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落实《延庆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4年行动计划》文件要求,切实降低燃油叉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区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在延庆区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户籍在延庆的个人。
2.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 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出厂新能源叉车。
3.购置的新能源叉车需在延庆区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
(二)补贴标准
直接购置新能源叉车补贴标准为:购置新能源叉车总价(不含税)的30%,每台新能源叉车补贴不超过5万元(含)。
二、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2.新能源叉车权属证明材料。
3.新能源叉车购置发票、合格证。
4.申报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材料等。
三、补贴申请流程
1.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在延庆区完成购置的新能源叉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
2.补贴申请。至区生态环境局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填报相关信息。补贴申请受理时间截至2025年1月31日(含)止,逾期将不予受理。
3.补贴审核。区生态环境局按本方案审核补贴申请材料。
4.公示与发放。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生态环境局按本方案拨付补贴资金至申报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并按批次进行公示,将相关材料存档。
四、其它事项及要求
1.为保证公平公正,区生态环境局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让社会充分了解本方案内容,并将本方案规定补贴的发放情况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确保申报材料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和个人以弄虚作假等不当方式骗取补贴的,区生态环境局将取消其补贴资格并追回全部已发放补贴资金,同时通过相关媒体平台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予以公示,行为人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用于执行本方案补助的资金总计350万元。本方案因该补助资金全部发放完毕后,区生态环境局对后续申请不再受理,已经受理但未发放资金的,不再发放,将所收资料退回申请人。
4.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市延庆区生态环境局。
5.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上文中规定时间或本条第3款规定补助资金发放完毕之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终止。
6.除叉车外其它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补贴可参考本方案执行。
联系电话:污染防控科 69148205,6914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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