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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国家文物局公布《大遗址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

文件全文|国家文物局公布《大遗址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 知县V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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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宣传推介、设施建设、游客服务、活动策划、文化产业发展等大遗址利用工作。

来源:国家文物局官网

编辑:尚邑元素


12月17日,国家文物局官网发布《大遗址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向各省级文物部门公开征集意见。


《导则》指出,大遗址利用工作应遵循“坚持公益属性、注重文化导向、服务社会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安全,采取多种方式科学阐释文物价值,改善文物所处环境,提升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的关系。

 

《导则》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大遗址利用工作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参与宣传推介、设施建设、游客服务、活动策划、文化产业发展等大遗址利用工作。

 

《导则》对大遗址利用的基本条件、对象、内容与方式、管理与运营等给出了明确意见,其他古遗址、古墓葬利用工作,也可参照本导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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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大遗址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办保函〔2019〕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规范大遗址利用工作,指导各地妥善处理好大遗址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我局组织编制了《大遗址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及附件。现将《大遗址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及附件送你局(厅)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陈起
电 话:010-56792069
传 真:010-56792133
邮 箱:kaoguchu@sach.gov.cn


附件:《大遗址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及附件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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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址利用导则


目录


一、 总则


二、基本条件


三、对象、内容与方式 


四、管理与运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指导大遗址利用工作,实现文物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创建及运行管理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列入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库的大遗址利用工作。其他古遗址、古墓葬利用工作,可参照本导则实施。


第三条 大遗址利用工作应遵循“坚持公益属性、注重文化导向、服务社会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安全,采取多种方式科学阐释文物价值,改善文物所处环境,提升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的关系。


第四条 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大遗址利用工作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参与宣传推介、设施建设、游客服务、活动策划、文化产业发展等大遗址利用工作。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明确大遗址利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承担遗址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
大遗址利用工作涉及多方权益时,地方人民政府应协调明确各利益相关方的权责。


二、基础条件


第六条 大遗址利用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文物保存现状良好,无重大安全隐患,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有明确的专门管理机构,权责清晰,能够履行大遗址利用或监管职责。
(三)文物保护规划已经公布实施,或文物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已公布执行,保护、展示要求和策略明确。
(四)考古研究工作具有一定基础,已编制中长期考古工作计划;有固定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承担考古工作,并与管理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 开展大遗址利用工作前,地方人民政府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将大遗址及其周边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梳理遗址价值内涵和地区资源要素,明确大遗址所在区域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主体功能区划分、历史文化保护体系等,保障大遗址利用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二)确定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及其与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的关系,明确权责。
(三)组织专业机构科学评估大遗址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可能存在的文物影响和风险,提出对策建议。
(四)明确大遗址利用的空间范围、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物权,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方式、强度。需要获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五)评估大遗址利用的资金需求,明确资金来源、使用要求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 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主动参与大遗址利用工作,研究和阐释文物价值,积极转化考古成果,向公众普及文化知识。
鼓励建设大遗址考古工作站(或基地),提升考古和文物保护、保管工作条件。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大遗址利用工作,并进行整改:
(一)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威胁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
(二)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
(三)利用方式和内容过度娱乐化、庸俗化,严重影响文物价值,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整改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复核整改情况,保证整改措施落实。

三、对象、内容与方式


十条 确定大遗址利用的对象、内容与方式时,应重点评估以下方面:
(一)文物类型、文物价值、脆弱性;
(二)文物保存、保护、管理、考古研究和展示利用等现状;
(三)相关自然与人文资源,及其利用情况;
(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与公众需求、机构建设与政策执行能力、周边区域建设发展现状等。
应优先选择符合大遗址价值内涵、文物安全要求的利用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大遗址利用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遗址本体,包括能够反映遗址格局、历史沿革、价值内涵的各类遗存。
(二)遗址环境,包括遗址周边景观,与遗址价值内涵直接相关的自然和人工环境要素(如地形地势、植被、村落等),文化、社会、经济等背景环境要素(如习俗、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遗址所承载的场所精神等。
(三)考古与科研成果,包括考古工作获得的各类信息,考古报告、学术论文等考古工作成果、研究成果,能够反映考古技术和方法、考古工作历程的文字记录、工具设备、绘图、影像、录音等资料。
(四)历史文化信息,包括能够反映遗址所处特定历史时期、演变发展脉络和文化背景的碑刻、史籍、文学作品、艺术品、人物典故等。
(五)保护管理成果,包括能够反映遗址保护理念、保护技术、保护工作进展的项目档案与各类文字、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 应梳理大遗址利用的对象,明确文物核心价值,构建展示阐释体系,在此基础上确定大遗址利用的内容和方式,突出不同类型大遗址的价值、禀赋和独特性,避免同质化。


