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务部2023年第36号公告看海关缉私执法的扩张适用问题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6年6月18日,波长光电(301421.SZ)公告披露:董事长黄胜弟收到上海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决定书》,事由为"公司涉嫌以伪报货物材质的方式出口国家管制的含锗镜片",案件源于2025年4月上海吴淞海关专项稽查。
据披露,波长光电在出口红外热成像镜头所用光学元件时,将实际含锗材质的镜片申报为"普通光学玻璃镜片/熔融石英镜片",未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未注明含锗成分。
此行为确已构成《海关法》意义上的申报不实/伪报品名——这一点没有争议。
二、锗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法定范围
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第36号公告《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2023年7月3日发布,8月1日施行)第二条明确列管的锗相关物项为:
(二)锗相关物项:
金属锗(单质,包括但不限于晶体、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HS:8112921010等)
区熔锗锭(参考HS:8112921090)
磷锗锌(ZnGeP₂)(包括但不限于晶体、粉末、碎料等形态)
锗外延生长衬底
二氧化锗(GeO₂)
四氯化锗(GeCl₄)
公告及同期《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均未将"含锗光学镜片""锗红外透镜""掺锗玻璃镜片"或任何锗深加工制成品列入管制清单。
换言之——按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文义解释,"含锗镜片"不在锗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内。企业出口此类制成品,并无法定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义务。
______
三、本案执法的核心争议:能否将含锗镜片挂钩锗物项管制?
海关稽查结论称波长光电"出口国家管制的含锗镜片",缉私部门按涉嫌规避出口管制、伪报受控物项启动刑事侦查。其隐含的法律逻辑是:
含锗红外镜片以受管制区熔锗锭加工而成→实质为受管制锗物项的深加工形态→伪报品名规避许可证→适用《出口管制法》第34条禁止规避出口管制及《刑法》第151条。
这一推论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瑕疵:
清单未列制成品,不能以"实质含受控材料"反推物项受控。 出口管制采"清单制"(白名单),非"元素溯源制"。若监管意图管制含锗制成品,应在公告或目录中明确增列——而非事后以执法推定填补立法空白。
《出口管制法》第34条禁止"以拆分、伪报等方式规避出口管制",其适用前提是物项本身已落入管制范围。 若含锗镜片依法本不受控,"规避管制"的前提不存在,该条款无从适用。
行政公开不充分加剧不公。 管制公告参考HS编码只列8112、2825、2853章六类物项,未提示含锗镜片可能归入带监管条件的本国子目9001909070——企业在"清单没写=不管制"的文义信赖下出口,却被追溯为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正当程序存疑。
四、违规性质的准确定性
剥离扩张解释后,本案客观违规行为应为:
✅ 伪报品名/申报不实:明知镜片含锗元素却申报为普通玻璃/石英镜片,隐瞒材质要素,违反《海关法》第24条——属行政违规,可处罚款、影响信用等级。
❌ 未经许可出口受管制两用物项:前提不成立,含锗镜片未列入2023年第36号公告管制物项。
❌ 规避出口管制/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因无许可义务在先,"规避"无客体可附,走私故意构成要件缺失。
企业伪报动机系为缩短通关周期、避免终端用户审查等商务障碍,而非转移战略资源出境危害国家安全——这与走私受控锗单晶、区熔锗锭有本质区别
五、结语
波长光电伪报品名属实,应受《海关法》项下行政处罚,这一点无需为涉事企业讳言。但将"含锗光学镜片"直接等同于"受管制锗两用物项"、进而按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刑事侦查,超出了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第36号公告的明示管制范围,属于执法实践对出口管制清单的扩张适用。
在出口管制法治化的背景下,监管机关若要追及深加工制成品,应通过修订管制目录、增补物项、公开征求意见的正式程序完成——而非依靠稽查中的事后推定让企业承担模糊地带的风险。清单之外即不为罪(nullum crimen sine lege),这条行政法基本原则,在两用物项执法中同样不应被架空。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现行公开法规与公告撰写,仅作法律分析与执法质疑,不代表为任何当事人开脱违法申报行为,不构成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