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步期: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
1900~1960s年代集装箱运输起源于英国,被誉为“运输革命”的集装箱化运输以罕有的速度飞快发展,迅速普及于国际运输中,而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也导致了多式联运这种新型运输方式的出现。
建立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的多种方式联合运输是相对于单一运输方式和传统联运方式(throughtrasnport)而言的一种新型运输方式,其特点在于把陆海空各种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以货物的成组化为媒介,以其独具的运输组织技术进行综合一体化运输。虽然有人把集装箱运输看作多式联运的同义语,但事实上并非一回事,集装箱运输或所谓集装箱运输方式是指一种货物运载技术,而多式联运指的是一种货物运载的组织技术,在运输业务中它们可以独立存在,如集装箱运输方式大量用于单一方式运输中,多式联运也不排除非集装箱货物。不过,唯有它们二者的结合,才是最理想的运输手段,才能取得最佳经济效果;也正是从二者结合的角度,集装箱运输革命的作用才能完全体现出来。因此,人们通常所说的多式联运或联合运输实际上总是指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的联合运输。
2、变革期:多式联运单证的演变
多式联运单证是在1960s后期出现的,它的标志在于运输单证中所载明的承运人赔偿责任条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全程运输的货主单独负责,而不论运输全程包括几种单一运输方式,多式联运单证的出现为多式联运“一单制”的成熟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单证经历由传统运输单证、集装箱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的演变和发展。
(1)单一方式运输单证
单一运输提单对后来多式联运单证影响最大,尤其是传统联运提单和集装箱提单。随着陆上运输的发展,联运业务扩大到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的合作,形成海—陆或陆-海联运,并且其联运提单已成为海运提单的一般形式,根据在提单正面填写的内容,一份提单既可用于单一海上运输,也可用于联运。
传统联运提单:其主要特点是一张提单包括了运输全程,提单签发人凭此收取全程运费,但他却不对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就是签发人在完成白己实际承担的运输区段之后,以货主代理人的身份去安排后程运输而已,在其他承运人承担的运输区段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货主只能直接向他们索赔,而与联运提单的签发人无关。这样,对货主来说传统联运提实际上存在着两份或两份以上由各自独立的承运人履行的互不相干的运输契约。原因在于海上运输被视为风险很大的行业,在海上运输的传统运载技术条件下货物经常发生灭失和损坏,尤其是在转运的场合,货物的灭损更容易发生。在这种条件下,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便在提单中设立所谓分段责任或责任分担条款。
集装箱提单:所谓集装箱提单,是在海运提单中设立了有关集装箱运输的新内容,使提单能够适应集装箱运输方式的要求和特点。集装箱提单最初是由集装箱运输的鼻祖一美国“海一陆”(Sea—aLdn)公司制订的,把它同后来的多式联运单证比较会很清楚地看到,集装箱提单的采用距多式联运单证的出现已经不远了,其间只需要有一个从承运人“责任分担制”到“单独责任制”的飞跃。
专栏 集装箱提单与传统提单异同点 相同:集装箱提单几乎都采用了传统联运提单的形式,因为,如果提单是在远离港口的集装箱转运站/堆场签发,或目的地的集装箱站/堆场亦远离卸货港,那么货物的运输全程实际上就势必要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单一运输方式,或两程或两程以上的海上运输。换言之,在集装箱运输条件下,客观上也要求传统联运提单能够适应集装箱运输的要求 差异:一是提单内容上变化:包括由于承运人常常是在港内或海港毗邻的集装箱转运站/堆场收取货物,提单中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有的从传统的“钩至钩”扩大到“港至港”,由于集装箱被视作货物的外包装,在提单上可能需要对货物的数量做出具体申明;由于存在着托运人装箱和承运人装箱两种情况,提单上增加了“承运人装箱”、“托运人装箱”和“货物检查权”条款,由于集装箱船舶的特点使一部分集装箱须装于舱面,提单上又增加了“集装箱载于舱面”条款。二是提单签发形式:集装箱提单可能由承运人在集装箱转运站/堆场收取货物时便签发了,如果托运人要求“已装船”提单,则通过在提单上加注“装船备忘录”的形式来满足要求。 |
(2)多式联运运输单证
一是传统联运提单。其签发人虽然收取全程运费,但对货物的运输并不承担全程责任,从货方的立场出发,这种状况很不理想,对货物的灭损要获得赔偿,首先必须确定其发生的运输区段,然后再与责任方交涉。
二是集装箱运载技术的采用,使海上运输条件发生了变化。坚固的集装箱体对货物形成了一层外包装,专门适合集装箱的机械化装卸,更使在以往条件下发生的货损大大减少。这种货物运载技术的变革使传统的联运方式不合时宜了,加上国际运输业中的激烈竟争,发达国家的大集装箱船公司开始考虑在运输单证中扩大自己的责任期限来提高其竞争能力,结果,在集装箱提单和传统联运提单的墓础上,运输领域中出现了多式联运单证,从而标志着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开始。
三是多式联运单证出现。多式联运单证是在六十年代后期出现的,它的标志在于运输单证中所载明的承运人赔偿责任条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全程运输的货主单独负责,而不论运输全程包括几种单一运输方式。虽然“多式联运单证”这种术语是在后来的国际联运立法过程中提出来的,但在多式联运业务开展之初,本属于多式联运项下的运输单证仍沿用着原来的单证名称,如瑞典“哥德堡劳埃德公司”的“北欧集装箱提单”(ScandinavianContainerB/L)、“大西洋集装箱班轮公司”的“ACL”提单等。不过,为了同传统联运提单相区别,我们自始便以“多式联运单证”来作为多式联运运输单证的统称,与此相适应,把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称作“多式联运经营人”(CTO或MTO),以区别传统联运提单签发人,尽管这个术语同样也是在后来的国际联运立法过程中提出来的。
综上所述,在传统联运提单和集装箱提单的基础上,产生了多式联运单证,其标志是单证上载有一项运输单证的签发人对货物的全程运输向货主单独负责的条款。尽管随着多式联运业务的开展,逐渐确立了多式联运单证的其他一些特点,但作为一项新型运输单证,它在职能、形式和除承运人赔偿责任之外的内容上同海运提单(指集装箱提单)相比,实际上并没有什么不同,这就是从早期多式联运单证中得出的结论。
3、成熟期:多式联运概念正式发布
