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助范围
1.授权公告日在2017年8月1日—2018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和代理服务费。
2.授权公告日在2017年8月1日—2018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
3.授权公告日在2017年8月1日—2018年4月30日之间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标准)专利申请费用。
4.授权公告日在2017年7月1日—2018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申请费用。
5.授权公告日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1月30日之间的小微企业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三年度年费;
授权公告日在2016年12月1日—2017年6月30日之间的小微企业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二年度年费;
授权公告日在2017年7月1日—2018年7月31日之间的小微企业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一年度年费。
6.申请日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第八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1年7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第七年年费。
网上申报时间:2019年3月20日—5月12日;
纸件材料申报时间:2019年4月1日—5月31日。
一、大学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凡本区生源毕业的大学生(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自主或合伙创办企业的,可申请给予该毕业生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凡本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女年满35周岁至40周岁(不含40周岁)、男年满40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在失业期间通过社区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委托区人力社保局存档机构存档的,可申请给予该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的区级社会保险补贴。已符合享受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不享受区级社会保险补贴。
三、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石景山区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北京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继续留用该人员的,可申请给予该用人单位不超过3年的区级社会保险补贴。
四、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岗位补贴
凡本市注册、正常经营的各类用人单位(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除外),当年新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2人及以上、占当年新招职工比例超过50%、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可申请给予该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的区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已符合享受北京市岗位补贴条件的,不享受区级岗位补贴。
五、用人单位招用技能大赛获奖者补贴
凡本区注册、正常经营的各类用人单位(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除外),招用技能大赛获奖者,并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可申请8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贴。其中: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按金、银、铜、优胜奖可分别申请享受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获奖者,可分别申请享受一次性1万元、8000元的补贴。
六、新建企业招用本区劳动力就业补贴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本区内注册经营并正常纳税的新建企业,每自然年度内,累计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达到5人及以上、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该新建企业可申请本年度内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金额为5万元;达到10人及以上、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该新建企业可申请本年度内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金额为10万元。
七、登记失业人员外区就业交通费补贴
凡本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划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可申请给予每人每月200元交通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申报要求
(一)在北京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具有较好的技术服务实力和融合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二)企业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呈健康发展趋势。
(三)示范项目应具有明显的行业或区域特色,具备较强的代表性和示范性,能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信息消费健康良性发展。示范内容包括5类领域10个方向。
(四)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须符合《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遴选实施方案》(见附件1)要求。
申请时间:2019年3月27日18:00前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在海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的符合区域发展定位的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对入驻特色金融楼宇的科技金融机构,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等标准在楼宇招商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对在海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的总部型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具体执行标准参照市级政策,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对在海淀区注册设立且已获得一次性资金补助的总部型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增资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增资奖励(具体执行标准参照市级政策,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对在海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的总部型金融机构购买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
第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银行、保险、证券、金融租赁、财务公司、消费金融、个人征信、第三方支付、公募基金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相关业务资质(或金融牌照)。单家企业获得(含新迁入海淀区)单个资质(或牌照)一次性补贴50万元(或100万元)。
第六条 对在海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的外资金融机构,参照内资金融机构给予其相关政策支持;对在海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国总部、外资控股金融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引进重点外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做出突出贡献的非政府组织和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引进奖励。
第七条 支持商业银行增设便民服务网点,对在海淀区偏远地带新设银行网点的,营业面积超过500平米的,一次性补贴40万元;营业面积不足500平米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机构,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平台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入驻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区的金融科技机构可享受房租补贴,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可同时享受科技企业相关政策支持。
第九条 对在海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经国家、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基金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在海淀管理的基金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投资于海淀区的创业企业后,按照本指南第六条给予房租补贴。对在海淀区成功实现退出并支持海淀区企业挂牌上市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其在京实际投资规模给予激励(具体执行标准参照市级政策,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第十条 对于上一年度累计投资3个(含)以上海淀区内天使投资项目的投资机构,按照其投资于海淀区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投资补助,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将天使投资人才纳入“海英人才”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人连续三年给予资金补助,每年最高30万元。
