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政策引导及中央财政支持的建议”复文
(2023年第6664号)
一、关于修订完善政策法规,强化生态修复指引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稳妥解决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范围不清,以及现实矛盾冲突和历史遗留问题,2020年以来,我局、自然资源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一体部署、协同推进。2023年3月,我局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报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的函》,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完善相关程序,形成本省整合优化方案报送我局。目前我局正在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整合优化方案,形成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审查后,加快按程序上报国务院。
同时,我局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和立法进程,保障自然保护地重大改革决策与立法相衔接。加强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研究和顶层设计,确立了自然保护地“一法两条例一办法”立法体系框架。目前,《国家公园法(草案)》《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已报送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正在修改完善,《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即将出台。以上法律法规规定中均明确了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探索生态价值实现机制问题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及《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等9项专项建设规划中,均将湿地作为重要自然生态系统之一,纳入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实施范畴。“十四五”以来,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4.93亿元,直接用于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以及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修复项目建设。2022年、2023年,在江苏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别安排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1900万元和1903万元,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和生态效益补偿等工作,有效提升了盐城湿地生态状况,为实现湿地生态产品价值提供了坚实基础。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指导江苏省实施好包括盐城湿地在内的相关项目,鼓励地方探索开展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相关工作。
三、关于调动社会主体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生态修复投入机制问题
中央财政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拓宽资金投入渠道,积极支持开展湿地生态效益保护补偿。一是按照《湿地保护法》关于缴纳湿地恢复费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正在会同我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对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征收湿地恢复费,拟用于湿地保护恢复工作。二是通过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大互花米草防治力度,开展全国性林草湿荒综合监测等;通过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支持包括滨海湿地在内的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三是逐步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同时,中央财政不断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健全转移支付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相挂钩的奖惩机制,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对各地实施奖惩,引导地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到省,省级财政部门可统筹用于支持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等。考虑到已有上述资金渠道,为加强资金统筹,避免重复投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严控新设专项资金、基金有关要求,原则上不再新设专项资金或基金。下一步,我局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已出台政策的落地实施,积极支持湿地生态保护修复。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