第十三条 根据利用目的和文物影响程度,大遗址利用可分为遗址价值利用、遗址相容使用两类:
(一)遗址价值利用,是基于遗址本体、遗址环境、出土文物,以及文物价值内涵和相关信息资源等开展的利用活动;
(二)遗址相容使用,是不以文物价值内涵传播为直接目的,但依托遗址所在区域的土地、生态资源等开展的利用活动。


第十四条 遗址价值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遗址展示
包括现场展示、博物馆展示、在线远程展示等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大遗址建设遗址公园、城市公园等。
(二)科学研究
包括深化遗址价值认知的各类学术科研活动,以及为遗址保护、展示阐释、传播教育、产业转化等提供学术指导。
(三)传播教育
包括网络、出版物、电视、广播、电影、游戏和巡回展览等文化宣传活动;公众讲座、社区课堂、学校第二课堂、演出与文化活动、知识培训等科普教育活动。
(四)产业转化
包括依托大遗址的价值内涵和相关信息资源开展文学艺术创作、文化创意、演出、出版等相关产业转化的活动。


第十五条 遗址相容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游憩休闲
将大遗址所处的空间环境开放为街心公园、公共绿地、小型广场、街道活动场地等,为公众提供具有历史氛围的公共活动场所。
(二)社会服务
在大遗址所在区域引入餐饮、交通、文化娱乐等社会服务项目,采用特许经营等市场化手段,为公众提供围绕大遗址价值内涵的公众文化服务。
(三)环境提升
在大遗址所在区域实施建筑整治、场地绿化和环境塑造等工作,改善和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人居环境。
(四)产业协调
围绕大遗址利用调整所在地现有产业结构,形成适合大遗址保护利用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产业环境。在确保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的前提下,延续大遗址既有功能(如大运河的航运功能),反映大遗址历史演变和功能变迁;或发展生态农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等低能耗低强度的产业,与大遗址价值展示和遗址环境改善相协调。


第十六条 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制定利用策略,明确利用的对象、内容与方式,各方权责、管理运营要求,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四、管理与运营


第十七条 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履行地方人民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能,建立与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和专家的协作关系。
(二)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和职责分工,不断提升管理队伍素质、优化人员配置,加强经验交流、业务培训。
(三)制定大遗址维护监测、考古研究、信息管理,以及社会服务、文物和人员安全、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开展监测巡查、安全防范、保养维护、信息管理等日常工作,落实具体负责人和责任要求。
(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和良性循环。
(六)制定、组织实施大遗址利用方案,监督项目执行,并根据评估与反馈意见调整方案,不断提升利用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及时了解大遗址利用所涉及的各方诉求,可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确保各方合法权益,保证一定比例的经营性收益用于大遗址日常管理和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大遗址利用应以价值利用方式为主。直接责任主体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重点阐释和展示大遗址的独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积极健康的文化导向,提高公众审美水平。
(二)针对不同类型的游客提供多样化的文化产品,给予优质的参观体验。积极参与地方文化建设,提供遗产教育、文化活动、专业培训等公共文化服务,拓宽信息传播与公众参与渠道,积极与周边社区交流合作。
(三)通过组织公众考古、成立志愿者队伍、接受社会捐赠、进行产业转化等方式,积极拓宽社会力量参与大遗址利用的途径。鼓励建立公众信息平台,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新技术及时公布考古科研成果、管理情况和活动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和建议,促进当地居民、游客、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参与大遗址利用活动。
(四)鼓励采用新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动态监测文物安全、环境状况、游客量等,建立适用于大遗址的实时监测平台或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监测数据及时建档保管。
(五)鼓励研究、建立大遗址补偿机制。


第十九条 采用相容使用方式时,直接责任主体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最小干预原则,建设项目应按照文物保护规划科学选址,避让文物密集分布区域,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不得影响文物本体安全、文物价值和景观环境。
(二)景观绿化和环境整治项目应突出历史氛围和地域文化特色,避免大规模人工造景。
(三)结合地方生态保护、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农林产业升级、文旅融合等区域发展战略。
(四)监督大遗址利用活动,及时发现不当行为和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文物本体安全。


第二十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和效果评估,及时发现大遗址利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大遗址利用直接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措施。


附件目录


一、基础条件参考要点


二、前期准备工作参考要点


三、前期评估工作要点


四、利用方式选择参考要点


五、工程管理要点


六、开放管理要点


一、基础条件参考要点


基础条件

参考要点

保护

基础

遗址本体保存状况较好,文物病害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或缓解,无重大安全隐患,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管理

