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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一:内蒙古通过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市场化方式提升新能源就地消纳能力
政 策二:天津配储容量未达标,2倍扣除对应光伏项目并网容量,直至全部解网!
政策一
内蒙古通过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市场化方式提升新能源就地消纳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指出,自治区将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科学合理制定新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采取相应措施,推动新能源市场的建立,发挥新能源产业优势,全力发展现代能源经济。
自治区创新新能源开发利用模式,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深化新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支持新能源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引导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新能源发展合理空间需求,充分发挥新能源的生态环境保护效益。
自治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氢能、核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
自治区统筹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在新能源资源富集地区布局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
自治区采取措施以新能源带动新工业,推进新能源多元化场景应用,推动重点产业和重点园区用能高比例绿电替代,通过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制氢一体化、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园区绿色供电、火电灵活性改造、全额自发自用等市场化消纳新能源方式,提升新能源就地消纳能力。
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构建清洁化、低碳化、低成本的多元制氢体系,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严格控制化石能源制氢。充分利用焦炉煤气、氯碱化工尾气等工业副产氢资源,推进工业副产氢气回收提纯利用,在具备氢气消纳能力的地区布局新能源制氢项目,推动新能源制氢规模化发展,培育蓝氢和绿氢生产基地。
自治区采取措施推进新能源装备制造基地建设,以风光氢储产业链为重点,引进装备制造龙头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满足区内、供应周边、辐射全国的全产业链配套市场供给能力,打造新能源装备制造国家级基地。
自治区加强新能源电源规划和电网统筹协调,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电源项目与配套送出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自治区采取措施推进高比例新能源输电通道建设,提升存量通道新能源外送规模,推动交流特高压、点对网等输电通道进行风光火储一体化改造,提升直流特高压、交流特高压输电通道新能源电量占比。
健全绿电外送消纳机制,开展风光火打捆外送中长期交易,推动跨省跨区域送受电量和价格由送受双方协商或者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支持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省间现货交易,推进新能源电力跨省跨区域消纳。
政策二
天津配储容量未达标,2倍扣除对应光伏项目并网容量,直至全部解网!
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天津市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大力发展电源侧储能;因地制宜发展电网侧储能,灵活发展用户侧储能;统筹布局集中式独立储能。
《方案》明确:结合电力系统运行和新能源开发需求,全面推广“新能源+储能”,实现储能与新能源发电的深度融合,保障新能源高效消纳利用。新增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规定比例配置储能设施,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优先通过集中式独立储能共享容量方式满足储能配置要求。
新能源企业配置储能容量未达到承诺比例的,按照未完成储能容量对应新能源容量规模的2倍予以扣除,直至全部解网。积极发展“常规电源+储能”,鼓励煤电企业合理配置储能设施,与燃煤机组协调配合参与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支持利用退役火电机组既有厂址和输变电设施建设新型储能或风光储设施。推动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宁河现代产业园区等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项目建设,促进各类能源资源优化整合,提升系统综合运行效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到2025年,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技术创新能力逐步提高,产业体系进一步壮大,政策环境基本健全,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基本成熟,新型储能与电力系统各环节深度融合发展。综合考虑我市电力安全供应、系统调节能力、电网和用户需求等情况,建设新型储能电站100万千瓦,“十五五”新型储能电站规模进一步扩大,有效支撑新增新能源电力调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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