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要 公 告



碧桂园官厅湖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成员变更公告
全体业主:
碧桂园官厅湖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2022年8月26日
关于碧桂园官厅湖小区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公告
全体业主:
会议时间
开幕时间:2022年9月11日10:00
闭幕时间:2022年10月10日14:00
会期:30天
参会人员
1、碧桂园官厅湖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镇政府、建设单位、业主)
2、碧桂园官厅湖小区全体业主
会议议程
2022年9月11日
1.碧桂园官厅湖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或副组长)致辞并宣布大会开始
2.宣布碧桂园官厅湖小区业主大会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监票人名单、计票人名单
3.碧桂园官厅湖小区业主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宣誓
4.现场查验主会场票箱和分会场流动票箱
5.主会场投票
2022年9月11日——10月10日
1、主会场持续投票
2、分会场流动票箱投票
3、每日投票结束,由监票人封存票箱,下一个投票日开封票箱,全过程由视频记录
2022年10月12日——10月16日
1、计票人现场唱票、计票
2、碧桂园官厅湖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或副组长)宣布计票结果,并宣布碧桂园官厅湖小区首次业主大会闭幕
会议相关文件公示
会前公示文件(公示期15天)
1、《碧桂园官厅湖小区物业管理规约》(草案)
2、《碧桂园官厅湖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碧桂园官厅湖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4、《碧桂园官厅湖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会后公示文件(公示期15天)
《碧桂园官厅湖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当选委员及候补委员名单》
附件:
1、《碧桂园官厅湖小区物业管理规约》(草案)
2、《碧桂园官厅湖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碧桂园官厅湖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4、《碧桂园官厅湖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碧桂园官厅湖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2022年8月26日
碧桂园官厅湖小区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式
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
(1)现场表决
(2)流动投票箱
(3)邮寄投票
(4)电子邮箱投票
2、业主表决的方式
三、会议文件的送达
(1)采用现场表决方式投票的,业主或授权代表在碧桂园官厅湖投票现场投票,选票当场回收。
(2)采用流动票箱表决方式投票的,业主或授权代表在流动票箱所在地点投票,选票当场回收。
(3)采用邮寄表决方式投票的,业主或授权代表应在业主大会会议期间将选票邮递至指定地点。
(4)采用电子邮箱表决方式的,业主或授权代表应在业主大会会议期间将选票(JPG或PDF格式)发送指定邮箱。
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间
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事项
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
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3)依法归业主专有(含未售)的车库、车位、地下库房不计算面积和投票权。依法归业主共有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车库、车位、地下库房等共有设施不计算面积和投票权。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算面积和投票权。
七、有效期
附件一:筹备组名单
附件二:志愿者名单(陆续发布)
附件三:《碧桂园官厅湖小区物业管理规约》
附件四:《碧桂园官厅湖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附件五:《碧桂园官厅湖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附件六:《碧桂园官厅湖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碧桂园官厅湖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2022年8月26日
附件一:筹备组名单
1、黄海燕—林湖5-102 13601351846
2、李侠—珑湾3-3-301 15201086006
3、徐晓蕾—云湖5-1-102 13910690408
4、何剑兰—珑湾7-104 18811310373
5、梁丽—林湖68-104 13910676782
6、刘义兰—柏丽湾118-1-302 13126648385
附件二:志愿者名单(陆续发布)
期别 |
姓名 |
房号 |
电话 |
1.1期 |
朱雪平 |
1.1-5-102 |
13701011522 |
1.1期 |
黄海燕 |
1.1-5-102 |
13601351846 |
1.1期 |
孙小峰 |
1.1-9-1-302 |
18611638815 |
1.1期 |
黄丹 |
1.1-9-2-301 |
15611746344 |
1.1期 |
周瑞华 |
1.1-14-101 |
13671353867 |
1.1期 |
黄莉 |
1.1-15-102 |
13718780803 |
1.1期 |
余慧慧 |
1.1-19-101 |
13901006097 |
1.1期 |
任永强 |
1.1-28-102 |
15901127789 |
1.1期 |
马静 |
1.1-58-104 |
18101027128 |
1.1期 |
玉婕 |
1.1-62-03 |
18519798150 |
1.1期 |
冯海英 |
1.1-62-102 |
13681119085 |
1.1期 |
刘义兰 |
1.1-118-1-302 |
13126648385 |
1.1期 |
张磊 |
1.1-118-3-302 |
15101065325 |
1.1期 |