基础

文物“四有”工作落实,管理责权清晰。 

有明确的专门管理机构,权责清晰;能够履行大遗址利用或监管职责。

文物保护规划已经公布实施,保护、展示要求和策略明确。

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已经划定、公布,管理规定和建设控制指标明确、清晰。

考古

基础

考古工作具有一定基础,已编制中长期考古工作计划;有固定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承担考古工作,并与专门管理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研究

基础

已发布考古发掘报告、简报和研究论文等,能够较为准确地说明遗址的分布情况、时代、性质等,能够科学阐释大遗址的价值内涵和文化意义。



二、前期准备工作参考要点


前期

工作

参考要点

资源

梳理

组织专业单位广泛、全面调查大遗址的文物构成和环境要素,系统梳理、筛选能够集中展现大遗址核心价值与内涵的各类遗存和要素,作为大遗址利用重点。科学评估大遗址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可能存在的文物影响和风险,提出对策建议。

规划

协调

将大遗址及其周边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梳理遗址价值内涵和地区资源要素,明确大遗址所在区域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主体功能区划分、历史文化保护体系等,保障大遗址利用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政策

保障

研究制定大遗址利用相关的土地、财税、机构、管理等专项政策。特别是明确税收减免、差异化增值税税率、银行免息或贴息贷款、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具体政策。

土地

权属

调整

明确大遗址利用的空间范围、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物权,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方式、强度。

可通过划拨、征收、租用等流转方式解决土地权属,并明确土地使用性质。

结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和征地改革试点,以及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等政策,优先解决大遗址所在地区的土地权属和使用方式问题,更好地满足大遗址利用需求。


通过土地划拨、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土地可通过征地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

(二)相关土地应纳入所在地的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规划,用地性质可变更为文物古迹用地(A7),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

通过租用取得土地使用权。

可采取租用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根据需要保留或调整原有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

暂不更改土地性质和土地使用权。

城市中的大遗址可暂时保持原有土地性质和土地使用权属,落实大遗址保护责任和管理规定,综合考虑大遗址利用相关城乡用地问题。

经费

保障

评估大遗址利用的投入和后续运行维护资金需求,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途径,确保大遗址利用的可持续性。资金渠道应坚持多元化。

政府财政资金

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大遗址考古及研究、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保护等基础性工作。

社会资金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大遗址展示利用工程、遗址博物馆建设、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文化产业发展等,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利益

关系

协调

确定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明确权责。大遗址利用过程中涉及集体、个人、企业等利益相关方时,应充分听取各利益相关方诉求,并达成共识,必要时可签署合同、协议等明确各方责权利。


三、前期评估要点


评估

内容

要点

必要性

(一)是否有利于全面保护文物本体及其承载的价值,传播、推广和延续其蕴含的文化意义。

(二)是否有利于科学、可持续地开展遗址考古、保护、利用与管理活动。

(三)是否有利于协调大遗址保护与城乡发展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协调大遗址保护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建设、完善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改善遗址周边自然及人文环境。

可行性

重点评估文物资源条件、区位环境条件、社会发展条件、考古研究及保护条件、文物管理条件等内容(后附细目)。

文物

影响

(一)是否符合最小干预、可识别、可逆性等原则,是否采取了审慎、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保证文物本体安全。

(二)是否尊重遗址原状,是否对文物本体及其价值信息造成负面影响。

(三)是否对遗址的历史环境、地形地貌、植被种植、河流水系、空间视廊、周边风貌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

效益、

风险

综合分析和预测项目将产生的文化、社会、经济、生态等各种效益,科学分析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投资风险、组织风险、经济及社会风险等,并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评估

对象

大遗址利用可行性评估参考要点

文物资源条件

评估大遗址的价值载体及相关文物资源是否具备利用条件。

价值突出,具有代表性和独特性,信息可被有效阐释展示。

遗址本体及其环境要素真实、完整,文物保存状况良好,历史沿革清晰。

遗址本体安全无风险或低风险。

区位环境条件

评估大遗址所在地与城乡的区位关系、发展条件,评估大遗址所在地的自然生态、交通可达性等是否支持大遗址利用。

所在区位环境条件良好,文物保护利用可与城乡发展良性互动。

外部交通条件较为成熟,或周边交通设施趋于完善,交通可达性好。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风貌条件优越,能够与大遗址利用形成资源互补或聚集效应。

社会发展条件

评估大遗址所在地的社会经济条件、发展潜力、人文资源条件、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是否支持大遗址利用。

