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雕牌”变“周住”、“旺仔”变“旺子”、“康师傅”变“康帅博”……

在2018年1月1日后,这类“傍名牌”违法行为的企业除了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外,还将会被罚的倾家荡产外加行政毁灭。11月4日表决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规定如是说:“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傍名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现象
原来主要指将著名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以便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试图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该公司生产的,从而扩大销路获取利润。本来与名牌毫无关系,偏偏要在商标、企业名称上,将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与名牌产品千方百计扯上关系,这种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的“傍名牌”现象,不但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遏制傍名牌现象,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已成为全社会各界人士的共识。
对于这种“傍名牌”,老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相对模糊的违法行为描述和较轻的惩罚,让很多的“傍名牌”选手有恃无恐。
即将施行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傍名牌”,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仔细,具体的列举,同时还增加了兜底性的条款,让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涵盖的范围更广泛,不只是侵犯“商标权”和商号。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傍名牌”的规定是: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说到这里,我们的权益人请注意,在即将到来的2018年1月1日后,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特别是兜底条款只要出现“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就请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关于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机构,咱们也提个醒,过了“双十一”,过了2017,再不改,怕肠子都得悔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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