张雅丽 |
1.1-118-4-401 |
15611618718 |
1.2期 |
梁丽 |
1.2-68-104 |
13910676782 |
1.2期 |
谢京红 |
1.2-72-103 |
13601329510 |
1.2期 |
杨秀文 |
1.2-75-104 |
13521118800 |
1.2期 |
倪伟 |
1.2-82-104 |
15611022418 |
1.2期 |
赵和平 |
1.2-105-103 |
18910586907 |
1.2期 |
刘春雷 |
1.2-114-2-102 |
13671176615 |
1.2期 |
刘晓娜 |
1.2-115-4-101 |
18519887985 |
1.3期 |
王燕 |
1.3-112-3-1601 |
17331384146 |
1.3期 |
万成国 |
1.3-113-2-101 |
13681455085 |
1.3期 |
解景民 |
1.3-113-3-1002 |
15611072434 |
1.3期 |
孔学丽 |
1.3-113-5-801 |
13691168718 |
2.1期 |
李侠 |
2.1-3-3-301 |
15201086006 |
2.1期 |
刘影 |
2.1-4-2-101 |
13011810146 |
2.1期 |
张金凤 |
2.1-5-2-1101 |
13681298862 |
2.1期 |
王有强 |
2.1-6-102 |
18911701388 |
2.1期 |
鲁媛 |
2.1-6-106 |
13651344000 |
2.1期 |
陈佳丽 |
2.1-6-205 |
18310833588 |
2.1期 |
何剑兰 |
2.1-7-104 |
18811310373 |
2.1期 |
郭若兰 |
2.1-7-204 |
13691036078 |
2.1期 |
王红亮 |
2.1-16-102 |
13911352531 |
2.1期 |
刘蕾 |
2.1-17-104 |
13801210211 |
2.1期 |
李雅轩 |
2.1-20-3 |
13522969000 |
2.1期 |
陈轶 |
2.1-27-3 |
13911885878 |
2.1期 |
钱宇华 |
2.1-34-3 |
13651317108 |
2.1期 |
杨燕 |
2.1-34-2 |
13522486399 |
2.2期 |
赵卫红 |
2.2-1-2-402 |
13601312095 |
2.2期 |
王志申 |
2.2-4-2-401 |
13811647713 |
2.2期 |
徐晓蕾 |
2.2-5-1-102 |
13910690408 |
2.2期 |
张霞 |
2.2-6-1-501 |
13701090833 |
2.2期 |
张新华 |
2.2-6-2-101 |
13901018113 |
2.2期 |
郑晓惠 |
2.2-10-1-402 |
13552527072 |
2.2期 |
张蕊 |
2.2-10-1-501 |
19187573364 |
附件三:
碧桂园·官厅湖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碧桂园官厅湖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合理使用,共同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根据《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等原则,正确使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及共用部分、公共场所、共用设施设备等,依法依规并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相邻关系,共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
(一)座落:怀来县小南辛堡镇
(二)四至:
东至:大古城村西
西至:小七营村东
南至:康祁路
北至:官厅湖
第五条 物业服务用房
第六条 业主共有
(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
(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电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四)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
(五)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第三章 物业管理方式
第七条 物业管理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
(二)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全体业主依法选聘专业单位管理;
(四)全体业主依法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人管理。
第四章 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
(一)自行管理自有物业;
(二)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 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十)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
(三)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五)按照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六)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
(七)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管理
第十条 安全管理规约
(一)本园区出入口使用电子出入管理系统,所有人员及车辆均应凭物业服务企业发放的“碧桂园·官厅湖出入证”通过电子出入管理系统进入本园区;若未能出示本园区出入证的人员进入本园区,应征得本园区业主同意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后方可进入。
(二)碧桂园.官厅湖出入证的办理手续、收费标准及使用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并向业主明示。
(三)为维护本园区的治安环境,对本园区各类出入证的办理及使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1.业主本人应办理园区出入证,出入证的有效期限与业主拥有该物业的产权期限一致,每户可最多申请办理五张出入证。
2.物业装修时,业主应为装修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其最长有效期限可与装修申报工期一致。
3.各类出入证的办理及延期手续均需由业主本人或业主的受托人前往物业服务中心办理.