区域社会发展与大遗址利用的定位、目标相符。

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态势良好,能够为大遗址利用提供必要的资金、政策支持,易与大遗址利用形成良性互动。

周边文化资源条件优越,可吸引公众体验、参观和休闲娱乐,易形成良好的社会综合效益。

基础配套设施、公共卫生条件、公共文化服务条件较为成熟。

考古、研究及保护条件

评估考古、研究和保护工作状况以及成果的丰富性,分析考古、研究、保护工作是否支撑大遗址可持续利用。

考古工作扎实,遗址分布范围、文化内涵、性质和时代清晰,遗存保存状况清楚,考古工作成果系统、科学,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有序开展,主要考古工作成果已经发布。

有固定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长期开展考古工作,与大遗址的专门管理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已编制考古工作计划;考古、研究与大遗址日常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能够有效衔接。

研究成果丰富,能够科学、全面、详细地阐释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等价值。

保护工作严谨、科学、必要、可行,已实施或计划开展文物保护、专项评估和研究项目。

文物管理条件

评估管理能力、体制机制、管理方式、上位规划等文物管理条件是否支持大遗址利用。

已编制文物保护规划,且已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所在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等支持大遗址利用。

(一)专门管理机构责权清晰、机制健全、职能明确,人员数量、专业背景和技术能力与利用工作相匹配。

(二)专门管理机构具有正常履行日常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能力,能保证大遗址利用工作正常开展。

管理者对大遗址资源要素、价值内涵有全面的认识与理解,对大遗址的脆弱性、所受威胁有全面的调查与记录,档案完备。



四、利用方式选择参考要点


影响因素

参考要点

价值

特征

应反映大遗址的文化背景和典型特征

地点与

环境

城址、陵园、墓群等大遗址的选址地点、环境特征及其蕴含的文化意义。

格局与形制

遗址规模、格局、形制、外观等信息与内涵。

物质与

材料

遗址的物质遗存、使用材料、建造构造、维修使用过程、各历史时期叠加物中承载的全部信息与价值。

用途与

功能

原初用途、历史演变过程中形成的用途,及其所包含的特征、意义。

传统与

技术

口头传说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精神与

情感

在遗址现场获得的知觉、情感、记忆与精神联想。

其他

相关记录、实物等关联要素中蕴含的价值。

遗址类型

应重点体现遗址类型的独特性。

聚落

遗址

聚落格局,定居点的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先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等。

大型

城址

地形地貌和选址特点,遗址规模、整体格局、功能要素,遗址所反映的礼制思想、营城智慧,历史沿革等。

宫殿

园林

选址特点、遗址格局、形制等,礼制思想、自然山水观等。

手工业

遗址

遗址布局特征、功能要素,技术、工艺、生产流程、原材料来源、产品流通方式,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等。

古代工

程遗址

军事、水利等工程技术成就,科技发展水平、社会组织形态,及其隐含的社会、文化、历史背景等信息。

古墓葬

选址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古代丧葬制度、文化传统、宗教思想、风水观念等。

现状情况

应根据文物保存、保护、管理、展示利用与考古研究等现状和能力,确定利用内容、方式和强度。

文物

保存

(一)遗址保存状况较好时,可基于遗址本体、周边环境及其价值内涵开展遗址展示、科学研究、传播教育、游憩休闲、文化旅游等利用活动。

(二)保护状况一般或较差时,不宜进行遗址本体利用,可结合遗址周边环境提升、产业协调等城乡发展需求,适度赋予遗址相容使用方式。

考古

研究

(一)考古与研究成果丰富的遗址,鼓励积极转化研究成果,采取遗址展示、传播教育、产业转化等价值利用方式;可结合游憩休闲、文化旅游等需求进行遗址相容使用。

(二)有一定考古研究成果的遗址,可开展遗址展示、传播教育等利用活动,并适度结合游憩休闲、社会服务等需求,赋予遗址相容使用方式。

(三)对于考古研究基础薄弱的遗址,应加强基础研究工作,不宜进行遗址本体展示利用;可根据城乡发展需求,适度赋予遗址相容使用方式。

保护

管理

(一)应根据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的规模、组织架构、管理能力,以及遗址保护、管理、展示利用现状,综合确定利用内容、方式和强度。

(二)专门管理机构具备相应能力时,可主导开展遗址本体展示利用工作,适度赋予遗址相容利用方式;当保护管理状况不佳或专门管理机构能力有限时,应以保护为首要工作,不宜进行利用工作。

