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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一:分布式光伏接入受限区,配储100%自用或无偿反送电网
政 策二:浙江瑞安修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政策一
分布式光伏接入受限区,配储100%自用或无偿反送电网
湖北省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文件中提到:要积极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在接网消纳条件允许的区域因地制宜发展户用光伏。但各地不得以“整县推进”为由强制要求屋顶产权单位参与、大包大揽排斥市场竞争、暂停暂缓屋顶光伏项目备案。
在项目备案后直接向所在地电网企业申请接入,接入电压等级最高不超过35千伏。地面光伏电站均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不得“化整为零”、拆分为“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抢占配电网接入资源。在接入受限区域仍有意愿建设的项目,允许项目单位通过配套用户侧储能,在实现分布式光伏全部自发自用、如向公共电网反送,无偿提供上网电量的前提下,由电网企业支持并网接入。
通知中还明确规定不得将涉及多个房屋所有人的屋顶光伏打捆备案。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擅自增加前置条件、不得无故不予出具备案证明、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政策二
浙江瑞安修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瑞安市发改局发布关于修订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文件,瑞安市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供电局直接登记并集中报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如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装机容量、消纳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变更,并在市供电局办理相关变更业务。
对建设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规范的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发改局出具意见限期整改,并函告市供电局对已并网项目的撤销并网,未并网项目的不予并网,逾期未整改的移交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确需立案查处的,根据相应规定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对已建成并通过联合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现使用过程中违反建设规范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属地镇街(开发区)按相关法规责令整改。确需立案查处的,根据相应规定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并函告市发改局、市供电局,由市发改局负责取消市级光伏发电财政补贴(自立案之日起),市供电局负责撤销并网。
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履行备案、设计、安装和验收程序,并接入浙江省可再生能源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瑞安市供电局《关于印发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发改能环〔202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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