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芝市边境建设用地涉及自然保护地、抵边产业用地方面的建议”复文
(2023年第7735号)
一、关于在国家层面进一步优化边境建设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审批手续问题
近年来,自然资源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做好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一是改进优化用地审批,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提出缩小用地预审范围、简化用地预审审查、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改进优化举措,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印发《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提出联合开展选址选线等政策举措,做实做细项目前期,把好项目准入关。二是明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用地审批办法,自然资源部与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明确了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项目中有限人为活动与国家重大项目占用两种情形的范围和审批流程,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明确规定了应当征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
为规范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我局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于2015年印发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办法》,自2021年起将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并于2023年印发《关于规范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原住居民生产生活设施以及部分重大民生、国防等基础设施可以不办理审批或简化审批所需材料。同时,我局正在积极推动《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的制修订工作,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统筹考虑自然保护地内设施修筑审批相关规定。
二、关于从国家层面出台边境地区产业用地差异化支持政策问题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为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明确,不属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后续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的耕地上实施国家退耕还林或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建设的防护林和绿色通道等的,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按照林地管理的“三调”林地,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逐步恢复为耕地,林地主管部门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采伐等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管执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积极支持在可以垦造耕地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发展林果业,同时将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其中,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安置点林地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依法依规开垦耕地。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进一步做好与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沟通,主动服务,积极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建设用地涉及自然保护地、抵边产业用地等相关工作,不断提升用地要素保障能力。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