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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8月22日汇总

政策 | 8月22日汇总 风电新视界
202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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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一:安徽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意见:售电公司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13.6%

政策二:安徽2020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意见补充


政策一


安徽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意见:售电公司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13.6%

安徽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征求安徽省2020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1.省电力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21.2%,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7.7%。

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3.6%,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1.3%。

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通过电力市场年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3.6%,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13%。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使用自备电厂发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3.6%,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1.3%。


政策二


安徽2020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意见

日前,安徽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安徽省2020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意见的函》,消纳责任权重履行主要分:

(一)主要履行方式

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来源:安徽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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