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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一:加快推动大型海陆风光基地建设!山东省印发三年行动计划
政策二:光伏用地租金648元/亩∙年,期限20年!宁夏这地规范新能源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
政策一
加快推动大型海陆风光基地建设!山东省印发三年行动计划
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和《山东省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风电相关要点:
加快推动大型海陆风光基地建设。抢抓国家推进大型风光基地建设重大机遇,充分利用我省资源优势,坚持海陆并进,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基地化、规模化发展。打造山东半岛海上风电基地。聚焦渤中、半岛南、半岛北三大片区,加快推动省管海域风电场址开发,适时启动国管海域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逐步推动海上风电向深远海发展。
加快建设“环渤海”和“沿黄海”海上光伏基地。以滨州、东营、潍坊、烟台等市近海海域为重点,推动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开发建设,在具备条件的海域开展漂浮式海上光伏示范,探索“风光同场”海上清洁能源开发模式。
打造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基地。充分利用滨州、东营、潍坊等市盐碱滩涂地资源,推动风电、光伏、储能等一体化设计、建设与运营,构筑“黄河下游绿色能源带”,助力全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打造鲁西南采煤沉陷区“光伏+”基地。充分利用枣庄、济宁、泰安、菏泽等市采煤沉陷区土地资源,统筹光伏开发与采煤塌陷地治理,加快资源型地区能源转型发展。到2025年,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分别达到2500万千瓦、5700万千瓦以上。
提升绿色电力消纳能力。实施新型储能“百万千瓦”行动计划,加快储能示范项目建设,探索电化学、压缩空气、液流电池等多种技术路线,加快独立共享、新能源配建、火电联合调频等多场景应用,促进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坚持储能优先,结合海上风电、海上光伏和陆上清洁能源开发,着力打造“储能+海上新能源”示范带以及鲁北、鲁中和鲁西南新型储能示范区。梯次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加快潍坊、泰安二期等项目建设,开工枣庄庄里项目,深化莱芜船厂、五莲街头等前期工作。实施新一轮抽水蓄能站点资源普查,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国家选点规划,适时启动开发建设。探索开展风光发电制取绿氢试点。到2025年,新型储能设施规模达到500万千瓦左右,抽水蓄能电站在运在建装机达到800万千瓦。
加快推动农村用能变革。积极推进整县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统筹党政机关、公共建筑、工商业厂房和农村居民屋顶等不同场景,总结推广德州齐河、临沂沂水等县试点经验,纵深推进70个试点县开发建设工作,形成全国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标杆。深入实施“百乡千村”绿色能源发展示范工程,坚持“一乡一案”“一村一策”,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打造集用电、炊事、采暖等于一体的农村清洁用能新模式,积极服务绿色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到2025年,全省整县分布式光伏开发规模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打造绿色能源发展示范乡镇100个、示范村居1000个左右。
《山东省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风电相关要点:
打造山东半岛海上风电基地。推进省管海域海上风电项目能核尽核、能开尽开、能并尽并,开工山能集团渤中G、国家能源半岛南U2等项目,建成国家能源渤中B2、国家电投半岛南U1一期等项目;扎实开展国管海域场址前期工作,适时启动试点项目建设,推动海上风电向深远海发展。
探索海上光伏基地开发。推进海上光伏基础性、前瞻性关键技术创新,开工中广核烟台招远HG30、山东发展投威海文登HG32等首批桩基固定式项目;深入推进国电投半岛南3号等漂浮式项目研究论证,创建海上光伏实证基地。深入推进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基地发展。统筹推进基地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全面建成华润东营财金、海化潍坊滨海等纳入首批国家大型风光基地项目,开工华能滨州沾化、辉阳东营利津等新增国家大型风光基地项目,打造国家黄河下游绿色能源廊道。全面启动鲁西南采煤沉陷区“光伏+”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创新采煤塌陷地产业治理新模式,开工济宁时代永福、菏泽中鲁等项目,建成华电肥城、华能嘉祥等项目,打造生态修复、产业融合的“光伏+”基地,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到2023年底,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7500万千瓦以上。
政策二
光伏用地租金648元/亩∙年,期限20年!宁夏这地规范新能源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
近日,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沙坡头区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通知,文件适用范围为中卫市沙坡头区辖区内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电池组件、阵列、箱变及场内道路(含路基宽度不得超过8米)用地以及风力发电项目风机基站用地。
自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起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648元/亩∙年执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按风机正投影面积(πR²)×0.0015×648元/亩∙年执行(其中R为风机扇叶半径,单位为米)。如国家、自治区有新的标准,按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
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后的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租赁期限按20年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前已用地的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租赁费按以下要求执行:
1.2021年1月7日之前的用地租赁费,按当时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收取租赁费的通知》(卫政发〔2014〕1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90元/亩∙年执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按1.5MW风机0.4万元/台∙年,2MW风机0.5万元/台∙年执行。
2.2021年1月7日至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前的用地租赁费,按当时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卫政发〔2021〕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230元/亩∙年执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按1MW风机0.3万元/台∙年,1.5MW风机0.4万元/台∙年,2MW风机0.5万元/台∙年,2.5MW风机0.6万元/台∙年,3MW风机0.7万元/台∙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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