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付费商业模式和付费意识不健全是对区块链版权应用的极大挑战。数字时代信息大爆炸,知识产品资源、传播资源相对于人们有限的注意力而言已不再稀缺,吸引用户关注和流量反而成为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事,电视台、视频网站免费提供资讯娱乐节目供用户观看,这些机构的商业模式就是通过免费的内容来吸引用户,然后把用户,确切地说是把用户的注意力作为流量卖给广告商,从而用广告费覆盖各种开支、实现盈利;这种独特的商业模式已经在数字时代得到普遍应用,在这种环境下资源稀缺性能带来最大的价值。
第二,区块链本身的技术成熟度也会制约其应用规模。区块链技术自2008年诞生至今不过10年时间,虽然其技术潜力有望催生颠覆性力量,但它目前还处于研发布局阶段,许多技术风险和难关如性能、隐私保护和可扩展性还有待攻克,也没有形成全国范围的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这对于区块链及作为其细分应用的区块链版权来说,是能成功获得商家和消费者认可,获得商业成功的一大障碍。
第三,现有法律体系对区块链价值的认可和兼容是区块链版权能否深入发展的关键。版权制度从其诞生之初就是用以调节私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一种机制,如果不能与其他法律的、政策的、经济的、社会的、人文的因素相匹配,即使区块链版权具有技术优势,也没有发挥潜力的空间。侵权是非常复杂的利益纠葛,需要结合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等整合手段来解决,不能只指望区块链在工具处理层面来完全解决。
可喜的是,目前在法律层面区块链应用到数字版权有了两个积极的事件:
首先,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认可区块链固定证据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规定》第十一条提到,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进行法律确认。
其次,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这也被认为是我国司法领域首次确认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该案件中,原告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区块链系统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区块链中,并以此作为提交法庭的证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一电子数据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能够保证来源真实。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也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在确认哈希值验算一致且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该种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侵权认定的依据。
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采用区块链的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表示:“《规定》出台说明我国司法领域对于‘证据’的态度开放,区块链作为一种‘分布式存储技术’具有不可逆、不可篡改等特性,对于固定证据的‘真实性’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理解,虽然区块链技术本身对固定证据有优势,但真实世界里发生的事件,不能单纯依赖区块链技术,例如航空保险理赔纠纷。是否发生空难本身很难被区块链完整记录下来,很多时候是‘人为’地记录在链上触发‘共识机制’,因此,在证明某一行为是否真实发生时,还是需要传统的书证、电子数据、物证等。”“同时,《规定》提及区块链‘入证’优先在互联网法院适用,这是对应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类型,在互联网上发生、履行完毕,这样就避免了前述保险纠纷的类似问题,从而大大增加了区块链技术证明事件真实发生的可能性,我们判断,受此利好影响,未来在区块链创业领域,针对证据研发的课题会越来越多,创新和创业也会相应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