(四)业主对其同意办理本园区出入证的所有人员,在本园区内的一切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五)持证人不得转让或转借出入证予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取消该出入证的出入权限,并将转让或转借的出入证收回,相关责任人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六)持证人应妥善保管出入证,若出入证遗失或损毁,业主应亲自或由受托人前往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重新申领新的出入证。
(七)当物业的产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应将以该物业名义办理的所有出入证交回物业服务中心并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原业主仍须继续对未交回出入证的持有人在本园区内的一切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八)若有物品搬离本园区时,业主本人或受托人应前往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对搬离本园区的物品进行查验、确认时,业主或受托人应主动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治安管理规约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不在本园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三)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应告知访客有关本园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及本规约的有关约定,对访客违反本园区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及本规约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四)业主出租该物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告知承租人遵守本规约,承租人违反本规约约定,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当该物业的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应会同新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及本规约,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六)禁止一切滋扰他人(如不当使用房屋、兜售商品、派发传单、进行商业推广等)的行为。
第十二条 消防管理规约
(一)遵守各项消防规定,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发现火灾隐患时,应及时通知消防部门、物业服务企业。
(二)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得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三)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出门前应关闭水、电开关及燃气阀门;监管教导未成年人不要随意玩火和接近火种、火源。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焚香、燃放鞭炮和烟花;燃放鞭炮、烟花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及区域内燃放。
(五)不在本园区公共区域进行生火、野炊、烧烤等活动(指定区域除外)。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为自己所有或使用物业的消防责任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三条 物业自用部位管理规约
(一) 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需要改变物业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的,须遵守法律、法规,征得有相关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执行,并应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私自搭建、加建或改建,改变物业自用部位的结构或外观。
(三)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物业有关给排水、排气、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装修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相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物业给排水管道发生破裂、堵塞、渗漏,应及时予以修复。
(五)应及时对物业残缺部位进行修缮,保持本园区高档物业的形象。
(六)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如无法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的,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若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七)不在房屋阳台围栏及窗户外放置物品和填土种植,以防物品跌落伤害他人。
(八)不在房屋围墙、围栏设置电网等危险设施。
(九)业主的花园为本园区整体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护理好花园植物,花园内植物高度和宽度以不影响相邻业主为宜;如有需要,业主或其他物业使用人可另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偿花园护理服务。
第十四条 使用物业共用部位管理规约
(一)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本园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不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妨碍他人合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业主应予以配合;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应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四)不得在任何公共地方进行搭建、加建;不得占用公共地方堆放物品;不得在公共地方摆设神位、祭祀、晒晾;不得在公共区域、绿化带种植蔬菜、农作物及擅自种植其他花木。
第十五条 乘坐电梯管理规约
(一)爱护电梯及电梯内的有关设备,不携带超重和体积过大的物品乘坐电梯,不用硬物及尖物触按电梯按钮。
(二)需用电梯运载体积较大的物品或运载装修材料等,应预先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在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指引下使用电梯。使用电梯运载物品时,应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期,礼让乘梯人。
(三)儿童乘坐电梯须有成年人陪同,勿让儿童触按电梯按钮。
(四)请勿在电梯使用高峰期携带动(宠)物乘坐电梯。
(五)请勿在电梯内吸烟、吐痰、抛弃垃圾杂物等;保持电梯卫生,如有垃圾洒落的须及时清除。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害物品乘坐电梯。
(七)发生火警,严禁使用电梯。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使用和维修管理规约
(一)使用供水、供电、燃气管道、通信、电视公共天线等设施设备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经常核查物业的实际用电容量是否超出额定用电容量。物业的实际用电容量大于额定用电容量时,应及时到供电部门办理增容手续,以防超负荷用电发生火灾等事故。
2.不得违法使用对保安通信、电视公共天线及其他通讯设施电波接收有影响的设施。
3.专业燃气公司负责燃气管道工程的安装、供气及维修保养工作。使用燃气及设施,须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严禁私自安装、改动燃气装置等行为。
4.不得擅自增大电视公共天线接收容量和改变其连接。
5.违反安全用电、用水、用气规定,影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对其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害及其他责任事故的,由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二)对埋藏在业主物业自用部位内的公共设施及管道,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人员可进入有关物业内进行检修(是否预先通知视紧急程度而定),业主应无条件配合,且不得以此为由提出任何要求。
(三)应经常自行对物业内所有的用水、用气、通信及电器设备设施作保养和维修。
