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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 | 司法如何有智慧地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徐昕 | 司法如何有智慧地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正义联接
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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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案


李明家属:民营企业如何生存,民营企业家如何活下去?

一名民营企业家满怀热忱来临泉投资兴业,却因个别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深陷困境。当初招商引资的相关承诺,如今竟成了指控我们犯罪的依据。我们已将通过借款、贷款及多年辛苦积攒在临泉的全部资产上交政府,只求家人平安、恢复人身自由,始终坚信法律会作出公正裁决。





司法如何有智慧地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李明案二审辩护词


徐昕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李明当庭认罪认罚,我尊重李明的选择,但辩护人依法有独立辩护的权利,也有义务、有责任呈现案件的证据与事实,接近真相,协助法庭做出接近公正的判决。


一、应当认定邓安东索贿


起诉书指控邓安东索贿,李明被索贿,一审公诉人当庭不认可索贿情节,推翻起诉书,变更起诉须经法定程序,公诉人无权当庭变更,公诉人未经检委会讨论和检察长决定而变更起诉,不合法,变更起诉无效,且应当被追究责任。二审开庭时,出庭检察员先是称没有证据证明李明被索贿,后经辩护人提出若干证据后,又当庭改称证据不足,再后来还狡辩“索要”与“索贿”具有本质区别,不妥,不当,不客观,不公正。


被告人证明无罪,无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何况有不少证据证明邓安东多次明示要钱、甚至辱骂,还有若干证据线索可以证明索贿的事实,司法机关未予调查。二审法院应当认定索贿情节成立。


(一)起诉书


起诉书相当于检察院的意见证据,即检察院经审查起诉,集体决策,认定前四笔350万元系索贿。起诉书明确描述了索贿的事实:“邓安东酒后通过电话辱骂李明,邓安东以借款购房为由向李明索要50万元”“以借款为名向李明索要50万元”“邓安东酒后通过电话辱骂李明,并向李明索要200万元”“邓安东以其朋友购房为由向李明索要50万元”。起诉书对四起事实中邓安东索贿行为的认定,未经法定程序进行过变更。


(二)邓安东笔录


邓安东本人为避免更严重的索贿责任,肯定会掩盖或推脱索贿的情节。但即使如此,邓安东的部分笔录也多次承认了“要钱”的索贿行为。


1.邓安东主动承认2017年第一次50万是索贿


邓安东2023年6月21日笔录:“我和李明是 2016 年前后认识的……后来邓真晓书记安排我接待李明,久而久之关系就熟了……我女朋友周梦茹缠着我说要在合肥融创壹号院买房,手头的钱不够,所以我就想着问李明借钱,说是借钱,但是我压根没想过还,因为我知道以后好多项目他需要我给他帮忙,我就安排刘季惟和李明联系要钱的事……”


借钱,压根没想过还,这不就是要钱吗?这就是赤裸裸的索贿!这是邓安东第一次向李明索要财物,李明拖延数月,最终拖不过,不得不给钱。李明的软弱,导致其后来更不敢拒绝邓安东,并导致邓安东在日后的索贿当中经常对李明肆意辱骂,且愈演愈烈。


2.邓安东主动承认第四次2019年秋50万元是索贿


邓安东2023年6月21日笔录:“还有最后一次,也就是2019年中秋节前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当时手头紧,我就给李明打电话,就说我朋友想买房,能不能借50万块钱,其实我就是想要钱花……”


3.邓安东故意给李明的项目制造困难,实施索贿


邓安东和李明都曾提及李明开始并没有向邓安东行贿,正因如此才招致邓安东的不满。邓安东因此给李明制造过困难,“想给他点颜色看看”,导致项目被迫停工。经多次刁难后,李明不得不向县领导汇报后,邓安东才有所改变。


邓安东2021年4月18日笔录:“……(李明)之后也没有专门和我联系。我认为李明这个人在临泉比较高慠,一般人不在他的眼里,对我这个国土局长也是表面客气,没有像其他的开发商那样尊重我。我的性格也不好,也想给他点颜色看看……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当场要求工地停止施工。”


(三)邓安东索贿并辱骂,还有同案犯罪嫌疑人周梦茹可以作证


邓安东第二次辱骂李明时,邓安东的情人周梦茹在场,并与李明通电话。调查机关本应取证,但一审判决书(第11页)赫然写着:“因周梦茹不能配合调查组,无法对周梦茹形成笔录。”周梦茹与邓安东构成共同受贿,本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其与监委某领导的的特殊关系,这位公共情妇不仅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固镇监察委连她的笔录都做不了。本案相关办案人员明知周梦茹涉嫌犯罪,不予追究,涉嫌徇私枉法。


