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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乌内阁通过《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相关调控措施》法令,规定对涉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进口设备及材料提供120天免息缓交海关税费待遇,对近三年内无不良违规记录的进口商免息缓交期限延长至6个月;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相关进口设备品控,禁止进口未注明质量等级的光伏发电板,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实验室来评估进口可再生能源设备是否符合技术法规要求。进口商将需通过“单一窗口”海关系统向乌科学检测和质量控制标准中心提交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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