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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一:国资委发布国企参股管理新规严控非主业投资
政 策二:山东打造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十强县
政策一
国资委发布国企参股管理新规严控非主业投资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指出,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突出主业、强化管控、合作共赢原则。
根据《办法》,在参股投资管理上,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
国有企业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股股权经营管理方面,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范无形资产使用,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当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
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有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国有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原国有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政策二
山东打造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十强县
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主要目标是选取20个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实施意愿强的县(市、区)以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和新区,鼓励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到2025年,试点单位非化石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大幅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择优确定10个试点单位,打造“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十强县(市、区)”。
要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在风能和太阳能资源禀赋较好、建设条件优越、具备持续开发条件、符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地区,有序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集中式开发。鼓励建设“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散式风电项目,打造就地就近消纳新模式。结合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积极推进工商业和户用光伏开发利用,推广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应用。鼓励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制氢,培育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新模式新业态。
扩大可再生能源终端直接应用规模。鼓励规划新能源发电与机场、高铁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支持在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现代化产业园、农产品加工基地等,开发建设分布式新能源项目。推动绿色电力直接供应,鼓励工业企业就近就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提升绿色电力使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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