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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10月28日汇总

政策 | 10月28日汇总 风电新视界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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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一:户用光伏一次性补贴1元/W!浙江平湖市发布鼓励光伏项目建设征求意见稿

政策二:光伏+储煤、工商业分布式加分!江西启动第二次光伏项目竞争优选

政策一

户用光伏一次性补贴1元/W!浙江平湖市发布鼓励光伏项目建设征求意见稿

浙江嘉兴平湖市发改局就《平湖市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全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应用。拓展工商业光伏应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需100%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新上项目;国资为主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屋顶、公建设施上空等安装光伏,继续大力推进居民户用光伏发展。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积极开发光电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对符合光伏发电要求的新建建筑物,要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进行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此外,根据平湖市创建省低碳试点县建设方案和嘉兴市整县(市、区)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要求,到“十四五”末,平湖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600兆瓦以上,实际新增200兆瓦以上,年平均新增装机容量在40兆瓦以上。

意见稿还对扶持政策进行明确:

(一)对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二)对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三)对“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四)对居民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一次性装机补助,按装机容量1元/瓦补助。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做好浙江省第一批低碳试点县创建工作,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建设,我局起草了《平湖市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行政中心1号楼发展和改革局能源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63053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17:00。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0月26日
平湖市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平湖市创建省低碳试点县建设方案,为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结合《嘉兴市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工作方案》、《嘉兴市发改委关于支持清洁(可再生)能源应用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4〕72号),现就我市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全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应用。拓展工商业光伏应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需100%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新上项目;国资为主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屋顶、公建设施上空等安装光伏,继续大力推进居民户用光伏发展。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积极开发光电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对符合光伏发电要求的新建建筑物,要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进行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建设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创建省低碳试点县建设方案和嘉兴市整县(市、区)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要求,到“十四五”末,我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600兆瓦以上,实际新增200兆瓦以上,年平均新增装机容量在40兆瓦以上。具体安装比例要求如下:

(一)现有建(构)筑物:车站、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社区)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商业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居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30%以上;有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建筑物(构筑物)上空安装比例达到90%以上。

(二)新建建(构)筑物:新建工业厂房安装比例达到80%以上;新建民用建筑推广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未来社区安装比例达到80%以上;新建居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安装比例达到100%。

(三)鼓励有条件的设施农业结合农牧业生产安装分布式光伏。

三、扶持政策:

(一)对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二)对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三)对“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四)对居民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一次性装机补助,按装机容量1元/瓦补助。

四、有关要求:

(一)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主体必须在我市(不含嘉兴港区)投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在我市成立运维平台或委托我市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平台负责运维。

(二)所有用于安装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构)筑物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达到安全要求。农村户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安装光伏必须经村委会审核,并经镇(街道)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市发改局备案。

(三)强化光伏电站建设的质量要求和运行效率,安装的光伏组件转换率多晶硅须达到17%以上,单晶硅须达到20%以上。

(四)统筹差别化电价、用能权交易、上级补助等资金,用于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发展项目补助,缺口部分由市财政贴补。

(五)光伏发电补助项目需经投资单位申报、市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项目三年内申报有效。

政策二

光伏+储煤、工商业分布式加分!江西启动第二次光伏项目竞争优选


日前,江西省能源局发文开展2021年第二次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工作,根据文件,参与优选的项目应当已纳入项目近期库,且其配套线路送出工程已纳入全省电网发展规划项目库。项目申报优选前应按《省级光伏发电项目纳规和优选工作指南(赣能新能字〔2021〕98号,简称“工作指南”)》要求落实相应支持文件和建设条件。

此外,本次优选将对“光伏+储煤”示范项目、按流程核定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予以政策性加分倾斜。

值得注意的是,参与本次竞争优选的普通电站项目原则上应承诺配置不低于15%容量*1小时储能项目,项目本体和储能项目均应不晚于2022年11月30日前投运。考虑到江西省实际用地、电网现状,建议项目单位因地制宜,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条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规模,对超过20万千瓦的项目将予以从严审核。未纳入近期库项目不得于本次申请调入近期库。

详情如下:

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21年第二次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工作的通知

赣能新能字〔2021〕111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省电力设计院,江西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各有关企业:

为积极推进我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高能源保障能力,经研究,现就做好2021年第二次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选范围

参与优选的项目应当已纳入项目近期库,且其配套线路送出工程已纳入全省电网发展规划项目库。项目申报优选前应按《省级光伏发电项目纳规和优选工作指南(赣能新能字〔2021〕98号,简称“工作指南”)》要求落实相应支持文件和建设条件。

二、优选规则

(一)计分规则

省能源局委托相关机构派出专家,分别对项目建设条件、企业实力、以往项目建设情况、电网消纳等情况进行打分,以总分确定优选入围项目。

(二)政策倾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以下项目予以政策性加分倾斜:

1、“光伏+储煤”示范项目。

2、按流程核定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其它情况

对同一接入点申报多个项目、装机容量过大等情况,结合电网接纳空间、企业以往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取得用地支持文件等情况予以综合考虑。

三、工作安排

(一)地市初选

各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好本次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工作,严格按政策要求督促企业落实项目支持文件、承诺函,确保项目符合环保、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要求,项目选址不得重叠,应充分与电网企业衔接,确保光伏电站和配套送出工程具备同步建设投产条件。初选结果应于11月1日下午下班前报省能源局,并在省可再生能源信息平台完成电子信息填报。

(二)省级优选

相关机构派出专家在11月5日前完成评分工作,省能源局对优选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优选工作完成后省能源局予以发布。

四、有关事项

(一)项目要求

参与本次竞争优选的普通电站项目原则上应承诺配置不低于15%容量*1小时储能项目,项目本体和储能项目均应不晚于2022年11月30日前投运。其余要求参见工作指南等政策文件。

考虑到我省实际用地、电网现状,建议项目单位因地制宜,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条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规模,对超过20万千瓦的项目将予以从严审核。

(二)项目变更

根据工作指南要求,未纳入近期库项目不得于本次申请调入近期库。企业对项目名称、规模(仅可调减)、类型、拟接入变电站等信息有需要变更的,应由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于10月25日下班前向省能源局报送规划变更申请,经研究同意的予以变更,企业以变更后的项目信息参与优选。普通电站改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须经市级发改委(能源局)、电网企业联合认定,并由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提出复核意见,逾期不再受理项目变更申请。

源:平湖市人民政府、江西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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