第十一条 按照《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后,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发行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国家重点战略方向的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给予50%的中介费用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拟上市企业参照该标准给予支持。对从驻区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纯信用贷款的中型、小微企业分别按照基准利率的25%、5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高新技术企业类中型和小微企业的补偿标准为50%、100%,单家企业仅可就一个贷款项目申请补贴,补贴上限为50万元。拟上市企业参照中型企业标准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对中小微企业开展首笔信贷业务的银行给予首笔贷款金额2%的补贴,单家银行或分支机构每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对搭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经国家、北京市、海淀区相关部门认定),为初创期战略新兴企业提供孵投贷融资服务并取得一定成效的银行给予补贴,单家机构每年补贴1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为中型、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的银行等机构承担的信贷损失,分别按照损失本金部分的20%、50%给予信贷风险补偿;高新技术企业类中型和小微企业的补偿标准为50%、70%,单家银行或分支机构每年补贴上限为500万元。若北京市出台投贷联动政策,则按照市区配套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对科技保险机构为海淀区中小微企业的纯信用类贷款承保的保险产品,按保费收入的20%予以补贴,单家保险机构每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战略新兴产业初创企业在区域内保险机构为本企业员工投保的、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产品按不超过保费的50%予以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上限为20万元,每人每年补贴上限为2000元。
第十七条 对迁入上市(挂牌)企业培育基地的上市(挂牌)企业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50%,第三年补贴30%,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的海淀区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按照企业启动上市、辅导备案、证监会已受理等分阶段进行补贴,每阶段补贴100万元。上市前未按照时效申请补贴资金的海淀区上市公司,参照上述资金标准于上市后第二年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对其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的上市主体或境内经营实体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
第二十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海淀区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后,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合计300万元)补齐差额。支持新三板创新层企业规范运营,按照每家企业每年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鼓励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增、发行优先股等方式融资,按照上一年度融资额的1%给予资金支持,单家企业补贴上限为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孵化板除外)的海淀区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四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后,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合计300万元)补齐差额。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董秘资格培训的上市公司以及在北京证监局已辅导备案、中国证监会首发申请已受理的拟上市企业,按每家企业每年一人次的标准,给予培训费100%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将区外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引入海淀区的非政府组织和单位,给予60万元(或20万元)的引进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上市企业实施海外并购过程中所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对上市企业实施境内并购过程中所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单家企业补贴上限为50万元,如并购项目实现并表到海淀区的,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在并购重组中通过并购贷款融资的,还本付息后给予基准利率4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区内并购基金对项目实施并购,并购交易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在所并购项目通过海淀区企业退出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并购投资奖励,单家并购基金每年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申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应为所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留学经历,一般应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较强市场潜力;
(三)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四)企业注册时间不早于2016年1月1日;
(五)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申报人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六)已获得中央和本市重大人才工程资助的人员不纳入本次资助范围。本计划往年入选人员不得再次申报。
(七)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计划将聚焦创新驱动发展等国家战略,重点资助先进装备制造、人工智能、大数据、新材料、现代医学与前沿生物、清洁能源等领域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本计划对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尤其是市部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创业企业进行适当倾斜。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创业企业请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第十条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对各区入库企业于入库当年给予一次性最高10 万元的奖补,对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 万元的奖补,同一企业入库奖补和认定奖补合计不超过30 万元。
二、入库企业条件
入库企业标准按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具体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为在苏州工业园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九)鼓励知识产权创造——①自主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仿真软件。
1. 申报条件
(1)开发出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仿真软件产品,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软件产品已用于集成电路研发、生产等环节,实现进口替代。
2.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软件开发情况等);
(2)软件产品的销售合同、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时间均需在申报时限内),或企业自身运用该产品用于研发和生产的证明材料;
(3)软件著作权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等;
(4)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等。
(十)鼓励知识产权创造——②先进集成电路技术与创新产品。
1.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材料等产业链企业;
(2)上年度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或其他类型授权专利(含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少于10件,且新产品实现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
2.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技术与产品创新情况等);
(2)授权专利清单及相关证书;
(3)上年度在售集成电路相关新产品清单(含产品型号或商品名、产品主要技术指标等),实现销售收入清单、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二、支持方式
2019年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对于符合工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重点推荐申报基金,由基金安排支持。
申请时间: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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