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在大部分产品采取“统一减让”的基础上,小部分产品对不同国家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韩国、日本、泰国、印尼、越南、菲律宾和我国等7个成员方都采用这种模式。这意味着同一税号下的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货物,在进口时可能将适用不同的 RCEP 协定税率。
由于上述缔约方采用“国别减让”模式,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同一产品,在上述缔约方进口时将按不同的关税承诺表适用不同的RCEP协定税率,因此在RCEP项下,货物在获取原产资格后还需要进一步判定其协定项下原产国,从而在进口时能适应正确的协定税率
办法文本
第十四条 具备原产资格并且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如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以下简称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
前款规定的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但其他成员方生产的材料一律视为非原产材料。
各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具备原产资格但未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
1货物在出口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2货物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并且在出口成员方经过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加工或者处理;
3货物在出口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条文解读
01
案例分析
HS 编码为8714.10的摩托车架,在越南加工获得原产资格,该货物是我国《特别货物清单》内产品。根据累积规则,货物满足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原产地标准,并且在越南的价值成分为25%,达到不低于20%的标准。

02
01 如果货物是在出口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则货物的协定项下原产国是出口成员方。
案例分析
02 如果货物是在出口成员方使用了非原产材料生产并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实质性改变,则该货物的协定项下原产国是出口成员方。
案例分析
HS编码为7013.99的水族箱,在泰国加工获得原产资格。货物满足其HS编码对应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品目改变标准。

结论:该货物协定项下原产国为泰国。
03 如果货物在出口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则需要进一步判断货物的生产是否超出《办法》第五条所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情况。如果是,则该货物的协定项下原产国是出口成员方。
案例分析
HS编码为7013.99的水族箱,在泰国加工获得原产资格。根据累积规则,货物满足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原产地标准,且在出口成员方经过了《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加工或者处理。

结论:该货物协定项下原产国为泰国。
03
如果货物不属于上面所说的情况,那么货物的协定项下原产国应认定为该货物在出口成员方生产中提供最高价值原产材料的成员方。
案例分析
HS编码为2101.12的三合一咖啡,在泰国加工获得原产资格。根据累积规则,货物满足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原产地标准,但在出口成员方仅进行了简单混合,未超出微小加工范畴。

结论:该货物协定项下原产国为提供最高价值原产材料的成员方越南
大家看懂了协定项下原产国判定的方法了嘛,最后小编再送你一张流程图,大家按着这个流程判断就不会有问题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