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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局副局长李军:三包责任要适用所有商品和服务(图)

消保局副局长李军:三包责任要适用所有商品和服务(图) 315诚搜网
201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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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消法》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

  落实“三包”责任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副局长李军在参加一个座谈会时指出,“三包”责任原则要适用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而不仅仅是目前规定的二十几种商品。除对特殊产品可以通过国家专项法规专门规定外,还可以授权有关部委通过目录的方式对特殊零部件的“三包”时间做特殊规定。

  李军认为,“三包”源自于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是企业对自己产品性能、功效、用途和有效时间等质量要求的担保,达不到质量要求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免责举证责任应该由经营者承担。同时,“三包”具体责任的选择权应该掌握在消费者手里,也就是说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商品或者服务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在修理、更换、重做、退货中自由选择,经营者不应该进行限制或干预。

  “三包”起点应以收货日期为准

  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副局长李军:“三包”包修期的时长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因此需要从国家层面做出明确规定。需要指出的是,经营者不能用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三包”要求缩水,凡是低于国家规定要求的合同条款一律无效。

  江苏省消协投诉部主任居上:“三包”有效期的起算点应该从收货时间开始计算。针对“三包”有效期的问题,江苏省消协曾联合省家用电器协会于2012年3月发动TCL、创维、海尔、长虹、清华同方、西门子6家企业向消费者承诺,对于企业生产的需要安装的家用电器产品,由企业或其授权单位安装的,“三包”有效期自安装之日起计算。

  拒绝“三包”要依法处罚

  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副局长李军:总体来说,“三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要受《民法》、《合同法》调整。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规定了违反“三包”的行政责任,也就是《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等故意或者无理拖延的或者无理拒绝的,要依法处罚。这就从国家行政权力的层面保证了消费者“三包”权利的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正在面向社会征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其中对故意拖延和无理由拒绝的概念作出了规定,将会对下一步保护消费者的“三包”权利起到很好的作用。

  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孙一峰:要使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益落到实处,使“三包”落地,就要有第三方裁决,即工商机关或消费者协会介入,针对纠纷,确定商品是否有质量问题,如果确属经营者的责任,就要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三包”责任。而第三方裁决可以与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联动,对于不服从裁决的经营者可以纳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相关法条

  “三包”扩容

  新《消法》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7日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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