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国家文物局官网
编辑:尚邑元素
12月17日,国家文物局官网发布《大遗址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向各省级文物部门公开征集意见。
《导则》指出,大遗址利用工作应遵循“坚持公益属性、注重文化导向、服务社会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安全,采取多种方式科学阐释文物价值,改善文物所处环境,提升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的关系。
《导则》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大遗址利用工作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参与宣传推介、设施建设、游客服务、活动策划、文化产业发展等大遗址利用工作。
《导则》对大遗址利用的基本条件、对象、内容与方式、管理与运营等给出了明确意见,其他古遗址、古墓葬利用工作,也可参照本导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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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大遗址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办保函〔2019〕1024号
附件:《大遗址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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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址利用导则
一、 总则
二、基本条件
三、对象、内容与方式
四、管理与运营
一、总则
二、基础条件
三、对象、内容与方式
四、管理与运营
一、基础条件参考要点
二、前期准备工作参考要点
三、前期评估工作要点
四、利用方式选择参考要点
五、工程管理要点
六、开放管理要点
基础条件 |
参考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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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 基础 |
遗址本体保存状况较好,文物病害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或缓解,无重大安全隐患,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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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基础 |
文物“四有”工作落实,管理责权清晰。 |
有明确的专门管理机构,权责清晰;能够履行大遗址利用或监管职责。 |
文物保护规划已经公布实施,保护、展示要求和策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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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已经划定、公布,管理规定和建设控制指标明确、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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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 基础 |
考古工作具有一定基础,已编制中长期考古工作计划;有固定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承担考古工作,并与专门管理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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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基础 |
已发布考古发掘报告、简报和研究论文等,能够较为准确地说明遗址的分布情况、时代、性质等,能够科学阐释大遗址的价值内涵和文化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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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 工作 |
参考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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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梳理 |
组织专业单位广泛、全面调查大遗址的文物构成和环境要素,系统梳理、筛选能够集中展现大遗址核心价值与内涵的各类遗存和要素,作为大遗址利用重点。科学评估大遗址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可能存在的文物影响和风险,提出对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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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协调 |
将大遗址及其周边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梳理遗址价值内涵和地区资源要素,明确大遗址所在区域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主体功能区划分、历史文化保护体系等,保障大遗址利用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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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保障 |
研究制定大遗址利用相关的土地、财税、机构、管理等专项政策。特别是明确税收减免、差异化增值税税率、银行免息或贴息贷款、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具体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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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权属 调整 |
明确大遗址利用的空间范围、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物权,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方式、强度。 可通过划拨、征收、租用等流转方式解决土地权属,并明确土地使用性质。 结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和征地改革试点,以及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等政策,优先解决大遗址所在地区的土地权属和使用方式问题,更好地满足大遗址利用需求。 |