(四)李明的供述,稳定地指称被邓安东索贿


李明从固镇县监察委立案前,就说清了被邓安东数次索贿的事实,多次笔录中说法稳定,且与邓安东所说向李明要钱的索贿行为相印证。李明的说法有证人邓安东及邓安东口中的周梦茹可以作证,可以进一步调查,可以传其出庭作证。


二、76万余元行贿,实际上是邓安东应得的工资,以及公司应承担的车辆维修费


邓安东长期索贿,退休后,李明仍安排其到临清市万人置业有限公司任职。这确实可疑。但邓安东亲属系临清走出去的将军,李明作为商人,了解到邓安东的关系网,基于商人的投机性而对邓安东进行聘任。


同时,邓安东确实有工作能力和积极性,在临清工作期间,为公司创造了较大的价值,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是合理的。辩护人一、二审举示了大量证据,证明邓安东承担了实际的工作,工资也是统一发放。


至少车辆维修费应当从受贿额中扣除。理由正如阜南县人民法院邓安东案一审判决书中,邓安东的辩护人提出,“应当扣除19.7312万元的车辆维修费。因车辆并非被告人邓安东所有,其并未收到该笔维修费,邓安东系在临清市万人置业有限公司履职期间发生的上述费用,也应当由上述公司进行支付,且邓安东与李明事前约定的好处费中不可能包含车辆维修费。”


三、未从邓安东处获得不正当利益


李明应时任临泉县委书记邓真晓招商引资而投资临泉,邓真晓是决策人,常务副县长刘峰是对接人,其次是梁永勤,县委工作组包括十多人,邓安东只是其中一位。李明不向邓真晓行贿,不向刘峰行贿,不向其他工作组成员行贿,有何必要向邓安东行贿?


一审判决认定:“邓安东受李明请托为曲旅金公司在配套商住用地选址、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设置竟买人限制条件等方面为曲旅金公司及李明提供帮助,使得仅曲旅金一家公司符合竞买条件参与相关土地挂牌转让,并于2017年6月30日仅以162万元/亩的起拍价竞得该文旅项目配套的LQ[2017]-38号至44 号共7宗商住用地使用权,总面积 449.84 亩。”


但上述事项,邓真晓是决策人,邓安东没有任何决定权,给不了任何不当利益。邓安东能提供的帮助,至多是具体事项上不卡、不拖。在具体事项上不卡、不拖,是一个企业本应享受的正当权利,无涉不正当利益。


甚至对接人都是刘峰,而不是邓安东。刘峰2023年3月4日笔录:“2017年4月20日……邓真晓在会上就表态同意配套商住用地的合作方式,因为我分管国土就安排我对接企业……”梁永勤2023年2月28日笔录:“书记专题会议要求成立魔幻之都项目协调小组。由常务副县长刘峰任组长,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问题,刘峰同志要定期向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后来项目协调推进也都是刘峰牵头负责的。”


关于配套土地价格,李明最开始提出80万元/亩,邓真晓说140万元/亩,邓安东提出160万元/亩,恰恰是邓安东提出更高的土地价格,不但没有帮助李明谋利益,相反还导致7宗土地的价格升高。


《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严格意义上说,李明被邓安东索贿,又未从邓安东处获得不正当利益,可以不认定行贿。


辩护人不敢奢求,只是希望法院按起诉书认定索贿情节。


四、国有资产并无损失,即使损失也与本案指控的行贿受贿无关


(一)并不存在3.59亿余元的国有资产损失,7宗地配套魔幻之都项目是招商配套奖励


国有资产是否损失,应当进行综合评估,不应断章取义。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先前通常采取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做法。2016年开始,全国范围内开始清理这种做法。于是,临泉县委、县政府采取了配套做法:引进魔幻之都文旅项目的同时,给予商住用地使用权的价格优惠,这些优惠反补文旅项目。


这种做法是各地招商引资的普遍做法,并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曲旅金公司拍得土地后,将公司以股权转转让的方式出让获得3.59亿余元(实际3.2亿余元),并将所有收益全部投入文旅项目之中。李明的公司还投入了2亿元以上,所有投入均留在临泉当地,正在为当地经济做贡献,李明及公司并没有从中拿走一分钱。


7宗土地作为魔幻之都文旅项目的配套是招商引资的需要,从目前情况来看,文旅项目并没有失败,还算是比较好的收益项目,是会下蛋的鸡,只要持续投入,完全可能为以后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带来源源不断的收益。


(二)7宗地配套魔幻之都项目与本案指控的单位行贿无关,即使有3.59亿余元的国有资产损失,也与本案无关


即使存在国有资产的损失,也是邓真晓滥用职权的结果,而非本案指控李明向邓安东行贿所带来的后果。邓安东无权决定土地出让,不涉及滥用职权,客观上不可能涉及3.59亿余元国有资产的流失。


