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市政府对(抚府办发〔2016〕18号)进行了修改,
并于近日印发了《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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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根据《旅游产业跨越发展计划(2016年——2018年)》(抚府发〔2016〕1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高品质旅游品牌创建奖励标准
1.对于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的,由市财政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2.对于新评定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由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
3.对于新评定为国家3A级旅游厕所的,由市财政奖励15万元。
4.上述各项奖励资金,应用于相应项目后续建设。
(二)旅行社奖励标准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抚州市中心城区旅游,
采取如下奖励:
1.旅游专列团队奖励。旅行社组织来抚旅游专列团队,单次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动车(高铁)或单次人数在400人以上的专列,游览市中心城区3个以上景区,并赴县(区)旅游,且在抚州境内住宿的,奖励5万元。
2.旅游大巴团队奖励。旅行社组织来抚旅游大巴团队,游览市中心城区3个以上景区,单次团队人数在300人以上400人以下和400人以上,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
3.旅游包机团队奖励。旅行社组织来抚旅游包机团队(停靠机场为昌北机场),单次人数在120人以上,在市中心城区游览3个以上景区,并赴县(区)旅游,奖励1.5万元。
4.入境旅游团队奖励。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抚旅游,每批次至少游览市中心城区3个以上景区,并赴县(区)旅游,当年境外游客人数达到500人次以内的,按照40元/人予以奖励,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80元/人予以奖励。
5.旅游累计人次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来市中心城区旅游,以旅行社为单位,年内组织游客,以2000人次为基数,在10000人次以内,按照2元/人次予以奖励;达到50000人次以内,超出部分按照5元/人次予以奖励;达到50000人次以上,超出部分按照10元/人次予以奖励。
6.已享受上列1—5项奖励政策的旅行社,不再享受旅游累计人次奖励。
二、资金来源
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监督管理
(一)对旅游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市旅发委和市文旅投公司撤销和追回奖励,并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二)负有监管审核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串通勾结、弄虚作假,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处理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其它事项
(一)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景区和旅行社,不能享受本政策:因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有重大负面影响投诉的;有弄虚作假等情况的。
(二)旅行社奖励实行至2019年度,考核细则由市旅发委制定和落实。
(三)各县(区)应参照奖励办法,制定和落实本地的奖励政策。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旅发委负责解释。此前执行的相关办法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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