通过土地划拨、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
(一)国有土地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土地可通过征地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 (二)相关土地应纳入所在地的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规划,用地性质可变更为文物古迹用地(A7),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 |
通过租用取得土地使用权。 |
可采取租用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根据需要保留或调整原有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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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更改土地性质和土地使用权。 |
城市中的大遗址可暂时保持原有土地性质和土地使用权属,落实大遗址保护责任和管理规定,综合考虑大遗址利用相关城乡用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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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 保障 |
评估大遗址利用的投入和后续运行维护资金需求,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途径,确保大遗址利用的可持续性。资金渠道应坚持多元化。 |
政府财政资金 |
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大遗址考古及研究、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保护等基础性工作。 |
社会资金 |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大遗址展示利用工程、遗址博物馆建设、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文化产业发展等,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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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关系 协调 |
确定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明确权责。大遗址利用过程中涉及集体、个人、企业等利益相关方时,应充分听取各利益相关方诉求,并达成共识,必要时可签署合同、协议等明确各方责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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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内容 |
要点 |
必要性 |
(一)是否有利于全面保护文物本体及其承载的价值,传播、推广和延续其蕴含的文化意义。 (二)是否有利于科学、可持续地开展遗址考古、保护、利用与管理活动。 (三)是否有利于协调大遗址保护与城乡发展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协调大遗址保护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建设、完善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改善遗址周边自然及人文环境。 |
可行性 |
重点评估文物资源条件、区位环境条件、社会发展条件、考古研究及保护条件、文物管理条件等内容(后附细目)。 |
文物 影响 |
(一)是否符合最小干预、可识别、可逆性等原则,是否采取了审慎、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保证文物本体安全。 (二)是否尊重遗址原状,是否对文物本体及其价值信息造成负面影响。 (三)是否对遗址的历史环境、地形地貌、植被种植、河流水系、空间视廊、周边风貌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 |
效益、 风险 |
综合分析和预测项目将产生的文化、社会、经济、生态等各种效益,科学分析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投资风险、组织风险、经济及社会风险等,并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
评估 对象 |
大遗址利用可行性评估参考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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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资源条件 |
评估大遗址的价值载体及相关文物资源是否具备利用条件。 |
价值突出,具有代表性和独特性,信息可被有效阐释展示。 |
遗址本体及其环境要素真实、完整,文物保存状况良好,历史沿革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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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址本体安全无风险或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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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位环境条件 |
评估大遗址所在地与城乡的区位关系、发展条件,评估大遗址所在地的自然生态、交通可达性等是否支持大遗址利用。 |
所在区位环境条件良好,文物保护利用可与城乡发展良性互动。 |
外部交通条件较为成熟,或周边交通设施趋于完善,交通可达性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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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风貌条件优越,能够与大遗址利用形成资源互补或聚集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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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条件 |
评估大遗址所在地的社会经济条件、发展潜力、人文资源条件、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是否支持大遗址利用。 |
区域社会发展与大遗址利用的定位、目标相符。 |