1980s-1990s年代多式联运正式通过相关法规。1980年联合国贸发会和国际商会联合制定了《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这是目前针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制定的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国际性公约。根据该条约,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证”。此公约诞生之后,“多式联运”这一崭新的概念开始登上国际贸易的舞台。联合国贸发会和国际商会于1991年又制定了《1991年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的规则》,其中对多式联运单证所下的定义更加详细:“多式联运单证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的单证,该单证可以在适用法律的允许下,以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取代,而且可以以可转让方式签发,或者表明记名收货人,以不可转让方式签发。”
根据两大公约对多式联运单证的定义,存在两个重点:
一是根据《1991年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的规则》的定义,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凭接货单位签收的货物收据,根据发货人或者货物托运人的要求,可以签发两种类型,即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和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应列明按指示交付或向持单人交付,前者需经背书转让,而后者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应在收货人一栏内载明收货人的具体名称,并打上不可转让的字样,多式联运人只能向单证中载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二是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多式联运单证至少具有两种功能,首先,多式联运单证不是运输合同,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其次,多式联运单证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4、稳定期: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发展
伴随着多式联运单证的出现,与此相适应,把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同时也是对整个运输过程负责的承运人,称作“多式联运经营人”,简称“MTO”,以区别传统联运提单签发人。在运输单据中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条款中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全程运输的货主单独负责,而不论运输全程包括几种单一运输方式。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必拥有所有的运输工具,运输通常是由分承运人(在法律用语中称为“实际承运人“)进行。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多式联运业务的核心要素。其担负着多式联运全程运输流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资格上不受什么限制,他可以是全部运输或其中一部分运输的实际提供者,也可以仅仅是由他人提供全部运输的联运承办人,也就是说,不论其本身是实际承运人还是运输代理人,只要他能承办多式联运业务,他签发了多式联运单据,就自然地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联运经营人,他的实质特点是在整个联运过程中都以“本人”(Pricnipal)的身份同发货人发生关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与多式联运的实际承运人的代理或代表。作为一个本人,他应负责妥善运输,作为一个本人,他还应对在整个联合运输过程中,无论在任何地方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其已把运输全程的某一运输区段委托给其他运输分包人而推卸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实际分为两类,即掌握运输手段的实际承运人、不掌握运输工具的货运代理人。
第一类联运经营人,要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绝大多数,在单一方式运输承运人中,虽然陆上运输承运人经营多式联运业务有所增加,但迄今为,第一类联运经营人主要还是由海运承运人构成的,他们通过把海运区段两端的运输委托给相应的其他单一方式承运人完成,以承办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第二类联运经营人通常是经营规模很大的货运代理公司,如日本的“通运株式会社”、美国的“联合货运公司”等,他们在以往作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中介、组织安排货物运输的过程中掌握了丰富的组织技能,并有能力(经营能力和财力)作为联运经营人出现,把联运全程的各段运输委托给各一单一方式运输实际承运人。在传统的海运方式下,货运代理人签发提单在商业和法律上往往是得不到承认的,可是在多式联运业务中,由于绝大多数联运经营人都面临着组织或委托其他实际承运人共同完成全程运输的问题,以及联运经营人对货主以“本人”身份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使类似货运代理人以往签发海运提单所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克服
在国外的多式联运中,一般情况下运输过程中所有的运输单证都没有必要再交付给货主或者托运人,托运人仅仅凭借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就可以达到收取货款、转移货物等目的,而货物的买方则只需要持有托运人转交的多式联运单证正本就可以认领货物。在多式联运实务中,两个以上的承运人通过多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的运输,由于使用了多式联运单证,货物在各种运输方式间交接的时候,不必再经过重新核对、分类、检查以及开装箱的过程,起到了提高效率,方便货主的作用,因此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总体进入相对稳定成熟的发展阶段。
来源:聚智凌云(原创)
作者:黄浩丰
责任编辑:董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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