区位条件


应根据区位环境、城乡发展水平、资源条件等因素,确定利用内容、方式和强度。

城镇、

城郊型

(一)充分考虑城镇发展需求,承担城镇公共绿地或公共文化服务功能,通过考古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城市绿地、城市步道以及特定环境景观、建筑或设施等,促进大遗址融入当代生活,成为特色公共文化空间。

(二)鼓励以大遗址为核心整合周边环境资源,结合城市更新、旧城改造、文化与形象提升等,围绕大遗址价值内涵开展规划与设计,发展遗产旅游和创意产品研发等,形成区域带动的增长点,促进城镇历史文脉传承。

乡村型

(一)应以现状保护为主,做好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环境改善等基础性工作,辅以小规模陈列馆或适当的遗址本体展示。

(二)交通可达性好、周边资源丰富、地方发展水平较高、财政保障条件较好时,可建设遗址博物馆、考古工作站等设施,作为大遗址考古、科研、保护和展示工作平台。

(三)鼓励结合特色小镇建设、生态农业开发、全域旅游发展等,将大遗址利用与乡村发展相结合,建设考古遗址公园,提升区域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

荒野型

(一)应重点做好遗址日常管理、巡查和维护,保护遗址本体和环境景观,并注意保护当地自然环境和地域特色;可采用科学研究、传播教育等利用方式。

(二)应根据遗址可达性、保存现状、保障条件、维护成本等,慎重论证遗址展示、游憩体验、产业转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土地、政策、资金支持到位,环境条件、管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度利用。

公众需求

应考虑参观者、社区居民、关注者等不同群体的需求,采取恰当、丰富、生动、易于理解的方式。

参观者

(一)应细分参观者类型,针对不同年龄、文化背景、需求的参观者提供不同利用方式,促进参观者更多地接触遗址。

(二)可通过展示阐释、宣传教育、游憩体验、培训交流等方式,使参观者深刻理解遗址的价值内涵。

社区

居民

(一)应通过面向社区的专题讲座、文化活动、中小学生课堂、志愿者活动、社区合作等形式,积极吸纳本地居民参与遗址保护利用活动,提升遗址在社区生活中的影响力和熟悉程度。

(二)应结合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考虑遗址展示设施、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布置,将遗址价值传播与社区公共文化生活相结合。

远程

受众

应可通过网络、媒体、课本、书籍、演出、讲座、节日、衍生产品等更加多样、便捷、生动的方式,让公众接触遗址的各类信息,传播与推广遗址价值,促进公众理解遗址内涵,激发更深层次学习、体验和探索遗址的兴趣。



五、工程项目管理要点


项目类型

管理要点

遗址本体保护展示项目


原貌

展示

(一)遗址原貌展示是指直接展示遗址现状,或对遗址本体进行必要的保护处理后露天展示的方式。主要适用于规模宏大、可视性强、保存现状较好、展示条件和地质条件、气候条件适宜的遗址,如砖石质遗址、干旱沙漠地区土遗址等。

(二)考古发掘后的遗址,可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一定整理,做好防排水措施,确保遗址本体安全后,直接开放展示。主要适用于考古发现重要、遗址可视性强、保存现状较好、展示条件和地质条件、气候条件适宜的遗址;存在地下水问题、南方多雨地区的遗址慎用。

(三)原貌展示项目实施前,应治理遗址病害问题,论证后续维护成本、维护技术与措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模拟

展示

(一)模拟展示是指遗址本体采取保护措施并回填后,在其上模拟展示遗址发掘时状态的方式。主要适用于遗迹现象重要、原貌展示难度大的遗址,如窖藏坑、房屋、道路、祭祀坑等重要遗迹现象。

(二)模拟展示项目可根据展示需要确定展示位置、规模(宜小规模采用)等;应严格依据考古资料确定展示设计,采用适宜维护、符合遗址性状的模拟材料。

(三)不得以模拟展示方式进行大规模复建。

覆罩

展示

(一)覆罩展示是指遗址本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在其上覆盖可视的防护罩进行展示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墓葬、建筑局部、灰坑、祭祀坑等小规模遗迹。

(二)覆罩展示项目应考虑遗址保存现状、自然条件、后期运行维护等因素,重点解决紫外线直射、通风、防潮、植物根系清除、微生物防治等问题。

(三)覆罩展示项目应加强日常巡查、安全监测和保养维护等工作,及时采取保护、防护措施。



保护

展示

厅和

保护

展示

(一)保护展示厅展示是指考古发现重大、价值重要、可视性较强、保存现状稳定的遗址,在建设保护建筑后,将遗址露明展示的方式。

保护展示厅建设应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

存在地下水问题、南方多雨地区的遗址应慎用。

(二)保护展示厅项目应首先调查评估遗址本体保存现状、病害问题、环境控制指标、所在地区自然条件等,明确遗址本体保护展示措施、日常维护和监测措施、内部设施设备配置要求以及后续运行维护成本等,合理确定建筑外观设计、内部展陈,注意突出遗址现场展示和场馆功能优势,为公众提供最佳的观览体验。