2017年5月10日《中国魔幻之都·封神演义主体景区项目招商引资协议书》(下称《招商引资协议书》)第三条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甲方成立文旅项目专项基金,对乙方主导的对临泉当地文化项目的发掘和推广工作,甲方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临泉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李明通过正常程序进行磋商,最终签订该协议书。虽未正式将7宗土地配套的具体方案写进《招商引资协议书》,但数位证人的笔录足以证明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邓真晓已经将7宗地配套魔幻之都项目的内容敲定,后期安排刘峰等对接。邓真晓决定将7宗地配套魔幻之都项目时,是在2016年到2017年上半年期间,邓安东在此时还不认识李明。2016年到2017年上半年,邓真晓组织商定招商项目时,李明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更不存在行贿的行为。


政府竞拍土地是经实际考察后综合评定的价格。临泉县政府对土地的竞拍价格不会单方满足李明公司的条件。证人证言也印证了这点,临泉县政府是评估、考察后才定的竞拍底价。即使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根源也在于政府对土地定价失误所导致,而非企业竞拍行为所致,具体而言是邓真晓的职务行为所致,或者说滥用职权所致,与李明、邓安东等人没有任何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混淆在一起,应该严格将国有资产的流失与本案指控的行贿、受贿区分开。


(三)邓真晓是项目的决策者、推进者,邓安东与此无关


魔幻之都配套7宗地块是邓真晓的决定,刘峰、邓安东、梁永勤等人都要向邓真晓汇报。会议研究事项必须经过邓真晓同意后才能上会,“土委会”只是履行某些程序。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选址、拆迁、配套商业用地面积等,配套7宗土地的价格也是邓真晓最后拍板决定的。多人的笔录都足以证明是邓真晓决策,邓安东没有任何决定的权力。


1.魔幻之都配套7宗地是邓真晓决定的,邓安东只参与形式的上报


刘峰2023年3月4日笔录:“魔幻乐园项目初次引进的是邓真晓,邓真晓安排我和梁永勤参与了这个项目……有关土委会研究的内容需要向邓真晓汇报,有时是梁永勤带我去汇报,有时是我带邓安东去汇报,会议研究事项必须经过邓真晓同意才能上会,土委会也只是履行个程序。”“2017年4月20日……邓真晓在会上就表态同意配套商住用地的合作方式,因为我分管国土就安排我对接企业……”


梁永勤2023年2月28日笔录:“魔幻乐园文旅项目及其关联的 7 宗配套商住用地项目……是邓真晓、刘峰决策,包括商住项目以捆绑文旅项目出让形式出让,都是邓真晓、刘峰讨论决定的……都是邓真晓决策柏板的,当时他说是因为这个7块地捆绑了文旅项目价格要让一点,不然文旅项目建设不起来……2017年5月10日签订了项目招商引资协议。在招商引资谈判过程中,邓真晓对项目承诺过要配套商业用地,在土地价格予以优惠。”


邓安东2023年7月19日笔录、自书《关于李明非法手段获取开发土地使用权情况说明》:“当时临泉县主要领导为了保证李明的公司顺利拿到开发用地,交代我对李明的公司进行关照……”


2.配套7宗土地价格由邓真晓决定,邓安东反而导致土地价格上升


刘峰2023年3月4日笔录:“……邓安东告诉我,然后我向邓真晓汇报,由他拍板决定的。他不决定,也不会安排上会的……(160万元/亩挂牌价)但是这个价格是邓真晓拍板决定的,也在谈判过程中与企业谈好了……”


梁永勤2023年2月28日笔录“……(160万元/亩挂牌起始价)这事也是刘峰牵头,国土局经办……最主要起始价格我们县里要研究,要征得邓真晓同意……我在会议讨论前,向邓真晓汇报了,他指示我要围绕给曲旅金公司支持、优惠来安排土地出让,包括捆绑出让、超规模出让、160 万元每亩。每次会议、决策都是要邓真晓拍板决定。”


李明最开始提出80万元/亩,邓真晓开始想定140万元/亩。而在咨询邓安东后,价格升到了160万元/亩的价格,邓真晓最后拍板以160万元/亩的价格作为竞拍底价。邓安东在土地价格上并没有为李明谋利益,反而导致价格升高。


刘峰2023年3月4日笔录:“……后来邓真晓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跟我说140万元/亩的价格也可以了,企业来投资,可以让利给企业,让我来操作这个事情……后我就问了时任国土局长邓安东,邓安东说这些地块的评估价就在150多万元/亩左右,我和梁永勤、邓安东商议后,定了一个160万元/亩的最低价,我们把这个情况给邓真晓报告了,邓真晓让我把这个情况跟李明协商。之后我们与李明沟通了,李明勉强接受2017年4月20日……会上李明提出要配套商住项目开发的要求,要求配套500亩居住用地,价格80万元/亩。邓真晓在会上就表态同意配套商住用地的合作方式,因为我分管国土就安排我对接企业……”


