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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三十周年:关于保密,你知道这些么?

《保密法》三十周年:关于保密,你知道这些么? 融合民慧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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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密法》的立法宗旨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新修订的《保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保密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打击泄露、窃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

第二,《保密法》是各机关、单位和全体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行为准则。

第三,《保密法》是建设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基础,它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保密法制建设的方针、原则和重要措施。

第一,《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打击泄露、窃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

保密法颁布30周年

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那么在我国古代,有哪些保密规定呢?


夏商时期

早在夏商时期,我国就有了保密管理人员“秘祝”祝”,“秘”即“秘”,《说文解字》将其解释为“神秘”,不可为外借探测之意。


而《周礼·士师》中提及执法机关的“掌士之八成”,排第一的就是“邦汋”,有曰“邦谍”。经学家郑众解释汋:“汋读如‘酌酒尊中’之酌,国汋者,斟汋盗取国家密事,若今时刺探尚中书事。”也就是说,这部分法律规定是有关防窃密与范泄密的,堪称是有记载的最早的保密法律法规条文。


秦汉时期

秦朝十分重视对涉密公文的控制和传递,出台若干法律加以规定,如最基础的公文收发,就有《行书律》规定:“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搭配日月夙暮。”比现在一般登记还细致。且以秦律之严苛,在秦国或秦朝管不好文件很可能一命呜呼了。


汉律有漏泄罪(泄密罪),也有刺探尚书罪(窃密罪),处罚极其严厉。涉密人员确定和管理:《旧唐书》中,记载“中书舍人”“中书侍郎”负责机密要务,而对这些涉密人员管理要求亦比较严格:“其禁有四:一曰漏写,二曰稽缓,三曰违失,四曰忘误。”

唐宋时期

《唐律》的密级分为“大事应密”和“非大事应密”,也是按照信息的重要性和泄露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的,大事应密者处绞刑,非大事应密者徒刑一年半,“漏写于番国使者加一等”(向外国人泄密处罚更重)。“以初传者”(最先泄露的人)为主要责任人,“传至者”为次要责任人,惩罚并不相同。

“杀威棒”


此外,《杂律》规定“诸私发官文书印封视书者,杖六十;制书,杖八十;若密事,各依漏泄坐减二等。即误发,视者各减二等;不视者不坐”(偷看工作秘密,又打的半个月下不了床;敢偷看国家秘密,那就要流浪或者徒刑;不小心看到也要被处罚。)


《卫禁律》规定“诸缘边城戍,由外奸内入,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防间谍不力受刑事处罚。)


《擅兴律》规定“诸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讨,而作间谍;若化外人来为间谍;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及知情荣止者,并绞。”(被策反或策反他人窃取国家秘密,都是死路一条。)

明清时期

清承明律,无大不同。历史学家普遍认为,明清相关法律的立法水平均未超过《唐律》。不过,明朝除对泄密者追究刑事责任以外,还在《大明律》中创设了经济处罚)(停俸)的条款。清朝则开设了“密奏”制度,保管和传递使用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新时期

新时期,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窃密手段更加多样化,保密形势更加严峻,我们更要树立保密意识,坚持保密原则,守住保密底线。

以下这些我们绝对不能做

《保密法》列举了12种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这些行为是: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来源:浦东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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