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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一:国家能源局:支持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政策二:广东五华县:探索利用农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光伏廊道
政策一
国家能源局:支持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新型经营主体是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
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应当持续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和调节能力,更好适应新型电力系统需要。鼓励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资源,为电力系统提供灵活调节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开展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
意见还指出,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合调节容量小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
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交易类型,依据电能量计量装置进行结算,由电力交易机构出具新型主体结算依据。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在批发市场中结算数据由被聚合资源计量数据加总形成。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
政策二
广东五华县:探索利用农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光伏廊道
日前,五华县发改局印发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修订稿)。
文件指出,严格控制利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地面(含坑塘水面)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利用污水处理厂、停车场、运动区域、风雨廊道等场地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必须符合建设用地要求。
严格铺设范围。为避免出现新的低效工业、建设用地,同一合法产权建筑物地块利用屋顶及已批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不得超过屋顶光伏面积(不含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公交站场及工商业园区以外公共停车场)。
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在符合国家用地政策要求前提下,探索利用农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光伏廊道。
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就近消纳,鼓励各类园区和工商业企业光伏发电自发自用,支持企业通过配套新建储能设施等措施解决接入能力和承载能力不足问题。同时,鼓励在厂房、工商企业、现代种养、农产品加工流通、乡村休闲旅游、乡村民宿项目等场地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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