(四)水费、电费、燃气费、通信费、有线电视费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如有关部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相关费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承担不按时缴费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共区域管理规约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做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任何人士均可报公安机关或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二)不损坏本园区内的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园艺小品、观赏水池、湖泊等公共绿化和公共园艺设施,不损坏各类共用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三)不制造影响他人的噪音、声响(如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制造车辆、机器运行噪声等)。
(四)不在公众场所睡觉。
(五)不在非指定水域游泳或戏水。
第十八条 人工河(湖)管理规约
(一)严禁在河(湖)边建造任何形式的码头、船坞。
(二)严禁向河(湖)中排放生活污水及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等污染物;严禁向河(湖)中倾倒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品。
(三)严禁私自抽取河(湖)水用作其他用途,如浇灌私家花园、清洗车辆、洗涤衣物等。
(四)严禁在河(湖)内饲养宠物、家畜等;严禁在湖面放玩任何遥控或电动航模、玩具。
(五)禁止在河(湖)面上驾驶任何船舶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水上活动。
(六)严禁攀爬河(湖)堤栏杆,严禁在河(湖)内游泳或戏水。
(七)严禁垂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下河(湖)捕鱼行为。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规约
(一)严禁高空抛物或往房屋外抛掷垃圾、杂物。
(二)晾晒衣物、浇灌或清洁时应注意不溅落滴水,侵扰楼下住户及过路行人。
(三)不制造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住户有影响的异味。
(四)请勿把废弃物丢入渠道(如马桶、下水道、沙井或沟渠等),否则需承担对由此引致的渠道损坏、堵塞等情况进行修复和清理的责任和费用。
(五)家庭日常生活垃圾须用垃圾袋收集并系好袋口,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业主或其他物业使用人所有的绿化垃圾、残旧家私、大宗物件、建筑装修垃圾及其包装物等须自行清运出本园区;如业主或其他物业使用人有需要,可另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偿清洁搬运服务。
(六)保持楼梯及公用通道的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如有物品洒落在楼梯及楼梯间内的,应自行清除;如污染、破坏地面的,应及时清洁及修复原状。
(七)主动配合、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公共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工作,共同维护本园区的卫生环境,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二十条 车辆行驶及停放管理规约
(一)进入本园区的车辆须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车辆管理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视实际需要,对本园区内的交通改道或临时封闭道路,业主、物业使用人及访客应予以配合。
(二)物业服务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限制以下车辆进入本园区:
1.载重1.75吨(含1.75吨)以上的车辆。
2.一切噪音大、污染大的机动车辆(凡对本园区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车辆应冲洗干净及做好防污染措施,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后方可进入)。
(三)在本园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1.鸣按喇叭;
2.无证驾驶及驾驶无合法牌照机动车;
3.学车或试车;
4.在公共道路上溜冰或使用滑板;
5.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
6.跨位停泊或停泊于车位界线之外;
7.在公共场地洗车和维修车辆;
8.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9. 在园区内不得高速行驶,行驶速度应低于30公里/小时。
(四)车辆应停放于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于公共场所内(如道路两侧、公共楼梯间、公共花园、游乐场等)。
(五)对于本园区内的违规行驶、停泊车辆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改正;必要时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拖车等适当措施排除妨碍,情节严重的报交警部门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车主承担。
第二十一条 文明养犬管理规约
第六章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约
(一)业主需自行装饰装修物业的,在装修前,业主应携带全套装饰装修施工图纸及其它资料(装修申请表、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资料等)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业主应自行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否则将由装修业主本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业主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切未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擅自进场施工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依法、依规予以制止,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相邻、相关受侵害的业主有权要求侵害方依法予以赔偿。
(三)装修期间,装修单位必须将《装修施工进场证》挂在装修物业门外。装修工程结束后将其交回物业服务企业。每天施工时间为08:00至18:00,非施工时间,装修人员不得进入本园区,确需进入本园区的,须由业主本人或受托人向物业管理企业报备。在节假日及中午休息期间(12:00-14:00)施工不能产生噪音。
(四)装修期间,如需使用临时水源、电源,应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对接。
(五)装修期间,装修人员出入园区必须佩戴《临时出入证》,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检查。装修单位如需延长施工时间,必须事前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手续,并遵守本园区有关规定和制度。若因违规而发生任何事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该业主承担。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可责令违规的施工队伍立即停止施工。
(六)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防水层和房屋楼面板的结构性能;应保护好公共的水、电、燃气、通信、消防、电视管网等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他人的房屋及物品。如有关设施设备因施工而损坏,业主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
(七)施工材料不得堆放在公共场所,施工产生的杂物、垃圾、淤泥等应由施工人员及时清运,不得倒入本园区内的垃圾桶、沙井、渠道或堆放在公共区域。
(八)未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手扶拖拉机不得进入本园区。如需搬运装修材料、淤泥、垃圾等,应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偿的特约清运服务。装修工程完成后,剩余的施工材料及工具运出本园区时,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登记和查验,并由业主或委托人签名确认。
(九)以下设施的安装及装修项目须先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遵循以下规约:
1.禁止在超出门窗平面以外的位置安装防盗网、防盗门或纱窗,禁止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机、晒衣架等。
2.房屋设备、设施安装使用规约:
(1)遵守设备、设施使用说明要求,确保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安全。
(2)保证建筑物整体的整洁美观。
(3)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影响相邻业户;不得侵害相邻业户的合法权益。
(4)不损坏房屋安全结构,对损坏的房屋部位,应及时进行维修、修复。
3.阳台(露台)装修规约:为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不得超过设计规定载荷,不得在楼板上钻孔、开凿槽坑。阳台(露台)装修前必须做好安全防护、防渗漏、排水等措施,否则因此造成渗漏水、管道堵塞、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由该业主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4.花园装修规约:严禁在花园内加建封闭式建筑物。在花园内建造园艺建筑应以不影响整体美观、不影响他人为原则,高度不超过首层层高。为保障建筑物的安全,严禁于花园内开井、种植深根植物。为便于清理和维修,公共化粪池、污水池的清疏口上方不得加建构筑物,清疏口要预留使用,不得密封。
