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官厅湖小区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碧桂园官厅湖小区现阶段1594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结合小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有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交存
第三条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面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确定;
由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
第四条业主大会决定自主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通知划转,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确定自主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本物业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的会议资料、投票结果、公示照片和决议等;
(二)业主大会通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业主大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四)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的银行账户交接资料、办理划转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业主大会的委托书;
(五)业主大会选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和出纳人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续交制度。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业主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续交,续交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应不少于首期交存额。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范围
第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住宅共有部位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
(二)房屋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房屋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者空鼓;
(四)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者脱落,或者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
(五)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
(六)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
(七)公共区域门窗破损;
(八)公共门厅内部墙面、地面等出现破损;
(九)住宅共有部位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它情形。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及主要部件的维修或者更换;
(二)避雷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
(三)监控技防设施、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
(四)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排水管道破损、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者其他设备损坏;
(五)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损坏;
(六)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凡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单位承担维修工程费用。
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用于建筑区划内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用于单幢或者多幢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者多幢住宅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用于单元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单元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用于两户或者两户以上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五)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够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第三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十条办理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房屋安全、设施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使用方案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
(二)业主委员会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包含申请维修部位是否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是否已过维修保质期、该专有部位可列支的使用金额、社区的核实意见等,审核通过后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三)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四)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业委会)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应当聘用监理单位的项目)、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业委会)应当将验收报告、决算审计报告、业主费用分摊情况等材料对列支范围内的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业委会对公示情况予以确认;
(六)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提交的验收报告、决算审计报告、业主费用分摊情况等材料,向专户管理银行(华夏银行怀来分行)发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工程尾款通知单》。
发生紧急事项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未按照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依法申请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排险抢修、保障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及正常使用为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不得扩大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
第十二条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推行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业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施工单位。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建立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诚信企业信息库,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三条维修和更新、改造过程中发生下列费用的,可以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
(二)前期勘察设计、鉴定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等有关费用;
(五)依法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以及其它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新增、新建配套设施、设备所需的费用;
(六)依法不得列支的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下列资金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交存至专用账户之日起,以会计年度为基准,按照人民银行公告的利率计算利息,并转入本金滚存使用;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业委会)在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得将已拨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作它用;不得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者虚增维修工程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怀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对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影响使用的,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费用只能支付到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业主委员会,与专户管理银行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核对、公布和查询制度。每年至少核对、公布一次。公布内容应当包括:
(一)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它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华夏银行怀来支行进行复核;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账面余额及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可以随时查询。
第二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审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及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不动产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房屋灭失的,在注销登记后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接受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对其账户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其它
1.解释权:归碧桂园官厅湖小区业主委员会解释;
2.实施日期:第三次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