在建筑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听取考古单位、相关专家意见。建筑结构应尽可能可逆且与遗址环境相协调。

(三)保护展示厅项目施工前应编制遗址保护专项方案,并征求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建设单位应按照方案采取安全可靠的临时性防护措施,每项工序均需确认遗址安全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过程中应设置围护、安全和引导设施,确保文物和施工人员安全。

竣工验收后,应在考古人员的指导下清理现场,确保遗址安全。

(一)保护大棚展示是指在考古发掘过程中,为满足保护需要,在遗址上部搭建保护大棚进行直接展示的方式。主要适用于考古工作正在进行中、考古发现重大、遗址可视性强、地质条件和气候条件适宜的遗址。

(二)保护大棚应尽量采取可逆的建筑结构,与遗址环境保持协调。

标识

展示

(一)标识展示是指根据考古及研究成果,通过建筑材料、植物、空间形式等手段,标识遗址的位置、格局、形制、形态,或抽象表达遗址的体量、轮廓、环境氛围等特征,表达遗址格局、形制或文化内涵的方式。

主要适用于遗址整体格局的关键部位、遗址残损较为严重但形制清楚或遗址保存现状不佳、难以原貌展示的情况。

(二)标识展示项目应根据考古及研究成果,准确阐释遗址信息、价值与内涵。

项目实施前,应开展遗址本体保护工作,处理好防排水问题,避免施工方法不当威胁遗址安全。

(三)标识展示材料应可识别、经久耐用,颜色与环境相协调,采用适宜维护、符合遗址性状、对遗址影响最小的材料。

(四)绿化标识展示应根据遗址环境,选择浅根系耐旱类植物,优先考虑当地植物种类或历史植物种类。

复原

展示

(一)复原展示主要包括局部复原展示、整体复原展示。

(二)局部复原展示是指对遗址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根据考古及研究成果,采用原工艺、原材料进行局部复原展示的方式。

主要适用于考古及复原研究依据充分,遗址自身较为脆弱、难以原貌展示,同时遗址价值重大、内涵丰富、并处于整体格局关键部位的情况。

(三)整体复原展示是指遗址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根据考古及研究成果,采用原工艺、原材料,解释性、试验性复原遗址曾经的建筑样式,从而更加直观地展现遗址价值内涵、历史形象、工艺做法的方式。

遗址不应整体原址复原,异地复原展示应慎重,仅在具有重大意义、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时方可考虑。

(四)复原展示项目旨在增进公众科学、全面理解遗址所承载的信息与内涵,展现传统建造工艺。由于复原过程中须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为避免公众误解,必须注明复原展示的详细信息。

遗址环境展示项目

现状

环境

展示

(一)现状环境展示主要展示遗址所依附的景观环境,如农田、森林、草原、沙漠等。现状环境展示应减少人为干预,仅增加少量可移动、小体量的服务及环卫设施。

(二)处于城市核心区或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历史街区等地段的大遗址,可基于现状条件,通过景观设计改善遗址环境,同时兼顾遗址展示需要,营造场所氛围。

(三)处于城郊或荒野的大遗址,应注意维护现状环境,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和污染防控,保持遗址历史氛围和野趣,避免城市公园或西式园林化设计倾向。

历史

环境

展示

历史环境展示是指根据考古及研究成果,通过植被、道路、景观设计等手段,适度展示遗址历史演变过程中的环境。历史环境展示应充分论证必要性、可行性和后续维护成本,可设置必要的景观、情景模拟小品等强化重要场所中的环境特征与氛围,不得大规模恢复原初面貌,避免影响遗址的真实性。

现场

解说

系统

(一)应配备科学、生动、简洁、通俗易懂的解说系统,促进公众理解文物信息、价值及内涵,获得良好的参观体验。

(二)现场解说系统可包括解说牌(标识牌)、现场讲解、语音导览、展示模型、多媒体互动、表演活动、情景再现、数字化展示等方式。

鼓励采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计算机数字化技术,再现或还原遗址及其场景。

遗址

博物

(一)遗址博物馆是指以大遗址为展示主题,兼具展陈、教育、游客服务、考古研究等多种功能的专题性博物馆。

(二)遗址博物馆选址应进行充分比选与论证,明确博物馆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文物影响,通过技术措施和设计手段尽量减小对遗址环境的影响。同时,应充分考虑遗址展示流线、主题安排、设施布局,注重与大遗址的呼应、互动,增强展示效果。