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态势良好,能够为大遗址利用提供必要的资金、政策支持,易与大遗址利用形成良性互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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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文化资源条件优越,可吸引公众体验、参观和休闲娱乐,易形成良好的社会综合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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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配套设施、公共卫生条件、公共文化服务条件较为成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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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研究及保护条件 |
评估考古、研究和保护工作状况以及成果的丰富性,分析考古、研究、保护工作是否支撑大遗址可持续利用。 |
考古工作扎实,遗址分布范围、文化内涵、性质和时代清晰,遗存保存状况清楚,考古工作成果系统、科学,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有序开展,主要考古工作成果已经发布。 |
有固定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长期开展考古工作,与大遗址的专门管理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已编制考古工作计划;考古、研究与大遗址日常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能够有效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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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丰富,能够科学、全面、详细地阐释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等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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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作严谨、科学、必要、可行,已实施或计划开展文物保护、专项评估和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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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条件 |
评估管理能力、体制机制、管理方式、上位规划等文物管理条件是否支持大遗址利用。 |
已编制文物保护规划,且已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所在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等支持大遗址利用。 |
(一)专门管理机构责权清晰、机制健全、职能明确,人员数量、专业背景和技术能力与利用工作相匹配。 (二)专门管理机构具有正常履行日常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能力,能保证大遗址利用工作正常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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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对大遗址资源要素、价值内涵有全面的认识与理解,对大遗址的脆弱性、所受威胁有全面的调查与记录,档案完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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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素 |
参考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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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特征 |
应反映大遗址的文化背景和典型特征 |
地点与 环境 |
城址、陵园、墓群等大遗址的选址地点、环境特征及其蕴含的文化意义。 |
格局与形制 |
遗址规模、格局、形制、外观等信息与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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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与 材料 |
遗址的物质遗存、使用材料、建造构造、维修使用过程、各历史时期叠加物中承载的全部信息与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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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与 功能 |
原初用途、历史演变过程中形成的用途,及其所包含的特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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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与 技术 |
口头传说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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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与 情感 |
在遗址现场获得的知觉、情感、记忆与精神联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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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相关记录、实物等关联要素中蕴含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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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址类型 |
应重点体现遗址类型的独特性。 |
聚落 遗址 |
聚落格局,定居点的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先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等。 |
大型 城址 |
地形地貌和选址特点,遗址规模、整体格局、功能要素,遗址所反映的礼制思想、营城智慧,历史沿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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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殿 园林 |
