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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时间长了,有些钓友会想:我也开个渔具店!
今天,结绳哥发布一个案例,沈阳渔具店老板把店兑给钓友,毫无意外的,钓友掉坑里了!

11万多元兑渔具店 掉坑里啦
原告钓友:刘禹,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被告渔具店老板:王成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锦园路。
刘禹和王成刚原来是所谓的“朋友”。
刘禹爱好钓鱼十余年。被告王成刚是沈河区诚友信钓具坊经营者。
2017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兑店协议,约定被告将其经营的钓具坊出兑给原告,协议总价为11.3万元,包含钓具坊当时现存货物,原告首期支付3万元,余款在同年12月31日前分七个月付清。
协议签订后,人家刘禹陆续支付了兑店款,王成刚将钓具坊交给刘禹经营。
双方对店铺内钓竿、鱼线、鱼钩、小药等各类货物进行了清点。
但是,刘禹当年8月起陆续发现王成刚留下的部分货物为假货或过期产品,许多客户返回索赔,因此认为王成刚在出兑钓具坊时有欺诈行为,且因自身对渔具行业不了解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二人签订的兑店协议。

渔具店老板:谁叫你无知的!
在法庭上刘禹表示,我只是一名十余年的业余钓鱼爱好者,对渔具不是非常精通,被上诉人在出兑店铺时,许多渔具是假冒伪劣产品,根本无法销售,王成刚的行为严重欺诈了我,致使我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且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撤销,但是一审法院对此没有予以认定,确属不当,请二审法院查实事实,依法裁判。
被上诉人王成刚则辩称:上诉人不能以对渔具的无知作为上诉理由,上诉人对于兑店的行为是自愿的,我方在整个出兑过程中没有欺诈和胁迫行为,在兑店过程中,双方对所做物品是经过核实的,无论从品种、数量、价格上都认真核实过,当时上诉人并没有提出异议。我方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不支持钓友的索赔要求
本院认为:民事欺诈,一般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本案系兑店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是多年从事钓鱼行业的爱好者,故对渔具应该具有基本的认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交易标的是经营渔具的店铺和店铺中的货物,在交接时,本案双方已经对店铺中的货物进行了清点,并列明清单。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出兑店铺时,存在欺诈行为,致使上诉人发生重大误解,故案涉出兑合同应予撤销,但本案被上诉人在兑店时交付的货物品种有数百样,上诉人也在现场对货物也进行了清点,故被上诉人不存在故意隐瞒货物的情况,而且上诉人又提供不了其他证据能证明被上诉人在出兑店铺时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无法销售,因此,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案双方的兑店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原告刘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兑店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兑店款4万元,原告将手中货物返还给被告;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刘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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