(三)遗址博物馆的建筑设计应服从于主题阐释与功能需求,不宜追求建筑风格样式。博物馆建设规模、功能、内部展陈和外部形象等应与遗址规模、内涵、环境相适应;应统筹考虑遗址日常管理、考古研究、游客服务、设施维护等方面需求,提高设施使用效率。

(四)遗址博物馆内部包含遗址本体时,应解决防排水和温湿度控制问题,确保文物安全。博物馆应建立日常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展示遗迹的病害变化,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在线

远程

展示

可借助大数据分析和互联网技术,建设专门的大遗址远程数字博物馆或虚拟体验中心,根据考古及研究成果的信息化、数字化处理,实现大遗址文物本体、场所氛围、历史面貌以及相关信息、知识的在线远程展示。


















环境整治及配套设施项目

环境

整治

(一)环境整治项目主要包括景观整治与绿化、道路调整改建、垃圾清运、基础设施改造、不协调建构筑物的拆除或整饬等。

1.环境整治项目应以现状整饬为主,同时结合展示需求,注意遗址所在区域历史地形地貌保护、修复、生态保育等,避免单纯考虑景观效果而弱化展示整体布局、冲淡展示主体。

2.景观整治与绿化应与生态保护相结合,尽可能保留现有植被,不得大规模人工造景;道路和基础设施改造等应征求考古单位意见,注意与遗址格局展示相结合;不协调建构筑物的拆除或整饬应注意控制范围和对象,合理评估现有民居等建构筑物的景观影响、整治的必要性,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兼顾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3.环境整治项目施工中应注意保持遗址与周边环境的原生性,为后续保护展示创造条件,避免大规模改变遗址周边环境、地形地貌。

管理

服务

设施

(一)管理服务设施包括管理设施(管理中心,管理用房,消防、安防、防护设施等),交通设施(停车场,电瓶车、小火车、脚踏车、游船等),导览设施(引导标识标牌,公共休息设施和观景设施,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综合设施(游服中心,特殊人群设施,邮政、健身器材,文创产品体验设施,商业文化性消费场所等),卫生设施(废弃物管理、餐饮设施,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安全设施(医疗救护服务站,避难中心危险地段标志等)。

1.管理服务设施应合理布局,采用可逆、消隐形式,并与遗址周边环境相协调。

2.交通、导览、卫生等设施应注重外观与遗址周边环境的整体和谐,布局、数量、设计体现便捷性、实用性、地域性。

3.引导标识标牌包括遗址标识牌、解说牌和指示牌,应提供清晰、准确、系统的信息,满足指示、说明、警示等功能需要,兼顾大遗址价值内涵和文化特色。鼓励采用系统、融合的外观样式,与遗址展示体系相统一。

(二)应科学控制设施建设规模、体量、高度等,避免破坏和占压遗址本体。应尽可能使其对自然生态、遗址本体、场所氛围的影响降至最小;不得造成噪音及水、光、生态污染等不良现象,尽可能使用节能环保型材料与能源。

基础

配套

设施

(一)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水管网(包括水污染处理)、电力管网(包括开闭所、箱变)、照明、通信网络等。

1、道路系统设计应以满足功能需求为主,注意显示遗址格局,兼顾遗址原有路网系统使用、现状道路改造以及展示规划,合理调整、拆除和增加道路,避免破坏遗址本体。应尽量采用环保型、遗址感的道路设计,避免大规模采用城市感的硬化路面。

2、给排水设计应科学、系统布设场地排水、导水设施,避免排水不畅威胁遗址安全;调整场地竖向时应兼顾原有高度,尽可能不改变遗址地形地貌;各类设施应设置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系统、处理设备,避免污染环境;遗址区内小型、分散的服务站点、公厕,可采用生物环保处理措施,雨水可采用边沟排水或自然下渗方式;城市型、城郊型大遗址的雨水处理,可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可疏通、利用遗址原有给排水系统,减少新建设施影响。

3、照明设计应结合遗址重点展示区、遗址格局、道路和服务区统一布设,控制照明亮度,营造历史氛围和效果;合理布置电力、通讯管网及设备,有条件的遗址应尽量做到无线通信和网络全覆盖。

