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平谷区检察院和平谷区园林绿化局加强互动,积极落实“检察长+林长制”要求,协同履职,凝聚合力,共同守护好“山水平谷”。今天,平小检分享一则平谷区园林绿化局办理的一起毁坏林木行政处罚案例,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保护好每一片森林。

案情简介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蔡某某在平谷区某山场内,未办理任何相关林业审批手续情况下,以更新果树品种为由,擅自将权属归村集体所有的山场内的梨树、山楂、杏树、核桃、板栗、楸树、白腊、栎树等223株林木砍伐,砍伐林木蓄积(不含果树)为1.8635立方米,林木价值34065.00元。


行政处罚结果
平谷区园林绿化局于2021年5月17日将蔡某某未办理任何相关林业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更新果树的行为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经调查,蔡某某在砍伐果树的过程中未破坏林业生产条件,属于毁坏林木行为。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平谷区园林绿化局于2021年11月16日对被蔡某某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补种毁坏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共计669株,树种为梨树;3、并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共计170325.00元整。
蔡某某接受处罚决定,于2021年11月在原地补种梨树苗2000余株,经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工作人员实地复核,蔡某某所补种梨树均已成活,长势良好。

温馨提示

林业资源是非常宝贵的自然资源,山区的果树也属于林业资源的一部分。发展果树生产必须依法依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砍伐、毁坏果树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切勿因一己私利,破坏宝贵的森林资源,触碰法律法规“高压线”。
擅自砍伐林地上的林木、占用林地等行为需提前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并且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不可无视法律、心存侥幸!

下一步,平谷区检察院和平谷区园林绿化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推动落实“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加强林业资源保护,不断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屏障,以法治之力守护我们的青山绿水。
来源:平谷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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