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日期:2025年08月22日 版次:08 作者:周涛 刘爱华
近日,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迎来第1000艘租赁船舶签约落地,正式跻身融资租赁“千船俱乐部”。经过十余年发展,东疆持续探索出口租赁、联合租赁等创新模式,推动我国船舶海工制造业“走出去”。目前,东疆的船舶及海工跨境租赁业务量占全国同类业务总额超90%。
在跨境业务中,船舶租赁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境外收入免税及税收协定待遇,有效降低出海成本。
跨境融资租赁:租赁期限5年以上可享增值税退税
船舶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船舶的特定要求和船厂选择,出资购买船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租赁期内所有权归出租人,租赁期满且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后,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及相关补充文件,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将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人,并经海关报关实际离境的,可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例如,境内A公司将一艘远洋货轮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给境外B公司,租期6年,货轮报关后实际离境,A公司留存相关单据,符合政策条件,可申请退税。
企业申请退税须确保四方面合规:一是主体资质合法,如金融租赁公司需持有金融许可证并在监管部门备案;二是业务模式合规,严格遵循融资租赁法律规范,明确权责关系,租赁物用于境外用途且租期不少于5年;三是货物离境合规,完成海关报关手续,确保真实离境并保存运输凭证;四是申报合规,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真实、完整材料办理退税申报。
境外经营租赁:船舶实际在境外使用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境内企业向境外承租人提供船舶租赁服务,且船舶实际在境外(如公海、境外港口或水域)使用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例如,境内C公司将船舶出租给境外D公司,D公司在东南亚海域开展国际运输,船舶始终在境外运营,该业务符合“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规定,可免征增值税。
享受免税需注意三项要点:一是合同与使用场景举证,应留存清晰约定使用区域和用途的租赁协议,并通过船舶定位数据、境外港口作业记录等证明实际在境外使用;二是主体资质确认,出租方须具备合法船舶租赁经营资格;三是规范申报流程,纳税申报时准确填写免税栏次,提交《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完成备案。若资料不全或实际情况不符,可能被取消免税资格并补税。
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总额60%确定税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若受益所有人为缔约国对方居民,可按支付总额的60%确定税基。
企业在判断“受益所有人”时,需核查是否存在申请人与第三方之间的版权、专利或技术使用权/所有权转让安排。境内企业申请适用税收协定条款,须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以对方为缔约国居民为前提。
针对境外船舶租赁项目,税务部门会根据不同投资目的地推送“走出去”税收指引及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企业应提前准备相关抵免材料,确保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税务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