3.土地竞价限制性条件是邓真晓拍板,与邓安东无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刘峰2023年3月4日笔录:“,李明也向县国土局提了一些条件的初步意见,如:竞买人或其关联企业或其关联公司所在集团……并与临泉县政府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等,我们同意并把意见采纳了……(你是如何看待这些条件?)我主要是贯彻邓真晓的意图,按照邓真晓的指示落实。这些条件我也知道是指向曲旅金公司的……”


梁永勤2023年2月28日笔录:“……竞得人资格条件带有指向性,还有吃让起始价等问题。因为当时这个方案邓真晓、刘峰已经和投资方谈好,会前邓真晓也表示同意……在开土委会之前,她挂牌出让条件是邓真晓和李明已经谈好的,县委会也只是履行个程序。”


李明2023年3月29日笔录:“配套商住用地是经邓真晓拍板决定的,后续工作也是他安排刘峰具体落实的。在招商协议签字仪式后,刘峰告诉我说,把你们的诉求报给邓安东,之后我就把上述两条供地条件提交给了邓安东。”


邓真晓2023年4月26日笔录:“后来,邓安东向我汇报,我知道了邓安东是按照我的指示要求,在竞买人条件中依照曲旅金公司的条件设置了限制性条款,确保只有曲旅金公司符合竞买人条件。”


4.遇见困难时邓真晓向上级国土资源局打招呼,邓安东没起任何作用


7宗土地因捆绑出让等情况出了问题,邓真晓向时任国土局局长、市土委办公室主任徐国平打过招呼,才通过审批。只有邓真晓才有决策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邓安东无关紧要。


邓真晓2023年4月26日笔录:“华安城项目 7 宗地也报阜阳市土委会审批了,因捆绑出让等问题,我还向时任市国土局局长、市土委会办公室主任徐国平打了招呼,才通过了审批……该7宗地的选址、出让方式、起始价格、竞买人条件等问题,都是经过我拍板决定。”


(四)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应当予以采纳


芜湖中院邓真晓案一审判决书(2023)皖02刑初11号认定:邓真晓滥用职权职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而未认定国有资源流失与本案指控的李明向邓安东行贿有任何关联性。阜南县法院邓安东案一审判决书(2021)皖1225刑初278号也未认定国有资源流失与本案指控的李明向邓安东行贿有任何关联性。本案的事实认定不应与这两份生效判决相抵触,也不能违反逻辑将国有资产流失强加在本案指控的的行贿、受贿之上。


五、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何谓“追诉前”,第十三条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有关76万余元的证言,系李明早在邓安东案件时作为证人配合作证,当时李明身在土耳其仍克服困难远程作证。


有关350万元的证言,系李明在邓真晓案中作为证人、主动提供给办案机关此前尚未掌握的邓安东多次向他及曲旅金公司索要钱款的线索。李明虽被留置,但仅为配合调查,诉讼地位系证人,邓真晓案判决书(第25页)也确认李明系证人。


固镇县监察委2023年4月25日对李明立案调查,是本案唯一一份立案决定书。李明在刑事立案之前,就本案指控的全部事实都进行了交代,应当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应当对李明减轻或免除处罚。


起诉书也认定:“李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曲旅金公司已退赔大部分损失,依法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六、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应当立即为李明取保


李明本人认罪认罚,且将曲旅金全部资产3.61亿元移交上交临泉县国资委,足以覆盖被指控造成的3.59亿元国有资产损失。


事实上,目前评估价值明显偏低,实际价值应该在4亿以上,还没有考虑到文旅项目的品牌价值。临泉县国资委只要固定资产,不要展览的动物,导致动物园将无法维系,也将导致这些固定资产的价值将不断缩水。


资产交接需要李明出来后配合,文旅项目的经营还需要继续投入,需要李明或适当的替代者进行适当的经营管理,才能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否则,未来国有资产的流失可能需要再抓相关官员。


通过招商引资,李明在临泉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本可使文旅项目获得成功。但从2022年起,他不停地被留置,最后只查出几件被索贿的事情,可以看出李明并无太大的社会危害性。李明自愿拿出数亿资产,弥补与本案无关的国有资产损失,良好的态度仍换来长期的羁押,寒的不只是一个企业家的心,更是安徽的营商环境。中国的民营企业家面临艰难的生存环境,但他们又是社会价值的主要创造者,所以中央对企业家涉案的政策更强调“宽严相济”,也因此需要安徽的司法适度“宽严相济”,从而更有智慧地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失,更好地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家回归社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此致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徐昕


根据2026年2月11日当庭发表的意见整理


转自公号:终见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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