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 |
主体 |
名称 |
效果 |
弊端 |
推动政策修改趋势:一是时代需求(集装箱、电子化);二是适用范围(如拓展多式联运)、通货膨胀修改赔偿金;三是承运人责任越来越大,背后是西方国家经济结构转变,从承运人到货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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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3 |
哈特法 《船只航行、提单及财产运输的某些义务、责任和权利法》 |
目的在于打击英国船主在提单中任意规定免责条款的行径,保护本国货主的利益。 澳大利亚1904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新西兰于1908年《航运及海员法》;加拿大于1910年《水上货物运输法》。都采纳了《哈特法》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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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 |
联合国 |
海牙规则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法可依,统一了提单条款,缓和承运方和托运方之间的矛盾 |
不适应新形势发展 仅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100英镑的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 |
1968 |
国际海事委员会 |
海牙-维斯比规则 |
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补充提单转让至第三人的证据效力。规范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增加了“集装箱条款”。提高赔偿限额 |
未充分考虑集装箱化、门到门运输合同和电子运输单据等现代运输的做法等。 |
1979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
汉堡法则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
除保留了海牙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内容外,对海牙规则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是一个较为完备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明显地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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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
鹿特丹法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
鹿特丹规则整合和修改以上三个海运公约,是《海牙规则》的9倍,《汉堡规则》的3.5倍。扩大公约适用范围,包括多式联运等。确立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效力。符合门到门运输和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 |
与我国《海商法》存在一定冲突。尤其过度强调承运人责任,不利于当前我国航运大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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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聚智凌云(原创)
作者:赵栋
责任编辑:董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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