌

(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鼓励日喀则市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被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奖励。取得国际权威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另给予每个实验室50万元奖励。

(二)鼓励日喀则市企业参照西藏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资体制进行改革,适当提高高原津贴等在薪酬中的比重。

(三)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获得专利的,每项专利奖励2万元;产品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表彰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企业开发新产品并获自治区级及以上奖的,奖励1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对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日喀则市“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进规上”。日喀则市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2000万元,满足规上企业标准,且入库日喀则市统计局规上企业名录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入库规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幅度超过全市平均水平且实现正增长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增长幅度超过全市经济增速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7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三十八条  凡是在日喀则市注册的企业,其生产制造的产品或服务,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予以优先采购和使用。

第九章  引进人才和技术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各类高技术人才积极投身“双创”。

(一)对投资额度大、带动作用强、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的“双创”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在财政支持、费用优惠、项目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二)支持大学生、农牧民自主创业、网上创业。

(三)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创业担保贷款、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

(四)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对创业项目前景好,但自筹资金不足且不能提供反担保的,通过诚信度评估后,可采取信用担保或互联互保方式进行反担保。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降低中小企业进入产业园区准入门槛。

(六)支持有重要科研成果或特殊技能,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精尖人才带技术、项目和资金到日喀则创新创业。简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审批流程,并根据项目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和市场前景由本级财政和科技部门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扶持。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关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按个人贡献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董事长5万元奖励。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吸引留学归国人员和国内高层次科研人员来日喀则市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以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等实施成果转化或创办企业。经相关部门认证后,给予科研经费补贴和项目贷款贴息的支持。主持或参与研发的创新产品和成果,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四十二条  对各类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享受自治区相关政策待遇的同时,优先解决其职称评定、户口迁移、子女就学、配偶安置及廉租房、公租房申请等相关问题,积极改善各类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三条  对自治区、日喀则市政府发放的各类奖金,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予以全额补贴。

第四十四条  为对日喀则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业家提供参政议政平台。

第十章  户籍政策

第四十五条  在日喀则市投资形成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或3年累计纳税额超过30万元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或子女,凭市、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根据个人意愿办理落户日喀则户籍手续,其子女在上学、就业、征兵等方面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外省、区、市大专及以上毕业生被日喀则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落户手续。如本人有配偶、子女的,凭本人户口迁移手续,办理配偶及子女的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四十七条  凡在日喀则城市(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产权房,但户口在异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续完备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购(建)房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城镇)落户。

第四十八条  对经批准在我市落户的人员,不收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章  优化招商引资环境

第四十九条  把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实现优质服务作为优化招商引资环境的主要内容,纳入干部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十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从接受客商第一次咨询开始,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一站式”服务。职权内的事立即办,职权外的事帮着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五十一条  在市政服务中心设立日喀则招商引资“一站式”服务窗口,对招商引资项目各类前置审批、注册开户等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对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或年纳税额度达到200万元的企业,市投资促进局成立专班实行全程服务。对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或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一名副市长负责对接,全面做好协调、督促和服务工作。

第五十二条  投资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收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对生产经营中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实行从简从轻优惠,除正常税收外,不收取除国家、自治区规定以外的检查、摊派等费用。

第十二章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第五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成效突出的县(区)、市(区、中)直部门、产业园区和国有企业授予“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或县(区)”等荣誉称号。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且考核位列前5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工作经费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五十四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首引人,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内或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下的,按其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形成日喀则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及以上或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按其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8‰或形成日喀则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给予项目首引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项目首引人指项目初始信息提供人,以投资方对首引人的认定书为准,并经过招商引资、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认定,实行初始登记制,首引人须根据规定主动申报,并填写项目首引人申报表,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首引人。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引荐人的,奖励资金由其内部协商分配。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为首引人的,由相关部门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优先考虑提拔任用,但不给予资金奖励。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项目引进单位是指从项目信息获取、项目洽谈到项目落户建设全过程中,落实了专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对所引进项目全程跟踪服务的“秘书单位”,以投资方对引进单位引进项目的认定书和其他动态资料等为准,并实行初始登记制,引资单位须根据规定主动申报,并填写项目招引申报表,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进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引进单位的,奖励资金由其内部协商分配。

第五十七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单位,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内或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下的,按其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或形成日喀则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对引进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及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按其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8‰或形成日喀则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市、县(区)分税政策,鼓励发展“飞地经济”,市级层面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县(区)的,市、县(区)按照3:7比例分配实际形成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并承担相应比例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不具备兴办工业、旅游业等项目的县(区),引进项目到市或有条件的县(区)的,项目引进县(区)与市区或项目落户县(区)按照3:7比例分配实际形成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并承担相应比例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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