选址特点、遗址格局、形制等,礼制思想、自然山水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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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业 遗址 |
遗址布局特征、功能要素,技术、工艺、生产流程、原材料来源、产品流通方式,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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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工 程遗址 |
军事、水利等工程技术成就,科技发展水平、社会组织形态,及其隐含的社会、文化、历史背景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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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墓葬 |
选址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古代丧葬制度、文化传统、宗教思想、风水观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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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情况 |
应根据文物保存、保护、管理、展示利用与考古研究等现状和能力,确定利用内容、方式和强度。 |
文物 保存 |
(一)遗址保存状况较好时,可基于遗址本体、周边环境及其价值内涵开展遗址展示、科学研究、传播教育、游憩休闲、文化旅游等利用活动。 (二)保护状况一般或较差时,不宜进行遗址本体利用,可结合遗址周边环境提升、产业协调等城乡发展需求,适度赋予遗址相容使用方式。 |
考古 研究 |
(一)考古与研究成果丰富的遗址,鼓励积极转化研究成果,采取遗址展示、传播教育、产业转化等价值利用方式;可结合游憩休闲、文化旅游等需求进行遗址相容使用。 (二)有一定考古研究成果的遗址,可开展遗址展示、传播教育等利用活动,并适度结合游憩休闲、社会服务等需求,赋予遗址相容使用方式。 (三)对于考古研究基础薄弱的遗址,应加强基础研究工作,不宜进行遗址本体展示利用;可根据城乡发展需求,适度赋予遗址相容使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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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 管理 |
(一)应根据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的规模、组织架构、管理能力,以及遗址保护、管理、展示利用现状,综合确定利用内容、方式和强度。 (二)专门管理机构具备相应能力时,可主导开展遗址本体展示利用工作,适度赋予遗址相容利用方式;当保护管理状况不佳或专门管理机构能力有限时,应以保护为首要工作,不宜进行利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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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位条件 |
应根据区位环境、城乡发展水平、资源条件等因素,确定利用内容、方式和强度。 |
城镇、 城郊型 |
(一)充分考虑城镇发展需求,承担城镇公共绿地或公共文化服务功能,通过考古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城市绿地、城市步道以及特定环境景观、建筑或设施等,促进大遗址融入当代生活,成为特色公共文化空间。 (二)鼓励以大遗址为核心整合周边环境资源,结合城市更新、旧城改造、文化与形象提升等,围绕大遗址价值内涵开展规划与设计,发展遗产旅游和创意产品研发等,形成区域带动的增长点,促进城镇历史文脉传承。 |
乡村型 |
(一)应以现状保护为主,做好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环境改善等基础性工作,辅以小规模陈列馆或适当的遗址本体展示。 (二)交通可达性好、周边资源丰富、地方发展水平较高、财政保障条件较好时,可建设遗址博物馆、考古工作站等设施,作为大遗址考古、科研、保护和展示工作平台。 (三)鼓励结合特色小镇建设、生态农业开发、全域旅游发展等,将大遗址利用与乡村发展相结合,建设考古遗址公园,提升区域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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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野型 |
(一)应重点做好遗址日常管理、巡查和维护,保护遗址本体和环境景观,并注意保护当地自然环境和地域特色;可采用科学研究、传播教育等利用方式。 (二)应根据遗址可达性、保存现状、保障条件、维护成本等,慎重论证遗址展示、游憩体验、产业转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土地、政策、资金支持到位,环境条件、管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度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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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需求 |
应考虑参观者、社区居民、关注者等不同群体的需求,采取恰当、丰富、生动、易于理解的方式。 |
参观者 |
(一)应细分参观者类型,针对不同年龄、文化背景、需求的参观者提供不同利用方式,促进参观者更多地接触遗址。 (二)可通过展示阐释、宣传教育、游憩体验、培训交流等方式,使参观者深刻理解遗址的价值内涵。 |
社区 居民 |
(一)应通过面向社区的专题讲座、文化活动、中小学生课堂、志愿者活动、社区合作等形式,积极吸纳本地居民参与遗址保护利用活动,提升遗址在社区生活中的影响力和熟悉程度。 (二)应结合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考虑遗址展示设施、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布置,将遗址价值传播与社区公共文化生活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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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 受众 |
应可通过网络、媒体、课本、书籍、演出、讲座、节日、衍生产品等更加多样、便捷、生动的方式,让公众接触遗址的各类信息,传播与推广遗址价值,促进公众理解遗址内涵,激发更深层次学习、体验和探索遗址的兴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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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管理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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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址本体保护展示项目 |
原貌 展示 |