(十)装修房屋不得有任何改变、损坏建筑结构行为,并应遵守以下规约:
1.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不得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3.不拆除阳台之间的分隔墙,不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不改变房屋外型、外观;不改变房屋外墙面的的颜色、形状;不改变房屋窗户玻璃的颜色、形状,不粘贴反光膜;不在玻璃及外墙面粘贴标语广告;不改变阳台围栏。
5.不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十一)为避免或减轻噪音、废气、废水、废料、震动及灰尘对相邻住户的影响,施工过程中应关闭门窗;进行外墙翻新、装修工程,应采用有效措施封闭装修区域。
(十二) 装修前,要计算好实际用电容量,如实际用电容量大于额定用电容量,请到供电部门办理增容手续。不得擅自增大用电容量,以防超负荷用电而发生事故。
(十三)装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规定,注意消防安全,装修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
(十四)装修期间,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对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五)为维护园区内的良好治安环境,保障本园区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利益,凡在本园区内施工的装修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约:
1.严禁在装修单位内进行违法活动。
2.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上追逐喧闹,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
3.不得在装修单位内吸烟,不得在装修单位内乱拉乱接电线及使用电炉或明火。
4.所有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机电、消防的安全操作规定,如因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负。
5.不得采摘本园区内的花果,践踏草地。
6.不得在本园区内散发装饰装修商业性广告或滋扰其它业主。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交纳、使用、续筹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专项用于本园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支出。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其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业主均可劝阻或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恢复物业原状,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业主或其他物业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有关业主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受损的业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它有偿服务费,经催缴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并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附件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第二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一、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公有住房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已出售的,购房人是业主。
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行管理物业;
(二)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十)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五)按照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六)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
(七)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一、本小区业主大会由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二、本小区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三、本小区业主大会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四条 业主大会宗旨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碧桂园官厅湖小区业主大会。
二、物业类型: 住宅小区。
三、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建筑面积:17.17万平方米。
东至:大古城村西
西至:小七营村东
南至:康祁路
北至:官厅湖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
四、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五、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第八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一、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书面表决或互联网方式表决,业主委员会决定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可以采用微信、邮件、微信公众号及政府指导部门认定的其他程序等方式进行。
二、经有效送达选票的业主,在收到表决票后规定时间内没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票。业主也可以通过委托程序委托直系亲属代为投票。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核对统计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当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达不到业主大会法定比例时,业委会应当宣布会议改期进行。
四、开箱验票应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进行,并在验票统计资料上签字备查。选举结果应当现场宣布。
五、业主对表决形式、结果有异议的,向有关机构申请核查。核查结果公布以前不影响表决结果的效力。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当选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按预定委员人数得票多者依次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后补委员。
第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一、业主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会议筹备工作
二、发布公告
三、征询意见和回收统计意见
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一)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二)业主委员会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理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直系亲属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续签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公开物业服务事项和物业服务费交纳标准;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五、组织业主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四)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二、社区党组织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和副主任2人,并在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分工、联系方式。
