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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塔吊”讨薪水...抚州两工人被警方行政拘留!

跳“塔吊”讨薪水...抚州两工人被警方行政拘留! 凯风抚州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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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者付出劳动,获取报酬,按劳所得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总有那么一些经营者,故意拖欠工人工资,甚至拒不支付


劳动者付出劳动,获取报酬,

按劳所得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然而,总有那么一些经营者,

故意拖欠工人工资,

甚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网络图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讨薪方式不当,触犯到了法律

就有可能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相关案件

2020年9月20日18时许,东乡区公安局孝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某楼盘项目部有纠纷。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了解,楼盘项目部负责人杨某和包工头吴某、李某、张某三人在办公室协商工程款一事商谈无果,吴某三人情绪激动,扬言采取过激行为讨薪。民警了解情况后,告知负责人杨某:工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也对吴某三人进行劝说,告知他们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及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工程款纠纷一事,切莫采取过激方式等违法行为讨薪



然而吴某等人情绪激动,不听民警劝阻,相继跑到楼盘项目部一期1号楼塔吊上,以跳楼的方式逼迫楼盘公司按照三人提出的条件结算工程款。民警通过安全、法律、情理等方面积极劝说沟通,缓解二人的激动情绪,同时安排消防,救护车随时待命协助。经过3个小时不懈劝说,吴某、李某二人终于爬下塔吊。


随后民警再次安排双方协商,通过多方的共同努力,最终帮助吴某三人解决工程款一事。虽然吴某等人拿到了工程款,但是吴某二人爬吊塔讨薪的行为却构成了违法。在僵持的3个小时里,施工工地停工,大量群众围观导致交通堵塞,不明真相的流言传播,公安,消防,救护的人力物力财力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孝岗派出所民警对采取过激方式讨薪的吴某、李某两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农民工寄希望于通过极端方式来引发关注,以此来要挟发薪的单位,要回被拖欠的工资的行为有可能已经触犯法律。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讨要工资和债务合情合理,但是途径也应合理合法。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违法行为,导致自己受到处罚,此方式并不提倡,深思之,慎行之。




来源丨东乡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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