(一)遗址原貌展示是指直接展示遗址现状,或对遗址本体进行必要的保护处理后露天展示的方式。主要适用于规模宏大、可视性强、保存现状较好、展示条件和地质条件、气候条件适宜的遗址,如砖石质遗址、干旱沙漠地区土遗址等。 (二)考古发掘后的遗址,可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一定整理,做好防排水措施,确保遗址本体安全后,直接开放展示。主要适用于考古发现重要、遗址可视性强、保存现状较好、展示条件和地质条件、气候条件适宜的遗址;存在地下水问题、南方多雨地区的遗址慎用。 (三)原貌展示项目实施前,应治理遗址病害问题,论证后续维护成本、维护技术与措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模拟 展示 |
(一)模拟展示是指遗址本体采取保护措施并回填后,在其上模拟展示遗址发掘时状态的方式。主要适用于遗迹现象重要、原貌展示难度大的遗址,如窖藏坑、房屋、道路、祭祀坑等重要遗迹现象。 (二)模拟展示项目可根据展示需要确定展示位置、规模(宜小规模采用)等;应严格依据考古资料确定展示设计,采用适宜维护、符合遗址性状的模拟材料。 (三)不得以模拟展示方式进行大规模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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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罩 展示 |
(一)覆罩展示是指遗址本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在其上覆盖可视的防护罩进行展示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墓葬、建筑局部、灰坑、祭祀坑等小规模遗迹。 (二)覆罩展示项目应考虑遗址保存现状、自然条件、后期运行维护等因素,重点解决紫外线直射、通风、防潮、植物根系清除、微生物防治等问题。 (三)覆罩展示项目应加强日常巡查、安全监测和保养维护等工作,及时采取保护、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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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 展示 厅和 保护 展示 棚 |
(一)保护展示厅展示是指考古发现重大、价值重要、可视性较强、保存现状稳定的遗址,在建设保护建筑后,将遗址露明展示的方式。 保护展示厅建设应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 存在地下水问题、南方多雨地区的遗址应慎用。 (二)保护展示厅项目应首先调查评估遗址本体保存现状、病害问题、环境控制指标、所在地区自然条件等,明确遗址本体保护展示措施、日常维护和监测措施、内部设施设备配置要求以及后续运行维护成本等,合理确定建筑外观设计、内部展陈,注意突出遗址现场展示和场馆功能优势,为公众提供最佳的观览体验。 在建筑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听取考古单位、相关专家意见。建筑结构应尽可能可逆且与遗址环境相协调。 (三)保护展示厅项目施工前应编制遗址保护专项方案,并征求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建设单位应按照方案采取安全可靠的临时性防护措施,每项工序均需确认遗址安全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过程中应设置围护、安全和引导设施,确保文物和施工人员安全。 竣工验收后,应在考古人员的指导下清理现场,确保遗址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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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大棚展示是指在考古发掘过程中,为满足保护需要,在遗址上部搭建保护大棚进行直接展示的方式。主要适用于考古工作正在进行中、考古发现重大、遗址可视性强、地质条件和气候条件适宜的遗址。 (二)保护大棚应尽量采取可逆的建筑结构,与遗址环境保持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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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 展示 |
(一)标识展示是指根据考古及研究成果,通过建筑材料、植物、空间形式等手段,标识遗址的位置、格局、形制、形态,或抽象表达遗址的体量、轮廓、环境氛围等特征,表达遗址格局、形制或文化内涵的方式。 主要适用于遗址整体格局的关键部位、遗址残损较为严重但形制清楚或遗址保存现状不佳、难以原貌展示的情况。 (二)标识展示项目应根据考古及研究成果,准确阐释遗址信息、价值与内涵。 项目实施前,应开展遗址本体保护工作,处理好防排水问题,避免施工方法不当威胁遗址安全。 (三)标识展示材料应可识别、经久耐用,颜色与环境相协调,采用适宜维护、符合遗址性状、对遗址影响最小的材料。 (四)绿化标识展示应根据遗址环境,选择浅根系耐旱类植物,优先考虑当地植物种类或历史植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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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原 展示 |
(一)复原展示主要包括局部复原展示、整体复原展示。 (二)局部复原展示是指对遗址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根据考古及研究成果,采用原工艺、原材料进行局部复原展示的方式。 主要适用于考古及复原研究依据充分,遗址自身较为脆弱、难以原貌展示,同时遗址价值重大、内涵丰富、并处于整体格局关键部位的情况。 (三)整体复原展示是指遗址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根据考古及研究成果,采用原工艺、原材料,解释性、试验性复原遗址曾经的建筑样式,从而更加直观地展现遗址价值内涵、历史形象、工艺做法的方式。 遗址不应整体原址复原,异地复原展示应慎重,仅在具有重大意义、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时方可考虑。 (四)复原展示项目旨在增进公众科学、全面理解遗址所承载的信息与内涵,展现传统建造工艺。由于复原过程中须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为避免公众误解,必须注明复原展示的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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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址环境展示项目 |
现状 环境 展示 |
(一)现状环境展示主要展示遗址所依附的景观环境,如农田、森林、草原、沙漠等。现状环境展示应减少人为干预,仅增加少量可移动、小体量的服务及环卫设施。 (二)处于城市核心区或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历史街区等地段的大遗址,可基于现状条件,通过景观设计改善遗址环境,同时兼顾遗址展示需要,营造场所氛围。 (三)处于城郊或荒野的大遗址,应注意维护现状环境,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和污染防控,保持遗址历史氛围和野趣,避免城市公园或西式园林化设计倾向。 |
历史 环境 展示 |
历史环境展示是指根据考古及研究成果,通过植被、道路、景观设计等手段,适度展示遗址历史演变过程中的环境。历史环境展示应充分论证必要性、可行性和后续维护成本,可设置必要的景观、情景模拟小品等强化重要场所中的环境特征与氛围,不得大规模恢复原初面貌,避免影响遗址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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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解说 系统 |
