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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一:力争实施约3GW!广西印发关于推进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的通知
政策二:广东五华县:探索利用农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光伏廊道
政策一
力争实施约3GW!广西印发关于推进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的通知
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推进广西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的通知》。
《通知》指出,以县(市、区)为单位,因地制宜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开发利用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创新分散式风电开发利用场景、投资建设模式和收益共享机制,推动风电成为农村能源革命的新载体、助力乡村振兴的新动能,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广西电网开展的全区负荷预测结果和各 类电源建设情况,力争到2025年全区实施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约300万千瓦。后续将结合各区域电网承载能力稳妥有序推广分散式风电建设,有序构建“村里有风电、集体增收益、村民得实惠” 的乡村分散式风电开发利用新格局,推动低碳港口码头、低碳园区等风电开发利用新模式,形成新质生产力,助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现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项目建设类型:
第一类,即在港口、码头、工业园区、高速公路两侧及服务区、符合规定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等自有土地或用地红线范围内闲置用地开发的分散式风电项目,装机总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
第二类,即在农村地区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建设的乡村分散式风电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每个行政村不超过20兆瓦。不属于上述类型的暂按集中式风电要求管理。
《通知》还指出,优先开发接入和消纳条件好、接入点配电网不需要改造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遵照自愿原则配置储能,第一类分散式风电接入电压等级为110千伏及以下,不向220千伏电网反送电;第二类分散式风电接入电压等 级原则上宜为10千伏,不向110千伏电网反送电。分散式风电可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与市场交易电量不参与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按有关规定建档立卡、核发绿证、参与绿证交易。
鼓励企业、社会资本、村集体等多方参与的投融资模式。支持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开发。支持各类投资主体与相关村集体按“村企合作”模式,建立产权清晰、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通过电费收益分配、运维检修管理、产业链劳务合作等多种方式增加村集体和 农户收入。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有资金、技术、项目建设经验和微电网运营经验的投资主体为县、乡镇、村提供一揽子分散式风电供能用能解决方案。鼓励分散式风电与交通、景观旅游、设施农业等深度融合,培育多能互补、智慧能源、风光储充等新模式新业态。
各设区市要严格落实“自愿不强制、 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 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民营企业、民营资本和社会资本等积极参与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对依 法依规参与的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不得强制要求项目开发捆绑产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分散式风电项目的不合理投资成本,不得以整县开发为由暂停、暂缓风电项目核准、电网接入等工作。
政策二
广东五华县:探索利用农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光伏廊道
日前,五华县发改局印发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修订稿)。
文件指出,严格控制利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地面(含坑塘水面)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利用污水处理厂、停车场、运动区域、风雨廊道等场地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必须符合建设用地要求。
严格铺设范围。为避免出现新的低效工业、建设用地,同一合法产权建筑物地块利用屋顶及已批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不得超过屋顶光伏面积(不含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公交站场及工商业园区以外公共停车场)。
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在符合国家用地政策要求前提下,探索利用农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光伏廊道。
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就近消纳,鼓励各类园区和工商业企业光伏发电自发自用,支持企业通过配套新建储能设施等措施解决接入能力和承载能力不足问题。同时,鼓励在厂房、工商企业、现代种养、农产品加工流通、乡村休闲旅游、乡村民宿项目等场地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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