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简介


2023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梁某在经营服装厂期间,因经营不善,拖欠工人王某等40余名工人劳动报酬36万元,后以藏匿至外地、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2月22日、28日依法先后两次向被告人梁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张贴于生产经营场所,责令梁某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期限届满后,被告人梁某一直逃避支付。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27万元,余款部分与工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
法院判决

被告人梁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提醒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血汗钱、辛苦钱,春节即将来临,相关企业、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不得恶意拖欠。劳动者要提升维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检察机关将持续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坚决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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