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报关单申报规范重大调整解读
2024年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实施,涉及多项重要变更
今年3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30号),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重要修订,自2024年4月10日起正式施行。
核心变更内容:
- 毛重、净重填报精度提升至小数点后两位
-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更名为"目的地海关"
- 删除"检验检疫受理机关"等三个申报项目
- "检验检疫名称"更名为"监管类别名称"
- 启运日期填报规则调整为"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日期"
重点申报项目规范:
- 预录入编号与海关编号采用18位编码体系
- 境内收发货人需填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进出境关别按实际进出境口岸填写关区代码
- 运输方式分类执行最新《运输方式代码表》
- 转关运输货物运输工具名称填报规范明确
对于采用不同运输方式(水路、公路、铁路、航空等)的进出口货物,公告细化了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号、提运单号等具体填报规则。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以及特殊监管区域流转货物的申报要求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详解
运输相关填报要求
(1)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应填写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3)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应填写车牌号。
出口方面:
(1)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应填写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应填写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2)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需填写车牌号。
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报关单应填写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货物存放地点
填报货物进境后存放的具体场所或地点,如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企业自有仓库等。
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1)进口货物应填报最终消费或使用单位名称,包括自行进口或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的单位。
(2)出口货物应填报境内生产或销售单位名称,包括免税品经营单位统一管理的免税店。
减免税货物应与《征免税证明》中的减免税申请人保持一致。
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应填报监管场所名称。
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应填报区域内经营企业的名称。
编码需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无可填报“NO”。
若对象为自然人,应填报其有效证件号码及姓名。
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是指结合国际贸易交易方式和海关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管理方式,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
按实际对外贸易情况选择填报对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加工贸易特殊情况的填报要求如下:
(1)进口少量低值辅料可填报“低值辅料”。
(2)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应分别填制报关单,并按相关规定填报。
(3)加工贸易成品退运进出口应按相应类型填报。
(4)边角料内销填报对应分类名称。
(5)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应按类别填报。
(6)免税品经营单位出口退税国产商品填报“其他”。
征免性质
根据《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征免性质及代码。持有《征免税证明》的按照证明内容填报,加工贸易报关单按《加工贸易手册》填写。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报。
(2)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填报“其他法定”。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免予填报。
(4)免税品经营单位出口退税国产商品填报“其他法定”。
许可证号及其他信息
填报进(出)口许可证及相关编号,免税品经营单位出口退税商品免予填报。
启运港填报进口货物在境外装运的第一港口,合同协议号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应填写。
贸易国(地区)填报购自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填报货物出发国家(地区)。
经停港填报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填报第一个卸货/离境境内口岸。
包装种类填报运输包装材料名称及代码,件数填报实际运输包装数量。
毛重和净重均以千克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成交方式按实际价格条款填写。
运费、保费、杂费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相应数值及标记。
随附单证及备注
填报除许可证外的其他监管证件或随附单据代码及编号。
涉及优惠贸易协定的货物应填写Y代码并标明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及原产地证书编号。
保税间流转及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填写关联备案或报关单号。
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应注明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责令通知书编号。
(六)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需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写本场所编码,涉及保税监管场所间货物流转时则填写对方场所代码。
(七)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应填报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八)当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和“展览品”(代码2700)时,需按以下要求填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填报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如:暂进六、暂出九。
- 根据上述办法第十条规定,填报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日期,期限不得超过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如:20180815前复运进境,20181020前复运出境。
- 若已申请海关审核确认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则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编号,如:
。无此项目无需填报。
以上内容依次填报,项目之间使用“/”分隔,前后不加空格。
(九)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填报“跨境电子商务”。
(十)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十一)服务外包货物进口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十二)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填报格式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对于同一报关单含多商品的情形,可采用“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
(十三)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按照决定书内容填报,格式如:“预裁定R-2-0100-2018-0001”。
(十四)含归类行政裁定报关单填报格式为:“c+四位数字编号”,例如c0001。
(十五)已在进入特殊监管区时完成检验的货物,在出区入境申报时填报“预检验”并同时在“关联报检单”栏填写实施预检验的报关单号。
(十六)进口直接退运货物填报“直接退运”。
(十七)有ATA单证册的货物填报“ATA单证册”。
(十八)不含动物源性低风险生物制品填报“不含动物源性”。
