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网络法治e起学】“先用后付”的“真香”有何副作用?

【网络法治e起学】“先用后付”的“真香”有何副作用? 网信通化
2025-04-25
2

0元下单,先用后付。“先用后付”在为消费者提供试用体验、减少资金占用等利好的同时,也存在诸多潜在的消费风险。“先用后付”凭借灵活、便捷的特点,在电商平台迅速普及。当前,国内多家电商平台都陆续推出了“先用后付”服务。“先用后付”在为消费者提供试用体验、减少资金占用等利好的同时,也存在诸多潜在的消费风险。

网购知名品牌服饰遇假  

买家要求赔偿被拒  

2023年12月,小王在一家体育用品折扣店内,使用“先用后付”下单购买了两件标注为某知名品牌的服装。该商品详情页及主图均标注该服装为XX品牌,两份订单的金额共计806元。

小王收到货物后,发现商品十分劣质,与正品不符,于是去“XX品牌”官网核实,确认所收货物为仿冒品。小王联系店主,要求其退还全部货款并按货款金额赔偿三倍损失,店主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因此,小王将店主起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806元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2418元。

法院:买家未付货款未受财产损害  

索赔诉求被驳回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小王提交的两份订单信息显示,其购买服装时采用的是“先用后付”模式,实付金额为零,确认收货后才会自动付款。然而,小王在店铺内购买服装的两份订单均未确认收货,即原告小王尚未实际支付806元货款,被告店主经营的店铺也未收到该款项。故小王要求店主返还806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小王主张店主支付三倍赔偿款2418元的诉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原告小王购买的两件服装尚未支付货款,未遭受实质性影响或损害,故其要求被告店主支付三倍赔偿款2418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王要求店主退还货款及赔偿三倍损失的诉讼请求。

普法说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对“先用后付”的法律法规进行解答。


消费者使用“先用后付”容易忽视哪些风险?

主要存在三点风险:

一是透支风险。“先用后付”与“花呗”“白条”等金融产品类似,消费者“0元下单”无需预先占用资金,存在冲动消费的诱因。

二是违约风险。消费者使用“先用后付”所发生的违约行为多体现为逾期付款。部分电商平台在“先用后付”协议中约定,违约方逾期付款的,除需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交通费等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费用。违约方并非只需支付商品价款即可,消费者常常忽视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三是降“信”风险。“先用后付”与消费者个人信用评估结果挂钩,消费者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付款或退货处理,可能会受到诸如降低信用分数、限制账号功能等信用惩戒,或将对个人征信造成影响。但消费者往往忽视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的信用负面评价,尤其在小额、零散、日常购物的“先用后付”当中,待事后信用受损才追悔莫及。


“先用后付”签约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消费者基于自愿选择开通“先用后付”时,务必仔细阅读电商平台提供的“先用后付”相关协议内容,重点关注与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退货规则、扣款规则、逾期付款责任、授权采集使用个人信息、同步开通第三方信用服务等。如果消费者对协议内容存在疑虑或异议,可以联系平台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如果平台未针对格式条款向消费者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消费者不受到格式条款的约束和限制。


不想使用“先用后付”却误点开通怎么办?

《条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当前,部分电商平台通过设置默认支付方式、弱化购物车按钮、浏览商品自动跳转、免输支付密码等技术手段,使消费者在不知情、非自愿的前提下开通“先用后付”,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之嫌。消费者有权关闭“先用后付”。平台不应采取诸如隐藏关闭选项、填写调查问卷、增加人工审核等干扰关闭操作的方式,排除、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关闭“先用后付”的权利。

电商平台应在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前提下,合理引导消费者使用“先用后付”购物,保障宣传推广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不得含有虚假性、误导性、欺骗性内容。坚决杜绝“先用后付”的“一步式”开通和“多步式”关闭等滥用技术手段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不断健全平台的消费纠纷投诉处理机制,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利的维权渠道。


不喜欢“先用后付”的商品,可以退货吗?

《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遵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通过“先用后付”购买的商品,除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外,均可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需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期限内退货。如果消费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确认收货也未退货,则视为同意购买并支付价款。如果消费者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退货的商品不完好,影响二次销售,可能导致退货失败。

来源:“网络普法”综合自 CCTV今日说法、@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法制日报

主审 | 吴德欣    审核 | 高  嵩    编辑 | 倪笑笑

通化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方式

①举报电话:0435-3951710

②举报邮箱:thsjbslzx@163.com

③网上举报:关注“网信通化”微信公众号,选择“举报专区”,点击相应类别进行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网信通化
维护网络清朗,筑牢安全屏障,汇聚网民力量,共谋通化发展。
内容 1215
粉丝 0
网信通化 维护网络清朗,筑牢安全屏障,汇聚网民力量,共谋通化发展。
总阅读101
粉丝0
内容1.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