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世界环境日
江西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有CCTV、中新社、法制日报等近20家媒体参加

发布会上
江西高院介绍了
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
并公布了十起典型案例
其中有两起与抚州有关的案例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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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时某、黄某某
污染环境罪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5月10日—14日,时某、黄某某分别从赣州、广东购买了三车废旧电子元件共计113.44吨运至其在资溪县搭建的厂棚内,2017年5月25日,两人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雇人采用柴油引燃的方式直接焚烧废旧电子元件以提取金属出售。因焚烧而挥发的有害气体致附近多名村民入院治疗。经资溪县环保局认定,已经焚烧的电子元件残渣50.47吨、未焚烧的电子元件45.8吨都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类别HW49、代码900-045-49的危险废物。2017年5月29日,时某和黄某某分别到资溪县公安机关投案。

(网络图)
对于时某、黄某某污染环境罪刑事案,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时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未获得处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焚烧的方式非法处置有毒危险废物67.27吨,直接向大气中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两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时某、黄某某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判决:时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依法扣押的危险废物及残渣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对于时某、黄某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时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未获得处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焚烧的方式非法处置有毒危险废物67.27吨,直接向大气中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大气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判决:一、被告时某、黄某某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万元(本判决生效生后一个月内支付)。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对本案焚烧危险废物的现场及周边40余亩土地进行植树造林,恢复植被,并养护3年,以达到植树造林的要求,植树造林期限届满后本院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所植树木进行验收,如未达到植树造林的要求则再缴纳8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二、被告时某、黄某某共同承担为处置危险废物及其残渣已经发生的费用26900元,本案鉴定评估费16000元(本判决生效生后一个月内支付);三、被告时某、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涉案全部危险废物及其残渣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如未处置则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处置费用。

▲刑事诉讼庭审现场(资料图)
本案系由非法焚烧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而引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合并审理。本案中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全省首例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案审理法院依法惩治非法焚烧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该案将同一行为引发的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该案判决时某、黄某某对涉案全部危险废物及其残渣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判决其植树造林,贯彻了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现代司法理念。
李某福诉南城县新丰街镇人民政府征地合同案
李某生与李某福系父子关系,李某生于2008年3月12日去世。2009年12月22日,南城县新丰街镇人民政府与李某福签订征地合同一份,约定征用李某生名下的林地6.65亩,补偿标准按林地1500元/亩一次性补偿,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征地合同上有新丰街镇杨桥村民委员会的签字盖章,并有村小组成员刘水生的签字。合同签订后,南城县新丰街镇人民政府通过转账方式向李某福支付了征地补偿款9975元。李某福在南城县新丰街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支出明细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南城县新丰街镇人民政府的此次征地行为至今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上述被征用的林地至今未进行开发利用,且林权证上登记的使用权人依然为李某生。

(网络图)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据此,本案的土地征收行为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南城县新丰街镇人民政府却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李某福签订土地征收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被告南城县新丰街镇人民政府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具有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行政职权。综上,本案双方签订的征收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一、确认李某福与南城县新丰街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22日签订的《征地合同》无效;二、南城县新丰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某福返还因上述合同而取得的6.65亩林地;李某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城县新丰街镇人民政府返还因上述合同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款9975元。

(网络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土地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严格依法依规征收使用土地,是实现土地资源保护的重要法律保证。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省各地都出现了行政机关大量征地的现象,由于土地征收范围不明确、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一等问题的普遍存在,导致征地纠纷日益突出。本案通过对征地合同的审查,因其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判决征收无效,强化了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征收土地的意识,对保护土地资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他案例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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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基金会诉江西省某某污水处理厂
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张某某与宜春市某水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被告人谢某昌非法排放污水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被告人吕某义、吕某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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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湖口县人民政府、湖口县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
敖某某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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