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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在平谷水上游乐园游玩时致残,谁的错?

一人在平谷水上游乐园游玩时致残,谁的错? 绿都平谷
201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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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日话题玩水受伤,责任谁担呢?炎夏来临到水上乐园游玩戏水是最惬意的享受但如果游玩戏水中发生意外伤害该怎么办呢






玩水受伤,责任谁担呢?

炎夏来临

到水上乐园游玩戏水

是最惬意的享受

但如果游玩戏水中

发生意外伤害该怎么办呢?

区人民法院张欢法官通过案例

教大家读懂法律条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还原

2015年6月26日下午,崔某和朋友刘某购票进入甲公司经营的甲水上乐园游玩。16时许,崔某欲进入其中一个水池游玩,其爬到金属扶梯上面后跳入水池,因此摔伤。崔某受伤后,甲公司派人将其送到平谷区中医院检查,为其支付医疗费939.47元。崔某被诊断为完全性颈脊髓损伤。经鉴定,崔某本次外伤后遗症构成一级伤残,存在完全护理依赖,四肢瘫伴二便失禁,建议配置残疾辅助器,包括高靠背轮椅等。

崔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280万余元,理由是被告未经审批经营危险性较高的娱乐项目系违法经营;另被告未就设施和水深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以提示游客注意安全,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甲公司认为己方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崔某是违反规定跳水导致摔伤,故而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经营的水上项目尚未达到能够经体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条件,却允许游客在水池内游泳的行为不妥,且没有配备相应的救生人员。同时,甲公司未能采取措施向游客明确警示水池水深,并且未能设置禁止跳水、禁止游泳等安全警示标识,致使游客无法确切了解水池水深、预测水上项目的危险性以避免游玩行为不当带来侵害。认定甲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崔某的损失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同时,崔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水上项目的危险性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从扶梯跳入水中的行为具有过失,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定被告甲公司赔偿原告崔某医疗费、住院期间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定残后的护理费、定残后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合计1008755.02元。

因玩水导致了这样的事情发生

除了惋惜

希望我们都能得到教训

学会捍卫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官提示:


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人与义务人之间通常存在较为紧密的关系。其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其一是“物”的方面,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附有保障义务;其二是“人”的方面,体现在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和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具体而言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

如本案,甲公司未采取措施警示水池水深,未设置禁止跳水、游泳等安全警示标识,以致无法让游客预测水上项目的危险性以避免游玩行为不当带来侵害,这是未尽到“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司经营的水上娱乐项目有一定的危险性,未配备相应的救生人员,这是未尽到“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崔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水上项目的危险性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如果自身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编提醒

夏天玩水次数频繁

一定要注意安全

不能因小失大!

本期责编:张富

编辑:赵扬扬

来源:平谷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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