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约车曾方便人们的出行,然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最近人们出行需求减少,司机收入骤减,此时交“份钱”成为了司机难题——能不能减免?和平台是劳动关系还是车辆租赁关系?能不能因疫情解除合同?对这些问题,平谷法院24日作出解答。
法官表示,目前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表明此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因此,在遇到具体案件时,需法官根据案情具体判断。
总结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司机欠费、交回车辆,单方申请解除合同关系后,因双方对费用等问题未协商一致,网约车经营公司起诉司机要求交纳各项费用。对此类案件,一般审理规则是:首先,看双方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交租金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其次,判断司机违约的时间点,是在疫情发生前还是疫情发生后,如果欠款发生在疫情前,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即便如司机所说没有派单,只要双方对此没有书面约定,司机也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交费义务。因此租赁公司起诉要求支付租赁费和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以及处理违章的罚款部分,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如果欠款发生在疫情发生后,则需要判断疫情或相关部门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通常来说,需判断疫情或相关部门疫情防控措施对具体案件是否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否直接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且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应当以不可抗力作为原因力导致完全、部分或一时不能履行合同所对应的责任范围进行确定,除此之外还可以同时考量以下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方及时通知相对方的情况,当事人不能履行的过错程度等。
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结合疫情或防控措施对于该合同是否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重大变化,是否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遇见,是否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况裁判。
疫情或防控措施对网约车的影响,主要是导致人们出行需求紧缩,网约车订单量急剧下降,司机们在此期间收入极大下降甚至没有收入,无法按时交纳租赁费,履行车辆租赁合同能力明显降。这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重大非商业风险,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承受程度和承受后果、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的可能性,当事人是否可以获得行政性补贴优惠、保险、第三人减免等情况做出认定。
因车辆租赁合同履行期较长,属于长期、持续性合同,当事人以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合同履行为由,申请解除合同的,一般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变更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减免价款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
同时,法官指出,随着网约车市场的逐渐饱和无证经营对网约车市场的冲击,早在疫情发生前,网约车运营企业与司机之间的矛盾就已经显现。
因此,法院建议,应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推动网约车合规化经营,将无证经营者清退出市场;出租车公司应主动做出让步,适当减免租金,尽量保证合同有效稳定的履行;司机方面,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证据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现纠纷,双方应尽量自行协商,或通过第三方调解,不要轻易诉诸于仲裁或诉讼,双方应互谅互让,共克时艰,尽量使合同有效存续,使疫情结束后能最快的将车辆运转起来,避免双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编辑:徐慧瑶
流程编辑:王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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