(一)应配备科学、生动、简洁、通俗易懂的解说系统,促进公众理解文物信息、价值及内涵,获得良好的参观体验。 (二)现场解说系统可包括解说牌(标识牌)、现场讲解、语音导览、展示模型、多媒体互动、表演活动、情景再现、数字化展示等方式。 鼓励采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计算机数字化技术,再现或还原遗址及其场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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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址 博物 馆 |
(一)遗址博物馆是指以大遗址为展示主题,兼具展陈、教育、游客服务、考古研究等多种功能的专题性博物馆。 (二)遗址博物馆选址应进行充分比选与论证,明确博物馆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文物影响,通过技术措施和设计手段尽量减小对遗址环境的影响。同时,应充分考虑遗址展示流线、主题安排、设施布局,注重与大遗址的呼应、互动,增强展示效果。 (三)遗址博物馆的建筑设计应服从于主题阐释与功能需求,不宜追求建筑风格样式。博物馆建设规模、功能、内部展陈和外部形象等应与遗址规模、内涵、环境相适应;应统筹考虑遗址日常管理、考古研究、游客服务、设施维护等方面需求,提高设施使用效率。 (四)遗址博物馆内部包含遗址本体时,应解决防排水和温湿度控制问题,确保文物安全。博物馆应建立日常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展示遗迹的病害变化,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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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 远程 展示 |
可借助大数据分析和互联网技术,建设专门的大遗址远程数字博物馆或虚拟体验中心,根据考古及研究成果的信息化、数字化处理,实现大遗址文物本体、场所氛围、历史面貌以及相关信息、知识的在线远程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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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整治及配套设施项目 |
环境 整治 |
(一)环境整治项目主要包括景观整治与绿化、道路调整改建、垃圾清运、基础设施改造、不协调建构筑物的拆除或整饬等。 1.环境整治项目应以现状整饬为主,同时结合展示需求,注意遗址所在区域历史地形地貌保护、修复、生态保育等,避免单纯考虑景观效果而弱化展示整体布局、冲淡展示主体。 2.景观整治与绿化应与生态保护相结合,尽可能保留现有植被,不得大规模人工造景;道路和基础设施改造等应征求考古单位意见,注意与遗址格局展示相结合;不协调建构筑物的拆除或整饬应注意控制范围和对象,合理评估现有民居等建构筑物的景观影响、整治的必要性,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兼顾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3.环境整治项目施工中应注意保持遗址与周边环境的原生性,为后续保护展示创造条件,避免大规模改变遗址周边环境、地形地貌。 |
管理 服务 设施 |
(一)管理服务设施包括管理设施(管理中心,管理用房,消防、安防、防护设施等),交通设施(停车场,电瓶车、小火车、脚踏车、游船等),导览设施(引导标识标牌,公共休息设施和观景设施,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综合设施(游服中心,特殊人群设施,邮政、健身器材,文创产品体验设施,商业文化性消费场所等),卫生设施(废弃物管理、餐饮设施,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安全设施(医疗救护服务站,避难中心危险地段标志等)。 1.管理服务设施应合理布局,采用可逆、消隐形式,并与遗址周边环境相协调。 2.交通、导览、卫生等设施应注重外观与遗址周边环境的整体和谐,布局、数量、设计体现便捷性、实用性、地域性。 3.引导标识标牌包括遗址标识牌、解说牌和指示牌,应提供清晰、准确、系统的信息,满足指示、说明、警示等功能需要,兼顾大遗址价值内涵和文化特色。鼓励采用系统、融合的外观样式,与遗址展示体系相统一。 (二)应科学控制设施建设规模、体量、高度等,避免破坏和占压遗址本体。应尽可能使其对自然生态、遗址本体、场所氛围的影响降至最小;不得造成噪音及水、光、生态污染等不良现象,尽可能使用节能环保型材料与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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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 配套 设施 |
(一)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水管网(包括水污染处理)、电力管网(包括开闭所、箱变)、照明、通信网络等。 1、道路系统设计应以满足功能需求为主,注意显示遗址格局,兼顾遗址原有路网系统使用、现状道路改造以及展示规划,合理调整、拆除和增加道路,避免破坏遗址本体。应尽量采用环保型、遗址感的道路设计,避免大规模采用城市感的硬化路面。 2、给排水设计应科学、系统布设场地排水、导水设施,避免排水不畅威胁遗址安全;调整场地竖向时应兼顾原有高度,尽可能不改变遗址地形地貌;各类设施应设置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系统、处理设备,避免污染环境;遗址区内小型、分散的服务站点、公厕,可采用生物环保处理措施,雨水可采用边沟排水或自然下渗方式;城市型、城郊型大遗址的雨水处理,可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可疏通、利用遗址原有给排水系统,减少新建设施影响。 3、照明设计应结合遗址重点展示区、遗址格局、道路和服务区统一布设,控制照明亮度,营造历史氛围和效果;合理布置电力、通讯管网及设备,有条件的遗址应尽量做到无线通信和网络全覆盖。 (二)应控制设施建设规模、体量、数量、高度等,避免破坏和占压遗址本体,尽可能使其对自然环境、遗址本体、场所氛围的影响降至最小;不得造成噪音和水、光、生态污染等问题,尽可能使用节能环保型材料与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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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参考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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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
日常 维护 |
(一)专门管理机构应制定日常维护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一般应包括本体与环境维护、设施维护。 (二)本体与环境维护是指遗址本体及保护性设施的检查与维护、遗址环境维护、不和谐设施的清理与改造、日常环境卫生检查与维护等,保证开放时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安全。 (三)设施维护包括保护展示设施、综合服务设施、导览设施、交通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基础配套设施等。设施维护应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定时巡查、及时排查,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
