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经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省通过下列方式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效能: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投资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许可程序,精简许可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许可在线并联办理;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许可流程,推行并联审批、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许可手续;
(三)建设施工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投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冬季停工期集中办理开工建设所需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自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十日内组织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联合预审服务;
(五)依法设立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务服务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加盖政务服务机构印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原实施机关不得重复审批。
依法需要现场勘验的,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勘验期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开展指导。
市场主体依法取得资格、资质,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要求重复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评价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优化办事流程,不得将行业规划布局和限制市场主体数量等不合理内容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效能的规定。
1.本条第一款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五项具体审批服务方式:
第一项规定实行投资许可与相关许可在线并联办理,通过分类规范投资许程序,精简许可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效能。
第二项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许可流程。
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利用冬季停工期集中为市场主体办理开工建设所需的许可事项,确保气温条件具备后能够及时开工建设,将项目“冬季停工季”变为“审批服务季”。
第四项规定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要自市场主体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联合预审服务。
第五项明确了依法设立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务服务机构印章的法律效力,原实施机关不得重复审批已加盖政务服务机构印章的事项。
2.本条第二款规定了需要现场勘验的要求。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现场勘验时,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勘验期限,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开展指导。现场勘验涉及多个部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联合勘验。
3.本条第三款明文禁止对已依法取得资格、资质的市场主体的重复认定。市场主体已经依法在某一地方取得了资格、资质的,无论在本省何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均不得要求重复认定。
4.本条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对定期评价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作出规定,同时对行政许可条件的具体规定作出限制,不得将行业规划布局和限制市场主体数量等不合理内容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有关部门不得以行业规划空档期为由,不予许可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