(二)应控制设施建设规模、体量、数量、高度等,避免破坏和占压遗址本体,尽可能使其对自然环境、遗址本体、场所氛围的影响降至最小;不得造成噪音和水、光、生态污染等问题,尽可能使用节能环保型材料与能源。


六、开放管理要点


类别

参考要点

日常管理

日常

维护

(一)专门管理机构应制定日常维护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一般应包括本体与环境维护、设施维护。

(二)本体与环境维护是指遗址本体及保护性设施的检查与维护、遗址环境维护、不和谐设施的清理与改造、日常环境卫生检查与维护等,保证开放时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安全。

(三)设施维护包括保护展示设施、综合服务设施、导览设施、交通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基础配套设施等。设施维护应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定时巡查、及时排查,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监测

记录

(一)监测记录主要包括水文地质监测(地下水、文物变形、沉降、开裂、位移等地质稳定性变化)、生物监测(植物根系、微生物衍生、动物活动)、环境监测(温湿度、降水量、风沙、酸雨、雷电、地震)、人类活动影响因素监测等,应以日常监测为主。

(二)应安排专门部门负责监测记录,通过专项仪器监测和定期人工巡查及时记录监测结果,发现并消除病害和隐患,确保遗址安全。

安全防范

应设立专门的安全防范部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完善文物本体安全措施、防范制度及应急预案,完善技术防范措施,定期定点进行人工巡查。

信息管理

(一)应逐渐完善资料、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各类资料、信息归档及时、分类清晰、保存妥善、查阅方便;记录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要求,纳入文物“四有”档案。

(二)文物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文献汇编、现状勘测报告、各类工程档案、监测检查记录等,在条件允许时逐渐向公众开放。

(三)鼓励逐步建立大遗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全面、系统、及时、准确地搜集、存储和开放使用相关信息,可包括遗址本体及历史环境信息、考古信息、保护信息(生态环境治理、本体保护、出土文物保护)、展示信息(环境展示、本体展示、辅助设施)、管理信息(考古地理信息系统、组织协调)等。

社会服务

现场服务管理

(一)现场服务主要包括讲解服务、文化活动、宣传展演、消费服务、问询服务、交通服务、救助服务等,应结合观众的知识背景和现场公共服务需求,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项目。

(二)科学确定大遗址利用活动的游客承载量,制定、调控参观者的游览时间和空间分布,监督参观行为,确保遗址安全。

社区服务管理

社区服务主要包括面向社区的专题讲座、社区科普、中小学生体验等,应主动向周边社区提供遗产教育服务,提供培训和就业机会,促进利益相关者参与遗址保护利用工作,推动地方文化建设。

宣传平台服务管理

宣传平台服务主要包括平面媒体、广播、电视及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平台,以及最新的科技手段,可提供学习与互动交流、定期发布信息,鼓励公众监督,接纳公众意见。

运行评估与调整


效果

评估

可委托专业机构或自行组织评估,客观评价大遗址的利用及管理水平、合理性及可持续性,评估开放运行成效。鼓励相关部门、机构参考以下要点制定评估细则:

(一)大遗址利用及管理的公开与透明性,主要包括开放程度、信息公开、传播渠道、参与程度等内容。

(二)大遗址利用的合理性、可持续性,主要包括:

1、大遗址利用的目标是否明确、合理;

2、大遗址利用活动是否对遗址考古、研究与保护发挥了促进作用;遗址的考古、研究与保护活动是否与大遗址利用形成良性互动和促进;大遗址展示阐释、宣传教育、文化服务等对遗址核心价值的体现程度及传播效果;

3、大遗址利用方式、策略、方案的决策是否采取了科学方法、合理措施,以及利用方式的创新性;

4、大遗址利用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是否有利于改善社会及自然环境,提升综合效益,利用是否对大遗址周边城乡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了积极有益的作用。

(三)专门管理机构建设、管理状况、管理的可持续性等,主要包括:

1、专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分工与责任是否明确,责任主体是否形成有效的协作,管理人员及业务能力是否能够符合遗址管理运行需要;

2、相关制度建设、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等是否能够支撑遗址管理运行,能够保证大遗址可持续保护利用;

3、建设项目、利用活动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经费使用等是否符合程序和相关要求;

4、文物日常维护、检测记录、安全防范、信息管理等工作的成效;

5、大遗址利用相关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服务能力、游客接待水平等是否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

满意度调查

调查观众、社区成员、专家和其他相关者对大遗址利用的关注度、满意度、认识和意见。

反馈与调整

专门管理机构应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及公众反馈,通过科学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促进遗址考古、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逐步协调,不断改善和提升利用的品质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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