监测 记录 |
(一)监测记录主要包括水文地质监测(地下水、文物变形、沉降、开裂、位移等地质稳定性变化)、生物监测(植物根系、微生物衍生、动物活动)、环境监测(温湿度、降水量、风沙、酸雨、雷电、地震)、人类活动影响因素监测等,应以日常监测为主。 (二)应安排专门部门负责监测记录,通过专项仪器监测和定期人工巡查及时记录监测结果,发现并消除病害和隐患,确保遗址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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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 |
应设立专门的安全防范部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完善文物本体安全措施、防范制度及应急预案,完善技术防范措施,定期定点进行人工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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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 |
(一)应逐渐完善资料、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各类资料、信息归档及时、分类清晰、保存妥善、查阅方便;记录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要求,纳入文物“四有”档案。 (二)文物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文献汇编、现状勘测报告、各类工程档案、监测检查记录等,在条件允许时逐渐向公众开放。 (三)鼓励逐步建立大遗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全面、系统、及时、准确地搜集、存储和开放使用相关信息,可包括遗址本体及历史环境信息、考古信息、保护信息(生态环境治理、本体保护、出土文物保护)、展示信息(环境展示、本体展示、辅助设施)、管理信息(考古地理信息系统、组织协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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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 |
现场服务管理 |
(一)现场服务主要包括讲解服务、文化活动、宣传展演、消费服务、问询服务、交通服务、救助服务等,应结合观众的知识背景和现场公共服务需求,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项目。 (二)科学确定大遗址利用活动的游客承载量,制定、调控参观者的游览时间和空间分布,监督参观行为,确保遗址安全。 |
社区服务管理 |
社区服务主要包括面向社区的专题讲座、社区科普、中小学生体验等,应主动向周边社区提供遗产教育服务,提供培训和就业机会,促进利益相关者参与遗址保护利用工作,推动地方文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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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平台服务管理 |
宣传平台服务主要包括平面媒体、广播、电视及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平台,以及最新的科技手段,可提供学习与互动交流、定期发布信息,鼓励公众监督,接纳公众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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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评估与调整 |
效果 评估 |
可委托专业机构或自行组织评估,客观评价大遗址的利用及管理水平、合理性及可持续性,评估开放运行成效。鼓励相关部门、机构参考以下要点制定评估细则: (一)大遗址利用及管理的公开与透明性,主要包括开放程度、信息公开、传播渠道、参与程度等内容。 (二)大遗址利用的合理性、可持续性,主要包括: 1、大遗址利用的目标是否明确、合理; 2、大遗址利用活动是否对遗址考古、研究与保护发挥了促进作用;遗址的考古、研究与保护活动是否与大遗址利用形成良性互动和促进;大遗址展示阐释、宣传教育、文化服务等对遗址核心价值的体现程度及传播效果; 3、大遗址利用方式、策略、方案的决策是否采取了科学方法、合理措施,以及利用方式的创新性; 4、大遗址利用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是否有利于改善社会及自然环境,提升综合效益,利用是否对大遗址周边城乡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了积极有益的作用。 (三)专门管理机构建设、管理状况、管理的可持续性等,主要包括: 1、专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分工与责任是否明确,责任主体是否形成有效的协作,管理人员及业务能力是否能够符合遗址管理运行需要; 2、相关制度建设、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等是否能够支撑遗址管理运行,能够保证大遗址可持续保护利用; 3、建设项目、利用活动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经费使用等是否符合程序和相关要求; 4、文物日常维护、检测记录、安全防范、信息管理等工作的成效; 5、大遗址利用相关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服务能力、游客接待水平等是否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 |
满意度调查 |
调查观众、社区成员、专家和其他相关者对大遗址利用的关注度、满意度、认识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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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与调整 |
专门管理机构应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及公众反馈,通过科学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促进遗址考古、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逐步协调,不断改善和提升利用的品质与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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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化 | 赋 | 能 | 地 |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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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地方 / 言乡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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