二、本小区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本小区业主委员会设立候补委员4名,候补委员应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各项条件。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丧失委员身份时由候补委员履行其职务。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定期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参加,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派代表参加。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3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应当经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时向业主公布下列事项: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设车位的设置、处分和收益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终止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提请业主大会确认: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
(三)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二)在一届任期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七次(不含七次)以上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六)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八)泄露业主信息;
(九)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一、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二、业主委员会依据职责范围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用途,申请人、盖章人、审批人签名。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三、未依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四、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一、业主委员会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电话费、纸张费、邮递费、电费、水费、网费等日常办公费用;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聘的中介咨询机构顾问费、临时工作人员补助;
二、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工作的经费,其来源,采用下列方式筹集: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费营收总额中列支;
(二)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三)业主自愿捐赠。
三、业主委员会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指定专人保管,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议事规则进行财务管理,收支账目每6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一、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二、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三、本议事规则与其他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五:
碧桂园官厅湖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碧桂园官厅湖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顺利召开,规范本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保障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在乡镇、社区等相关部门指导下,组织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首届业主委员会,由筹备组按本办法组织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按照《碧桂园官厅湖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采用现场、书面及互联网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详见《碧桂园官厅湖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第四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由7名正式委员和4名候补委员组成。正式委员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首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会议,但是没有表决权。当正式委员因故出缺,候补委员按得票数量顺序递补。
第二章 业委会委员的报名资格、候选人数及方式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四)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六条 业主的定义
第七条 候选人的产生和人数
第八条 报名时间和方式
第三章 首届业委会选举办法
第九条 本次投票采用实名投票方式。业主有权对任意候选人进行投票。业主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一名业主对一名候选人只能投一张选票。但在全部候选人中投票不可超过11人,超出11人,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选票中如出现未公示的候选人,未公示候选人的选票不列入统计之中。
第十条 每一位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的选举通过,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 在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前提下,由候选人中得票率最高的7名业主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后4名业主当选为候补委员。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4名以上(含4名)正式委员的,本次选举即为有效。首次选举的业委会委员达到4人但不足7人的部分,由当选委员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根据本次业主大会投票选举结果以简单多数方式增补不足委员。
第十三条 业委会投票方式可采用现场投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投票。业主应当在选票上签注业主姓名,同时应标明其房屋所在分区-楼栋-单元-房间号,及联系方式。如业主本人无法投票,可写委托书委托直系亲属代为投票;互联网方式投票需提供本人和本人身份证或护照的合影照片,及选票签名按手印照片。
第十四条 已出售单元的投票权归产权人。未出售单元的投票权归建设单位,所有未出售房屋总和按一票计算,面积按未出售的房屋总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 如遇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票数相同情况下,所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当选。还不能区分的,筹备组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进行无记名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六条 总投票时间不超过30天,因疫情原因可延长投票时间。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或筹备组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和副主任2人,并在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分工、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资料移交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十八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碧桂园官厅湖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盖章)
2022年8月26日
附件六:候选人名单
序号 |
房号 |
姓名 |
年龄 |
政治面貌 |
01 |
林湖 42-101 |
于建强 |
63 |
群众 |
02 |
珑湾 6-102 |
王有强 |
35 |
党员 |
03 |
柏丽湾 115-4-101 |
刘晓娜 |
37 |
群众 |
04 |
云湖 8-4-401 |
肖海全 |
49 |
党员 |
05 |
林湖 46-104 |
宋冬梅 |
45 |
群众 |
06 |
云湖 11-104 |
李晓菲 |
40 |
群众 |
07 |
柏丽湾 112-2-1002 |
李清杰 |
46 |
群众 |
08 |
云湖 1-1-502 |
张鹏 |
41 |
群众 |
09 |
林湖 10-101 |
张红云 |
56 |
群众 |
10 |
林湖 4-102 |
周军 |
54 |
群众 |
11 |
云湖 10-3-501 |
胡小顺 |
50 |
群众 |
12 |
柏丽湾 112-1-1302 |
贾茹 |
49 |
群众 |
13 |
云湖 8-1-301 |
黄晓勇 |
48 |
党员 |
14 |
林湖 62-106 |
雷晓莉 |
48 |
民进 |
15 |
柏丽湾 114-4-602 |
管钰 |
42 |
群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