(十九)货物从境外进入境内特殊监管区或保税仓库的填报“保税入库”或“境外入区”。
(二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采用分送集报方式进出的货物填报“分送集报”。
(二十一)军事装备出入境填报“军品”或“军事装备”。
(二十二)HS码为3821000000、3002300000的货物,若属培养基填报“培养基”;若属化学试剂填报“化学试剂”;不含动物源性成分填报“不含动物源性”。
(二十三)修理物品填报“修理物品”。
(二十四)属于下列情况的填报“压力容器”、“成套设备”、“食品添加剂”、“成品退换”、“旧机电产品”等。
(二十五)HS码为2903890020(入境六溴环十二烷),用途为“其他(99)”的填报具体用途。
(二十六)集装箱体需填报集装箱号、规格、商品项号关系(半角逗号分隔)、货重(千克)。
(二十七)HS码为3006300000、3504009000、3507909010、3507909090、3822001000、3822009000且不属于“特殊物品”的填报“非特殊物品”。
(二十八)进出口列入目录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其他商品填报“应检商品”。
(二十九)申报时如有其他必须说明事项应在此栏填写。
三十三、项号
项号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填备案序号,适用于加工贸易、保税、减免税等已备案、审批的货物,填写其在《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免税证明》中的顺序编号。具体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 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 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按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项号填报;进口按转进《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项号填报。
- 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出口按《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项号填报;边角料对应多个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项号。
- 成品退换货物按原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 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项号。
-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货物进口的,应先办理进口手续,并填报《征免税证明》中项号,出口填报原出口成品项号。
- 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相应的进口料件项号。
- 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填报新增成品的出口项号。
- 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需按相关监管要求进行清单和报关单申报。
三十四、商品编号
填报10位数字组成商品编号,前8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
三十五、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分两行填报,第一行为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为规格型号。填报要求如下:
- 据实填报并与合同、发票一致。
- 名称规范,规格足够详细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管理需求。
- 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应与备案信息相符。
- 车辆需按《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填报品牌、排气量、车型等信息。
- 同一提单项下多类货物按规则合并后填报。
- 边角料、副产品内销按其状态填报。
- 申报汽车零部件需详细列出中文名称、品牌、完整编号以及适用车型等信息。
- 维修件需在编号前加注“W”,若品牌与整车厂牌不符则加注“WF”。
- 品牌类型必填,包含无品牌、自主品牌、收购品牌、贴牌生产和其他境外品牌。
- 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必填项,指明是否享受优惠关税。
- 申报已获3C认证机动车辆还需提报提运单日期、质量保质期、发动机号或电机号、VIN、发票数量、中英文名称、型号等信息。
-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货物需填报原厂商信息及相关税率数据。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数量分三行填报:
- 第一行为法定第一计量单位。
- 若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则在第二行填报。
- 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在第三行。
特殊情况处理示例包括但不限于扣除包装容器后的净重、不可分割包装内的净重、公量重计价的商品、以毛重计价的大宗散装货物、零售包装酒类饮料化妆品按液体部分重量计算等。
三十七、单价
填报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无成交价格则填单位货值。
三十八、总价
填报实际成交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则填货值。
三十九、币制
选择货币代码表相应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无实际成交币种需折算。
四十、原产国(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相关法规填报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时填“国别不详”。
四十一、最终目的国(地区)
填报最后实际消费或使用国家(地区),不经过转运直接到目的地的以此地为准,否则以后续最终目的地为准。
四十二、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填报消费、使用地或运抵地;境内货源地填报产地或发货地。海关特殊监管区与境外往来填报国内对应地区。
四十三、征免
依据相关政策文件选择适当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有规定时依此填报。
四十四、特殊关系确认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确认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是”或“否”选项。
进出口报关特殊关系及价格影响确认指南
五、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形
- 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方。
- 一方拥有、控制或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股票或股份。
- 一方为另一方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
- 买卖双方为同一合伙成员。
- 若买卖双方在经营上有联系,例如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独家受让人,并符合上述规定,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也免予填报。
四十五、价格影响确认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判断纳税义务人是否能证明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可视为无影响并填报“否”,否则填报“是”:
- 向境内无特殊关系买方出售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 依据《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依据《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同样地,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四十六、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如买方向卖方或有关方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未计入实付或应付价格中,需填写“是”。如不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或无法判断,仍应填报“是”。
- 特许权使用费已包含在实际付款中的,或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
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四十七、自报自缴
企业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模式申报时,填报“是”,其他情况填报“否”。
四十八、申报单位
- 自理报关:填写企业名称及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委托代理报关:填写报关企业名称及其18位编码。
同时,报关人员需提供在海关备案的姓名、电话,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四十九、海关批注及签章
用于海关作业过程中的相关批注及签章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